刚察县民政局城乡低保工作流程图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4日 消息来源:

申  请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提供的材料:个人申请书、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残疾或疾病注明等)
      ,受  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低保工作人员对材料齐备的低保申请人家庭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进行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记录家庭基本情况和困难情况。
      ,评  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审  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待遇提出建议意见,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组织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格,报送县级民政部门收入核查中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核  查
      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及核查表格,进行部门核查,对核查结果分类统计,认定符合的,报县民政局审批。认定不符合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审  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中心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此流程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

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