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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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名称(姓名) |
海北强*建筑工程用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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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3*********1622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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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海北强*建筑工程用料有限公司放行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出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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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6年7月10日,我局接收海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案件线索。线索内容为:海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海晏县315国道上行线S2011K45km海北金城商砼站硬化路入口处,查获青E1**65、青A7**40、青C0**08、青C0**19、青A8**30、青A4**39、青C0**19、青A9**378等8辆货车超限超载运输。经查,上述车辆货运源头单位为海北藏族自治州强*建筑工程用料有限公司。根据治超“一超四罚”工作机制,由我局对该货运源头企业立案实施行政处罚,并依规落实联合信用惩戒措施。2026年7月13日,经本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对海北强*建筑工程用料有限公司放行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出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海北强*建筑工程用料有限公司违反了《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移送线索、现场笔录、出库单据、询问笔录、音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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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青海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路路政)序号36之规定,本局于2026年8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文号:青2224综交罚字〔2026〕0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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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9900元整(大写:玖仟玖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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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日期 |
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 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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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情况 |
已按期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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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 |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刚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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