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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1年05月19日 发布日期: 2011年05月19日
 
刚察县人民政府
转发州人民政府关于海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刚政〔201023

刚察县人民政府
转发州人民政府关于海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海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OO年四月八日
 
 
 
海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制度暂行办法
 
北政〔2009〕55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关于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北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筑施
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二条          凡在海北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基础设施、
公路、水利、铁路、电力、通讯等工程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支付保证金,专项用于施工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时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照工程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专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四条    工资支付保证金由施工企业以建设工程为单位,以
工程合同总价款为基数按比例缴存:工程合同总价款一亿元及其以上的,按0.8%缴存;工程合同总价款一千万元至一亿元之间的,按1.5%缴存;工程合同总价款一千万元以下的,按3%缴存。在建项目须补存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须提供建设工程放工合同(副本)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海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未存储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一律不得核发放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法律法规,建立农民工用工登记备案制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工程开工后十日内向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以一定形式公布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情况接受农民工的监督。
第七条    项目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验收后六十日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1、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属实的。
2、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逸或死亡,造成拖
欠的。
  3、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4、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造成拖欠的。
5、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第八条 施工企业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建立农民工花名册,编制工资表,按月或按合同约定用货币形式把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施工项目部或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支付。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六十日后,施工企业凭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的工程竣工验收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确认该工程无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后,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返还意见书》由开户银行将工资支付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返还给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条         劳动保障、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施工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如实报告情况提供详实的工资发放书面原始记录。对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劳动保障、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1、    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七条应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中支付情
形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从施工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中支付给被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施工企业所缴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足部分由劳动保障和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责成施工企业支付,也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款中支付,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2、    每发生一次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中支付工资的情形后,
劳动保障部门要责成施工企业在15日内等额补齐工资支付保证金。逾期不补交的,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许可证或责令停止施工。
  3、不及时足额存储或补齐工资支付保证金、提供虚假合同、有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劳动保障、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曝光,公示其不良行为,并报州人行将企业拖欠工资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
4、对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工程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施工资质,清出本州建筑施工市场。
5、施工企业不按合同结算工资、支付的工资低于海北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第30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全州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采取日常巡查、集中检查、群众举报后专查等方式,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控,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情况属实的责令施工企业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储、支付、返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应当会同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时调查,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三条  海北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在缴纳、发放过程中出现错误或流失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未足额缴纳农民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收回施工许可证或批准的开工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海北州劳动和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有效期自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附:1、海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单
  2、海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
 
 
 
          海北州人民政府
          00九年七月一日
 
 
 
 
 
 
 
 
 
 
 
 
 
 
 
附件:1
海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单
 
               编号
       银行:
        工程项目,建设方为:        ,施工方为:           ,工程合同总造价       万元,根据《海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到你行缴纳     万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请予接洽办理。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2
海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单
 
              编号
       
经查验,工程项目甲方:        ,已按《海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规定在专户缴纳保证金     元,特此证明,请予以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商品房预集许可证)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编辑:秦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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