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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29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29日
 
刚察县人民政府
关于刚察县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刚政房征决字〔2022〕1号

为满足刚察县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范围房屋予以征收。

一、征收范围: 原信用社家属院(东至泉吉路、西至恩乃巷、南至莫尼林卡路、北至天鹅湖宾馆),具体范围以规划设计条件红线图为准;

上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

刚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刚察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以发布房屋征收签约公告日期为准

五、其他

(一)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入应积极配合,在征收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共同做好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刚察县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三)如被征收入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 赵宝宽

联系电话: 0970-8653181

办公地址:刚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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