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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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名称(姓名) |
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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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6322********26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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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陈**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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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6年7月9日,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刚察县泉吉乡315国道242KM南侧黄玉农垦林草地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陈**存在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的违法行为。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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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青海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机部分)序号5,适合条件为未造成人员经济损失或伤害的,裁量等级为从轻,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07月0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文号:刚综执(农)当罚〔2026〕0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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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陈**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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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日期 |
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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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情况 |
已按期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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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 |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刚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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