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各乡镇“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 |
乡镇主体责任 |
配合责任 |
序号 |
类别 |
具体事项 |
县级部门职责 |
乡镇职责 |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
主体责任 |
配合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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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乡镇 |
部门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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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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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
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和火灾扑救 |
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域内森林草原防火、灭火工作,建立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防火、救火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护林防火巡护、宣传教育,监测预警、森林草原火灾报表、储备防救物资。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重大突发性火情的扑救等工作。 |
负责辖区护林护草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参加防火救火专业培训;对辖区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出现火情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火灾初级救援、疏散人群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 《草原防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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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
对国土卫片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执法 |
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部门负责接到上级卫片信息后,对卫片进行对比甄别、实地核实认定,确定违法建设名单后,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
配合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部门对卫片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测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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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然资源 |
对国土卫片外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管、违法认定和执法 |
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部门负责对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发现或接到乡镇(街道)问题线索后进行实地核实认定,确认违法的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
统筹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规划、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做好日常规划建设、草原保护的宣传工作;发现卫片以外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测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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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然资源 |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案件处理 |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负责受理单位之间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订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对乡镇(街道)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负责受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争议,并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单位之间的争议,及时书面上报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进行协调处理,并提供相关情况。 |
《森林法》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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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
打击林木盗伐 |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人至现场对疑似违法行为进行审查,确定是否违法;确认违法行为后及时通报乡镇(街道) ,并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处理,构成刑事案件的,移交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案件处理通报制度,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 |
负责本辖区山林的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有盗伐行为,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制止,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通知相关部门并报警。 |
《森林法》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森林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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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自然资源 |
打击利用合法项目非法取土、采石行为 |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负责对假借土地整治、山体治理等合法项目偷挖盗采者的处罚。 |
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的土地平整、山体修复等项目中有取土、采石等行为,及时与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核实合法性,协助开展夜间巡查工作,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工作;责成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设置禁止开采山体的界桩或地面标志。 |
《土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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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
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负责本行政区城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等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移送的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罚。
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工作;负责对市场以外的违法售卖水生野生动物行为进行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理和处罚。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处理违法售卖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内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捕捞、售卖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等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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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纠纷案件处理 |
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负责对除农村宅基地外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认定。 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兴局负责对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认定。
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分别对职责范围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进行协调处理,对乡镇(街道)进行定期业务指导。 |
根据当事人申请,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受理和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其他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上报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进行协调处理,并提供相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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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
对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监管执法 |
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河道非法采砂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对是否存在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影响通航等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对初步确定违法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相关情况通报乡镇。 |
统筹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采砂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非法采砂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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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条例》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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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
河流流域及相关涉水企业的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
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涉水企业实施环境执法监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河流流域的水样监测。 |
统筹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河流流域、涉水企业等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约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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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
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
生态环境、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拟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完善保护区标志和隔离设施设置,明确设立点位、标准和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快地下水型水源地和农村水源地清理整治,深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 |
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整治方案实施相关工作。 |
《环境保护法》 《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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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
危废、固废源头管理和排查整治 |
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制定涉危废企业减少危废产生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控产生危废项目建设;建立完善危废收集体系、管理能力建设,强化危废规范化管理,制定管理计划,对乡镇(街道)相关工作进行评估通报;组织开展危废固废大排查,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排查范围、标准,整治工作计划、技术路线、经费保障等并组织实施。 |
统筹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配合部门对辖区涉危废企业危废固废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问题初步核实,相关情况按约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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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
扬尘综合治理 |
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矿山、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监督相关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统筹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日常巡查,配合部门监督建筑工地、道路运输、矿山开采等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扬尘治理整改落实相关工作。 |
《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 《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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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
道路移动污染源监测和防控治理 |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移动污染源排放的监测及防控治理工作,建立联合监管常态化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对辖区内道路移动污染源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联合治理相关工作。 |
《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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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 |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
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按约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
《环境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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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
工业污染源排放监管 |
生态环境局负责推进工业污染源提标改造,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治理,明确排放要求、建立提标改造计划;全面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对在线监测等不达标企业制定治理方案,依法开展整治。 |
负责辖区内工业污染源日常巡查工作,做好巡查记录;对巡查发现的违法排放、超标排放等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局,配合生态环境局做好督促辖区企业工业污染源改造落实工作。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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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
土壤污染防治 |
生态环境局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
对发现的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监督执法等工作。 |
《土壤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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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
对散煤销售行为的监管执法 |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煤炭经营监督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散煤销售情况进行监管执法。对违规建设、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超范围经营,不合格、不符合散煤销售的站点,流动售煤车辆,具有非法储存、批发、零售的经营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 |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散煤销售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的调查取证、执法等工作,并做好清洁燃煤推广的宣传工作。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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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
