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史*云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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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名称(姓名) |
史*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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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6322********13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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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史*云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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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6年9月22日,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史炳云在哈尔盖镇315国道193KM+400处南侧耕地实施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开展田间作业。上述行为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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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于2026年9月22日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文号:刚综执(农)当罚〔2026〕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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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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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日期 |
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盖章) 2026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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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情况 |
已按期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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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 |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刚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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