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024版)
序号 |
违法事项名称 |
领域类别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
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备注 |
1 |
对未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卫生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 |
《青海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同时满足)1.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首次监督后15日内完成整改;3.积极配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行政约谈 |
|
2 |
对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 |
《青海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同时满足)1.按规定进行了水质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3.首次监督后15日内完成整改;4.积极配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劝导示范 |
|
3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同时满足)1.无证人员人数较少▲;2.人员已体检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首次监督后15日内完成整改;5.积极配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说服教育 |
|
4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同时满足)1.从业人员人数较少▲;2.已在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过程中且前期未因擅自营业受过卫健行政处罚;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首次监督后15日内完成整改;5.积极配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行政约谈 |
|
5 |
对用人单位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行政处罚 |
职业(放射)卫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同时满足)1.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内部办公系统、微信、短信等形式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2.未造成严重后果;3.首次监督后15日内完成整改;4.积极配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行政指导 |
|
6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行政处罚 |
职业(放射)卫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已履行了告知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行政指导 |
同时适用离岗体检 |
7 |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职业(放射)卫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项 |
(同时满足)1.在首次监督以前已经主动整改;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3.积极配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行政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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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同时满足)1.系在医疗机构的组织或安排下实施的职务行为;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 |
预警提示 |
|
9 |
对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同时满足)1.涉及内容仅为遗漏签字、明显笔误等不会对医疗过程产生实质性影响;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
|
1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政处罚 |
传染病防治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
(同时满足)1.设施设备中仅限警示标识损坏、掉落;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
|
11 |
对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
(同时满足)1.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首次监督后30日内完成整改;3.积极配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行政回访 |
|
12 |
对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同时满足)1.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系护理专业毕业、且正在申办执业证书的人员;或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人员为进修、学习或试用期人员;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
|
13 |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同时满足)1.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首次监督后15日内完成整改;3.积极配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
|
14 |
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同时满足)1.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首次监督后15日内完成整改;3.积极配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
|
15 |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职业(放射)卫生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同时满足)1.已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且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仅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2.首次监督后15日内依法申请办理;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行政回访 |
|
备注:
1.对于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依法不予立案;立案后发现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不予认定违法行为而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2.以上列明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适用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普通程序。
3.对当事人认定违法行为,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通过预警提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配套措施,充分告知其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理由依据、应当履行的义务等,并指导其改正,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活动。
4.当事人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因客观因素确实无法实施整改的,当事人配合调查取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视为“及时改正”。
5.因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人身、财产等实际损害,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者引发媒体负面报道、负面舆情等情形的,一般不得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6.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豁免对该医疗机构的有关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7.表格中“人数较少”是指该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30%以下(包含30%、4人以下不多于2人)。
8.本表中所列“日”均为自然日。
9.本表中所列“首次监督”均指本次监督检查活动中的“第一次监督检查”。
刚察县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单
序号 |
违法事项名称 |
领域类E别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
首违不罚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备注 |
1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行政处罚 |
职业卫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
(同时满足)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已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但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2.首次被发现;3.首次监督后30日内完成整改;4.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
|
2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职业卫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同时满足)1.首次被发现;2.首次监督后30日内完成整改;3.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
|
3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行政处罚 |
职业卫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同时满足)1.首次被发现;2.首次监督后30日内完成整改;3.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
|
4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政处罚 |
职业卫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同时满足)1.首次被发现;2.首次监督后30日内完成整改;3.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
|
5 |
对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行政处罚 |
职业卫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
(同时满足)1.首次被发现;2.首次监督后30日内完成整改;3.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
|
6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行政处罚 |
职业卫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
(同时满足)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已制定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但未公布;2.首次被发现;3.及时改正;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劝导示范 |
|
7 |
对使用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损坏的专用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
传染病 卫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三)项 |
(同时满足)1.首次被发现;2.首次监督后15日内完成整改;3.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行政指导 |
|
8 |
对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 |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
(同时满足)1.首次被发现;2.首次监督后30日内完成整改;3.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
|
9 |
对未按规定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的行政处罚 |
传染病防治 |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同时满足)1.首次被发现;2.首次监督后15日内完成整改;3.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
|
10 |
对公共场所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或者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 |
《青海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
(同时满足)1.首次被发现;2.首次监督后30日内完成整改;3.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行政回访 |
|
11 |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行政处罚 |
传染病防治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
(同时满足)1.首次被发现;2.首次监督后30日内完成整改;3.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行政回访 |
|
12 |
