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你局《关于认定沙柳河镇、哈尔盖镇区域内4宗建设用地地类的请示》(刚自资林草〔2026〕87号)已收悉,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根据《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调查追溯认定工作的通知》“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0)范围内的城市用地(201)、建制镇(202)、村庄(203)如无第2至第7条情形的,经县级政府确认合法合规的,视为存量建设用地,不再追溯合法来源”的规定,同意:一是认定沙柳河镇吉尔孟路以东,面积0.0163公顷国有土地为存量建设用地,不再追溯合法来源。二是认定沙柳河镇末尼林卡路以南,新城大道以东,面积0.0638公项国有土地为存量建设用地,不再追溯合法来源。三是认定沙柳河镇刚察县人民医院传染性疾病科大楼以东,面积0.1288公顷国有土地为存量建设用地,不再追溯合法来源。四是认定哈尔盖镇经二路以东,面积0.1263公项国有土地为存量建设用地,不再追溯合法来源。
此复
刚察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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