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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4年02月28日 发布日期: 2014年02月28日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刚察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冬季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刚察县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冬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刚察县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
行为冬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刚察县国土资源局  2013年11月1日)
为确保冬季重点监管时段和“两节”、“两会”期间全县矿产管理秩序的稳定,进一步规范我县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行为,依法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活动,巩固以往工作成绩,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冬季专项行动(以下简称“冬季专项行动”)。为使冬季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达到预期目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及目标 
在全县范围内特别是在各级领导干部、煤炭勘查开采企业、煤矿所在地基层组织和广大农牧民群众中进一步宣传、普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规范有序的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建设和谐刚察,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开展“冬季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违反煤炭资源管理的违法行为,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坚决防止以采代探、擅自改变开发利用方案以及超深越界、非法转让矿权、环境治理中非法采煤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偷采盗采煤炭资源违法活动。 
   二、工作内容 
“冬季专项行动”以瓦颜、外力哈达、热水矿区、江仓及牡丹沟为重点地区进行全面清查,依法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超深越界、非法转让、盗采煤炭资源等违法行为。
(一)强化监督检查,严格煤炭资源矿业权管理。通过加强巡查、年检、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加强煤炭资源监管,及时发现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各种矿产资源违法活动。 
(二)分类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在对辖区内所有煤炭勘查开采企业进行清查的基础上,对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处理。凡未取得自然资源部门《采矿许可证》的煤炭开采行为均为非法开采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对有证企业存在以采代探、超深越界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现场发现的偷采、盗采煤炭资源的人员,在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的同时,要及时制止并清理出矿区;对屡屡发生盗采行为的重点地区,如外力哈达、牡丹沟等地区要采取集中巡查、设卡堵截,蹲点监管等方式,做到严防死守,不让盗采分子有可乘之机;对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及时申请破坏矿产资源价值鉴定,凡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按照《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国土资〔2009〕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青检会字〔2011〕3号)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严肃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对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擅自买卖矿业权或者以出租、承包、抵押等方式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要依法予以处理,视情节建议省厅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三、工作阶段 
“冬季专项行动”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查阶段(2013年11月1日—2013年11月30日)。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协调各部门联合执法,对本辖区内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认真填写《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等违法行为清查一览表》(见附表)。
(二)查处整改阶段(2013年12月1日—2013年12月31日)。针对第一阶段工作中查找出的问题,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冬季专项行动方案》,在加强执法巡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存在的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处理,该立案的及时立案,该清理的及时清理,该移送的及时移送,对查处清理工作不力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县政府督查室对查处清理工作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查处整改到位,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三)巩固完善阶段(2014年1月1日—2014年2月28日)。一是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查处清理阶段总体工作情况,确定本地区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重点地区,并制定相应措施,加大对重点地区的监管力度;二是针对重点地区盗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频发,偏远地区盗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的实际情况,采取常规巡查和专项巡查相结合,卫片执法检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地区和偏远地区的巡查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制止率,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把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建立健全煤炭资源监管长效机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充分发挥煤矿所在地乡(镇)、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全面巩固冬季专项行动成果。县国土资源局在全面清查、查处整改、巩固完善阶段工作结束后,将工作总结于2014年2月28日前以文字和电子版格式报县人民政府。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3月1日—2014年3月15日)。由县政府督查室、各乡镇及相关部门组成检查验收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冬季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在此基础上,形成冬季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省厅、省执法总队。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认识开展冬季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本次行动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冬季专项行动方案》,迅速开展工作,切实遏制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活动。要会同监察、公安、工商、安监、农牧、环保林业、草监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巡查监管、联席会议、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移交、行政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构建完善的打防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长效机制。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冬季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强化部门协同配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确保完成任务,实现工作目标。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是冬季专项行动的直接责任人,对本辖区内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个别监管不到位,盗采煤炭资源行为屡禁不止,煤炭资源管理秩序混乱的地区,更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到专人负责,明确责任,把具体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协调,联合执法。县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联合执法,集中力量,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对无证开采煤炭资源的,要立即予以取缔,切实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对重大案件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在冬季专项行动中,要利用广播电视和横幅板报等宣传平台,大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以多种形式宣传、报道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公开曝光典型案件,营造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对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其提供方便的有关人员,要建议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同时,发动当地农牧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行动中,进一步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 创新工作方式,及时有效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等违法行为。通过开展冬季专项行动,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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