生态环境局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
开展辖区内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及负面清单情况的巡查工作,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局,配合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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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 |
封湖育鱼 |
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六次青海省湖封湖育鱼的通告精神,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执法力度,创新管护机制,提高保护意识,确保青海湖生态明细改善。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协调封湖育鱼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非法捕捞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加工、销售青海湖裸鲤违法行为的查处,县公安局依法打击各类违反封湖育鱼行为。 |
负责辖区内的日常巡查工作,对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六次青海省湖封湖育鱼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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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 |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指导县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
负责协助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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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 |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按照上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结合县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
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等工作,建立饲养档案和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
《动物防疫法》
《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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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 |
农村宅基地管理 |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县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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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 |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防治 |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对农作物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对突发性的重大病虫害制定工作预案和防治措施,组织开展并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 |
负责摸排辖区内农作物病虫害情况,对常发性病虫害,及时组织辖区内农业生产经营者等相关单位及个人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突发性的重大病虫害,及时报告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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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监管 |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
发现辖区内数量较大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畜禽及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开展执法和处置工作。 |
《畜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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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以及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种植、养殖等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过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按照职责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违法的处理、处罚工作。 |
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巡查中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及时适当制止。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动物防疫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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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 |
对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 |
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违反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核实并实施行政处罚。 |
配合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做好辖区内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调解处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告知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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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 |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病害防控 |
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 |
负责辖区内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病害防控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按时上报农业农村局处理。 |
《农业技术推广法》 《青海省加快渔业养殖绿色有机发展的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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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 |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
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治理,监督指导养殖业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在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
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好记录,发现未采取措施乱排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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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工作 |
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 |
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管理和整治,根据河流等级和规定管理权限,对围河造田、占用河道滩地建房、种植树木和高杆作物、弃置矿石渣和建筑垃圾等违反《水法》《防洪法》等行为进行认定,视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侵占河道滩地建房等危害防洪安全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
《水法》 《防洪法》 《河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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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 |
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流程,根据民政、残联等部门提供的4类重点对象名单开展危房鉴定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宣传,监督指导乡镇(街道)执行危房改造程序并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工程竣工后按要求组织开展竣工验收,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
按照危房改造标准和程序,指导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提出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入户审核、信息核查和村级评议、公示;经上级部门鉴定为危房纳入改造对象的,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按要求做好竣工验收和上级补助资金拨付的相关工作。 |
《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村〔2018〕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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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 |
建成小区内违章建设的监管执法 |
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成小区内违章建设进行监管,根据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报告等对建成小区违章建设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发现违建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消防部门对增加违章搭建易燃夹芯彩钢板建筑的排查和监管。 |
对辖区内建成小区违章建设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台账,对发现的违章建设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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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发布征收暂停办理事项通知;牵头拟订征收补偿方案;监督征收补偿费用的落实;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
组织调查摸底、入户和做群众工作;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房屋征收和补偿等相关工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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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 |
水表、水箱等供水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供水工作,对市政消防给水设施进行日常维护,负责督促指导供水企业定期检查、维修供水有关设施。 |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及时发现并上报辖区内供水设施破损情况,协助配合做好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相关工作。 |
《水法》 《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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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 |
对企业生产加工产生噪音、高声喇叭噪音、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扰民行为的监管执法 |
住建和建设、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生产加工、建筑工地夜间施工、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的行为进行认定、现场检查,对属于噪音污染扰民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分情况依法予以查处。 |
对辖区内噪音污染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群众走访、现场确认等工作。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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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 |
农村公共厕所改造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乡镇(街道)农村公厕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验收。 |
乡镇(涉农街道)300户以上自然村基本完成农村公共厕所无害化建设改造,建立农村公共卫生厕所后续管护长效机制并稳定运行。 |
《青海省农牧区公共厕所工程建设标准》(DB63/T1683-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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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 |
城市道路车辆乱停乱放执法 |
县交警大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乱停乱放、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开展定期巡查,合理规划停车位,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并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
《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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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 |
治理非法营运执法 |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交枢纽等交通运输站及周边出租车的违法行为。县交警大队负责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超员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非法营运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调并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
《道路交通安全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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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 |
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建设养护管理 |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政务服务监督局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
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路长制”等组织村道建设养护管理。 |
《公路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青海省农村公路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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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 |
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管 |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在控制线内私搭乱建乱占及随意开口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 |
对辖区内乡级、村级道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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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交通管理 |
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遗撒、泄露物料行为的监管执法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地和渣土车等运输车辆进行监管,组织对工地降尘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出土工地采取安装喷淋设施、增加卡口摄像头等措施加强管理;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检查,杜绝渣土车带泥上路、沿路泼洒,依法查处无证运输、遗撒、泄露物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
对辖区内主干道路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遗撒、泄漏物料行为及时取证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车辆认定、现场确认等工作。 |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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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2 |
民族宗教 |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负责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及变化前的审核,审核大型宗教活动。按规定程序审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规范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设,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各类矛盾纠纷和问题。全面宣传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
