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卫生健康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1日 消息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现将刚察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刚察县卫生健康局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卫生健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被监督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

  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主要包括:1.当场调查取证;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可以当场送达;4.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结案。

  立案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进行调查取证;3.进行法制审查;4.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体讨论;5.处理决定和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

  主要包括:1.申请与受理;2.审查;3.决定(含制证与送达)。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如果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刚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刚察县人民法院起诉。

(三)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刚察县卫健局办公室(0970-8652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