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刚察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对中启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
事故行政处罚一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18日 消息来源:

2026年6月27日,刚察县城清洁能源供暖项目三期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钢筋笼坍塌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不同程度受伤。

中启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蓄热罐大面积钢筋骨架专项施工方案缺乏针对性,未明确高空大体积钢筋防倾覆加固措施,方案无实操性;三级安全教育、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缺失、记录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缺失;现场施工员(彭某某)与投标文件中的施工员(杨某某不一致;现场专职安全员事故当日脱岗不在场,带班巡查记录存在代签、签字不一致造假问题;未落实每日班前教育主体责任,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缺失。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未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未履行事故即时上报义务,存在迟报行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690000元(陆拾玖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某某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启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对项目管控、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把关、现场隐患排查治理统筹督促不到位,对项目部安全员脱岗、违规交叉作业等问题失管失察,事故发生后,作为企业法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34000元70%的罚款,计人民币93800元(玖万叁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某,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启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放任安全员脱岗、钢筋笼交叉作业动态隐患风险辨识不足,现场管控措施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71157.1元30%的罚款,计人民币21347.13(贰万壹仟叁佰肆拾柒元壹角叁分)的行政处罚                          

某某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启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不符合现场实际,未精准识别大体积钢筋笼支撑体系重大缺陷;监管安全检查、教育培训工作履职缺失,未及时消除技术类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7730元30%的罚款,计人民币20319元(贰万零叁佰壹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某某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启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专职安全员长期脱岗,未履行安全员法定职责;未开展现场安全巡查,安全台账记录造假,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3200元30%的罚款,计人民币18960元(壹万捌仟玖佰陆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