对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行政处罚 |
传染病防治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八)项 |
(同时满足)1.首次被发现;2.首次监督后30日内完成整改;3.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行政回访 |
|
13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行政处罚 |
传染病防治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同时满足)1.首次被发现;2.首次监督后30日内完成整改;3.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行政回访 |
|
14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行政处罚 |
传染病防治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二)项 |
(同时满足)1.首次被发现;2.首次监督后30日内完成整改;3.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行政回访 |
|
15 |
对出厂的消毒餐具、饮具未按规定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行政处罚 |
传染病防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
(同时满足)1.首次被发现;2.首次监督后30日内完成整改;3.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行政回访 |
|
16 |
对学校教室前排课桌椅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
(同时满足)1.首次被发现;2.首次监督后30日内完成整改;3.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
|
17 |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
(同时满足)1.首次被发现;2.首次监督后30日内完成整改;3.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
|
18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同时满足)1.系已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对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游泳池除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仅涉及其中1个种类;2.首次被发现;3.首次监督后30日内完成整改;3.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说服教育 |
|
19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行政处罚 |
职业卫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
(同时满足)1.首次被发现;2.首次监督后30日内完成整改;3.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
|
20 |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行政处罚 |
职业卫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同时满足)1.首次被发现;2.首次监督后30日内完成整改;3.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行政回访 |
|
21 |
对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行政处罚 |
职业卫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同时满足)1.首次被发现;2.首次监督后30日内完成整改;3.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
|
22 |
对放射诊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的行政处罚 |
职业(放射)卫生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同时满足)1.首次被发现;2.放射诊疗项目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仅未办理医学影像科二级诊疗科目登记;3.首次监督后15日内申请办理;4.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行政回访 |
|
23 |
经营产品安全评价不合格或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 |
传染病防治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同时满足)1.首次被发现;2.首次监督后30日内完成整改;3.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 |
|
备注:
1.对于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依法不予立案;立案后发现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不予认定违法行为而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2.以上列明的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符合首违不罚适用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普通程序。“首次发现”原则上是指,5年内被卫生健康行政机关首次发现,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3.对当事人认定违法行为,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通过预警提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配套措施,充分告知其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理由依据、应当履行的义务等,并指导其改正,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活动。
4.当事人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因客观因素确实无法实施整改的,当事人配合调查取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视为“及时改正”。
5.因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人身、财产等实际损害,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者引发媒体负面报道、负面舆情等情形的,一般不得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6.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豁免对该医疗机构的有关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7.本表中所列“日”均为自然日。
8.本表中所列“首次监督”均指本次监督检查活动中的“第一次监督检查”。
刚察县卫生健康领域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
违法事项名称 |
领域类别 |
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依据 |
不予行政强制措施 适用情形 |
不予行政强制 措施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备注 |
1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传染病防治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同时满足)1.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2.已经改正违法行为;3.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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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刚卫(大队简写如医/环/学/传/职)不罚告2024-1号
(当事人) :
你单位(简要阐述违法行为,注意包含时间地点人物等要素)的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依据《********》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 ¨《刚察县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 ¨《刚察县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所列事项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202*年**月**日前到刚察县东大街中文化活动广场刚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办公室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
地 址:刚察县东大街中文化活动广场刚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办公室
邮政编码:812399
当事人意见记录:
(1.若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应当写明“放弃陈述申辩权”“不陈述、不申辩”等意见和时间;2.若当事人未当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但在期限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应当由办案人员记录“当事人逾期未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并由办案人员签署名字和时间。)
当事人签名: 刚察县卫生健康局(盖章)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刚卫(大队简写如医/环/学/传/职)不罚2024-1号
(当事人) :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简要阐述违法行为,注意包含时间地点人物等要素)。
以上事实有**********************************为证。
你(单位) 违法定性 的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依据《****************》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 ¨《刚察县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制度》 / ¨《刚察县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制度》 所列事项的使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 ¨《刚察县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制度》 / ¨《刚察县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制度》等规定,责令你单位:
¨ 立即/ 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 签署整改承诺书
¨ 参加本机关组织的单独约谈/集中约谈/集中培训(时间: 年 月 日,地点: )
¨ 接受行政回访(时间: 年 月 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刚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刚察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签名: 刚察县卫生健康局(盖章)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整改承诺书
:
你单位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 在 年 月 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我(单位)存在:
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告知违法行为内容及整改要求,并对我(单位)进行了¨预警提示/¨说服教育/ ¨劝导示范/¨行政建/¨行政指导和法治宣传。我(单位)已经充分认识到自身问题,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01.立即予以改正。
02.在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你单位。如逾期我(单位)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单位)知晓了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承诺在后续的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中规范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诺人(单位)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刚察县卫生健康局柔性执法工作记录表
当事人 |
(当事人) 地址: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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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执法 类型 |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 ¨行政约谈 ¨行政告诫 ¨行政回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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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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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柔性 执法时间 |
年 月 日 |
开展柔性 执法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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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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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见记录: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
执法人员签字:
刚察县卫生健康局(盖章) 年 月 日 |
证据材料粘贴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