发现宗教活动场所内和场所外存在违法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和后续工作。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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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文化旅游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执法 |
县文体旅游广电、县市场监管、宣传部等部门,会同县公安局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依法予以取缔,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等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对辖区内“黑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进行巡查,发现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等违规行为进行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查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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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文化旅游 |
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执法 |
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等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对辖区内娱乐场所进行巡查,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及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等行为进行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查处 。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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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文化旅游 |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和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检查 |
县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
在县文体旅游广电局的指导下,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及时查处存在的文物安全隐患,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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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文化旅游 |
打击私挖盗采文物古迹 |
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和县公安局接到私挖盗采文物古迹相关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的措施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
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对辖区内私挖盗采文物古迹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调配合开展相关执法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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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文化旅游 |
对擅自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监管执法 |
市场监管部门对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罚款。文体旅游广电局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罚款。 |
对辖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及时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查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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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应急管理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检查 |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县公安局负责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指导开展例行安全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
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整理存档,协助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单位。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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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应急管理 |
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损坏电力配套设施的监管 |
县公安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负责巡查发现,及时劝阻,并开展前期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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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0 |
应急管理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
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编制起草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相关制度文件,规范执法程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复查,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进行处罚;加强对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必要时可采取应急措施现场处置,并按约定时限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
《安全生产法》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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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应急管理 |
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执法 |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相关部门接到乡镇(街道)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处置。 |
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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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应急管理 |
对违规使用和售卖流动瓶装液化气行为的监管执法 |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流动瓶装液化气使用和售卖(转卖)进行监管,组织开展液化气配送点、充装站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发放燃气供应许可证,发现安全隐患责令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充装、销售倒卖瓶装液化气的行为。 |
对辖区流动瓶装液化气使用和售卖情况开展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使用环节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销售、倒卖液化气的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做好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
《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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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应急管理 |
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
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牵头负责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消防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等工作。 |
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九小场所”除外)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
《消防法》 《青海省消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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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应急管理 |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
通过张贴标语或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统筹辖区内网格员力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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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5 |
应急
管理 |
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监管 |
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负责对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需要立案查处的,连同相关材料移交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擅自进行建设的,以及非煤矿山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擅自进行开采活动的行为。
公安局负责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开采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使用、存储爆炸物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
《安全生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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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市场监管 |
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 |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牵头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监管执法等工作。 |
对辖区内小型商场、超市(商业系统、供销系统除外)、小型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酒店除外),以及村(社区)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集贸市场、农村集市)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
《消防法》 《青海省消防条例》
《安全生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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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市场监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和内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排查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
《食品安全法》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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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市场监管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日常安全监管 |
县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与服务的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
《食品安全法》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青海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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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市场监管 |
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处置 |
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学校、幼儿园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编制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及内容;落实季度检查和飞行检查等制度,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监督抽检,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配合上级做好监督检查与抽检工作。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学校、幼儿园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
《食品安全法》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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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市场监管 |
消费者维权投诉案件的处理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受理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咨询服务、投诉举报并处置、移送和督办,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
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提供活动场地、宣传横幅等方面的支持。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案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和后续监管相关工作。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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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1 |
市场监管 |
对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
市场监管、住建部门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发布虚假广告问题线索,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广告法》 《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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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市场监管 |
对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 |
市场监管、有关行业监管和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方面行为。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企业、商贩(铺)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入户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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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市场监管 |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监管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企业、商贩(铺)价格收费违法问题线索,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
《价格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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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市场监管 |
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 |
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
对辖区内商铺和流动摊点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不法经营行为信息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
《食品安全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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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市场监管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执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有因检查、监督抽检等监管工作。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相关领域疑似问题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配合做好情况核实、抽检、执法等相关工作。 |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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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6 |
市场监管 |
