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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02日 消息来源:

当事人

姓名

**日

身份证号

6322********200515

案由

**日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的拖拉机案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4月29日,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哈尔盖315国道南侧耕地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南某某日未随身携带拖拉机行驶证、驾驶拖拉机从事田间作业。我局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责令其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拖拉机行驶证及驾驶人操作证件。2026年5月7日,当事人南某某日仅提交了拖拉机行驶证,未提交拖拉机操作证(该违法行为已另行立案查处);经核查,该拖拉机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5月,当事人存在操作未按规定检验拖拉机的违法情形。2026年5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一个月内完成拖拉机年检手续,至2026年6月8日,当事人南某某日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经本局机关负责人审批,于2026年6月8日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南某某日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物证照片等证据佐证。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参照《青海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机部分)序号6之规定,本局于2026年6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文号:刚综执(农)罚字〔2026〕05号)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150元整(大写:壹佰伍拾圆整)。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日期

 

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盖章)

                                      2026 年  7   1  

履行情况

已按期履行

权利救济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刚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