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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09日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9日
 
刚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刚察县棚户区(旧城)改造产权
调换户安置方案》的通知
刚政〔2025〕98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刚察县棚户区(旧城)改造产权调换户安置方案》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刚察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9日



刚察县棚户区(旧城)改造产权调换户安置方案

 

根据《刚察县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原托儿所家属院、粮食局家属院、检察院家属院、罐头厂家属院、信用社家属院、兽医站家属院、老政府家属院、恩乃村集中点等8个片区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任务已完成。依据《补偿安置方案》及拆迁协议,需对产权调换户安置住房,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户数

住房安置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安置、结果公开的原则。主要安置托儿所家属院、粮食局家属院、检察院家属院、罐头厂家属院、信用社家属院、兽医站家属院、老政府家属院、恩乃村集中点等8个片区房屋征收中通过产权调换方式实施征收补偿的安置户115户。

二、安置对象

刚察县棚户区(旧城)改造征收范围内选择产权调换征收方式并持有合法产权证明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三、安置标准

(一)国有土地上单元式住宅楼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建筑面积1:1.1的比例进行置换,面积以产权证证载面积为准;

(二)国有土地上平房选择产权调换,按照砖混结构1:1.1、砖木结构1:1、土木结构1:0.9的比例进行置换,面积以产权证证载或确权认定的面积为准;

(三)被征收人唯一住宅房屋经置换后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房屋按照建筑面积45平方米进行产权调换;

(四)国有土地上成套房屋按照“征一安一”的原则安置;

(五)安置房超面积或不足面积结算: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按照置换比例计算的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成本价计算房款,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市场价计算房款,楼层差价另计,成本价和市场价待核定后公布。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照置换比例折算回对应的原房屋后,按照原评估价格进行结算;

(六)产权调换房屋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设计及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规范及标准和质量安全标准;

(七)办理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证的相关税费(如土地出让金、契税、房产税、登记税)按照政策、法规规定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被征收人应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

(八)住房安置面积按照砖混结构1:1.1、砖木结构1:1、土木结构1:0.9的比例进行置换,超出安置面积部分由征收安置户自行承担。

四、安置套数

依据与被征收户签订的《征收协议》,按照安置标准和群众意愿,通过产权调换方式实施房屋征收补偿115户,安置住房130套。

五、安置房源

(一)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青财综字〔2022〕1871号)要求,下达刚察县棚户区安置任务284户,根据群众意愿,货币补偿194户,产权调换90户。同时,根据《刚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刚察县2023年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刚发改〔2023〕192号)要求,已建成棚户区改造房90套(其中:建筑面积101㎡20套、建筑面积82㎡70套),安置90户90套,力争2025年7月底前完成分配安置。

(二)投入县级财政资金房屋征收补偿73户,其中:完成货币补偿48户,产权调换25户40套。由县级财政资金保障,拟新建棚户区安置房40套(建筑面积约101㎡20套、建 筑面积约120㎡20套),安置25户40套,力争于2026年10月底完成项目建设,2026年底前完成安置。

六、分配流程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采取公开抽签、公正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房源归属,实行抽签选房1.根据征收协议登记约120㎡的20户抽签确定拟新建建筑面积约120㎡住房20套房源归属;2.根据征收协议登记约101㎡的64户抽签确定已建成约101㎡住房20套和拟新建建筑面积约101㎡住房20套房源归属;3.其中上轮抽签未中签的剩余24户和征收协议中未抽签的约80㎡的46户抽签确定已建成的建筑面积约82㎡70套房源归属)。已建成的90套住房按照抽签结果当场确定并分配住房,拟新建的40套住房领取抽签结果并在项目建成后凭票领房。抽签全程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人员、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被征收户代表、公证人员监督,抽签过程全程录像,分配安置信息将在相关平台进行公示。同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对弄虚作假、冒领房源等行为依法追责,取消安置资格。

七、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期限自被征收人交验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发(补助费标准800元/月,按年发放),过渡期限36个月。实际过渡期超出36个月的,按照超出月数补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户住房分配安置后,另发放3个月的过渡安置费。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相关乡镇、部门要加强联动,履行部门责任,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安置的重要意义,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

(二)严明工作纪律。在安置房分配工作中,要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组织抽签选房,全程邀请党员代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司法部门参与监督,对分配全流程进行录音录像,相关视频通过县级融媒体平台公示。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乡镇、部门要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及时解答群众疑问,妥善处理安置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居民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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