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市场的监管执法 |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销售不合格油品等非法储存、批发、零售经营成品油行为,依法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散装成品油、安全防范进行监管;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为配合单位) |
对辖区内加油站、流动经营成品油售卖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收集相关线索,发现非法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成品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做好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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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7 |
市场监管 |
食盐批发销售监管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盐业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组织查处食盐专营方面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排查辖区内食盐销售单位疑似问题,做好巡查记录、保护现场等工作,并告知相关部门前往现场查处。配合开展相关抽检工作。 |
《食品安全法》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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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8 |
市场监管 |
对传销行为的监管执法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禁止传销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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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市场监管 |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指导服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农村集体聚餐行为。 |
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查处。 |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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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公共卫生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公共供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
配合做好辖区内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工作。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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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公共卫生(医疗卫生) |
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 |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
结合日常巡查,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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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公共卫生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抽查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公共场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录入和上传工作;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对针对公共场所的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
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上报;协助做好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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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3 |
公共卫生(职业卫生) |
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监管执法 |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内有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的矿山、冶金、化工等各类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监管问题或线索后,及时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配合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
《职业病防治法》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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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4 |
公共卫生(妇幼保健) |
计划生育监督管理 |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配合做好辖区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工作。对于发现的疑似问题,及时告知县卫生健康局,并协助做好调查整改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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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5 |
公共卫生(医疗卫生) |
传染病防控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 |
卫生健康局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
协助卫生健康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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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公共卫生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管 |
卫生健康局负责对辖区内取得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监督检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消毒餐饮具的监督检查,配合卫生健康局对抽检不合格的餐饮具依法进行查处。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
对辖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问题按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整治方案实施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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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民生保障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中断、待遇登记、注销登记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镇街收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中断、待遇登记、注销登记等申请,并对镇街上报的申请进行审核。 |
根据部门委托情况,承担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中断、待遇登记、注销登记等申请的收集、上报工作。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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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8 |
民生保障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做好救助站内的服务管理及流浪乞讨人员的返乡护送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救助工作,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卫健、综合执法、交通、教体、人社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
对发现的辖区内长期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相关情况及时上报,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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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9 |
民生保障 |
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查 |
民政部门负责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通过调查入户、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初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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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80 |
民生保障 |
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审核 |
民政部门负责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负责及时掌握了解村、社区群众生活状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调查入户、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初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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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保障 |
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整改落实、监督管理、考核督办等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相关工作。 |
协调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改造过程中的问题。 |
《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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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保障 |
公开募捐行为监管 |
县民政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积极巡查、发现辖区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并及时向县民政局反应。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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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保障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
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低保资金的申请及发放工作,负责对城乡低保实施进行监督。 |
负责负责辖区低保的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 |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21〕1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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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民生保障 |
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水源保护区划定;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监测。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环办〔2015〕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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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保障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执法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督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
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 及时调解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建筑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清理拖欠民工工资的通知》(青政〔200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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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保障 |
房屋租赁的监管执法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县公安局对租赁房屋依法实行治安管理,对住房租赁经营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管理单位排查治安安全隐患。县公安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负责化解租赁矛盾纠纷,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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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保障 |
高龄补贴发放 |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高龄补贴制度具体办法的制定和协调实施;民政部门负责高龄补贴的审批和发放;财政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任何单位不得套取、挤占、截流、挪用和延时发放,确保高龄补贴发放安全到位。 |
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行委)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发放,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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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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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管理 |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大执法力度,按照权限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要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对居住小区详细规划进行审查。
发改局会同住建局制订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公安局要加强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按照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负责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和监督检查工作。 |
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
《物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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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 |
社区矫正管理 |
县司法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或委托指派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
依法协助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或委托指派的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参与矫正小组,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
《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青海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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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 |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 |
县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县教育、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
受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 |
《青海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9月6日省政府令第80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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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 |
居民小区内饲养动物(家畜家禽)的监管执法 |
县公安局负责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等行为的监管执法;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 |
负责协调村居、社区、物业等做好前期劝阻工作,对劝阻无效的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协助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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