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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轮胎修理铺(李 **)擅自在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案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02日 消息来源:

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当事人

名称(姓名)

热水**轮胎修理铺(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224MA******

居民身份证号:632124********1738

案由

热水**轮胎修理铺(李 **)擅自在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案

 

 

主要违法事实

2026 年 5 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热水**轮胎修理铺(李**)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刚察县热水煤炭产业园区奥凯路与 213 国道交汇处南侧 20 米处公共场地搭建钢结构框架构筑物,总占地面积约 137.94 平方米,构筑物紧邻 10kV 高压输电杆塔,存在安全隐患。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6 年 6 月 8 日现场复查确认当事人仅拆除部分构件,整改不合格,违法状态持续,同日依法立案。立案后经再次责令改正,当事人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前自行拆除全部违法搭建,恢复场地原状,经复查整改合格。上述行为违反《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复查意见、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佐证。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本局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刚综执(城)罚字〔2026〕005 号)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公共场地原状;

二、罚款人民币 300 元整(大写:叁佰元整)。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日期

                                               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 年6月30日

履行情况

当事人已主动履行全部处罚义务

权利救济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刚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