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青海湖农场各分场:
为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州)有关退耕还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州委十一届第三十次常委会会议对青海湖农场与刚察县部分村社土地纠纷问题提出的十一条处理决定,有效巩固和管护好退耕还林地建设成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示范县创建,特制定刚察县退耕还林工程管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青海湖农场办公室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刚察县退耕还林工程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果,加强林地管护,根据《退耕还林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青海省禁牧令》及州委十一届第三十次常委会会议关于对青海湖农场与刚察县部分村社土地纠纷问题的十一条处理决定。结合我县生态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刚察县区域内所有退耕还林工程。
第三条 青海湖农场、三角城种羊场及县属各乡镇场(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管护工作,落实管护责任,定期对管护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 管护应本着有利于造林树种生长、有利于生态环境恢复的原则,禁止人畜践踏破坏,预防森林火灾及病虫鼠害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的退耕还林管护,将退耕还林管护的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把退耕还林工程管护工作和公益林管护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合理安排管护人员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划定管护责任区,重点地段设置管护标牌,编制管护分布图,配备管护人员,做到图册和实地一致。县属涉及青海湖农场周边的二镇一乡八个村,由各乡镇政府牵头,各村委会成立3-5人的护林小组,根据管护面积,每个护林小组在退耕还林区域设护林点,各护林小组要进行定期不定期巡护。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要按退耕还林工程面积 ,制定退耕还林管护制度,在管护制度中必须安排管护资金和检查验收的条款。
第八条 退耕还林管护应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退耕还林管护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力、义务以及相应的报酬。
第九条 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完整的退耕还林管护档案,及时准确提交有关报表和信息。积极采用先进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三章 管护责任
第十条 退耕还林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广泛宣传退耕还林工程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阻止人畜进入管护区毁坏林木。
(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要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情况。
(四)负责退耕地内的通讯、电力、标牌、界桩等设施,发现破坏等情况及时上报管护责任单位。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林木病虫鼠害情况。
(六)管护人员要按照管护合同的要求,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做好巡护记录(管护人员每月巡护天数不少于26天),有关管护资料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要根据辖区内地形、地貌、交通、火险等级、人畜活动等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管护。要因地制宜,制定场规、乡规民约,鼓励个体承包,确保管护成效。
第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要与管护人员签订退耕还林管护合同,要明确管护四至界限、管护面积、管护责任、管护质量要求、管护措施和奖惩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青海湖农场制定出详细退耕还林管护制度及方案,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管理好本场职工,严禁本场职工在退耕地放牧,以免引起周边乡镇村社管护纠纷,同时做好退耕还林工程的补植补栽、抚育管理、粮款兑现等有关工作,并协助各责任单位协调林牧矛盾、林业行政案件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涉及青海湖农场周边乡镇制定出详细的管护制度,成立专门的管护人员,各村社在利用青海湖农场周边草场时严格执行《退耕还林条例》、《青海省禁牧令》,不能到退耕还林地放牧。尤其在每年3月份和10月份各责任单位,各乡镇、村委会管护人员要现场蹲点巡护,积极开展防火、退耕地管护等宣传教育和退耕地的管护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处置在退耕地中偷牧、滥伐和破坏基础设施等违纪违法行为。各乡镇、村委会工作人员及巡护人员工作不作为发生各类纠纷将追究相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的退耕还林工程的补植补栽、抚育管理、管护落实、粮款兑现等有关工作,并协助各责任单位协调林牧矛盾、林业行政案件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县森林公安局具体安排辖区域内的退耕地的森林管护地点、面积及任务,各乡镇森林派出所要和各责任单位主动沟通,积极配合,互相支持,一条心、一起干,形成“严管林”的合力。以“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要坚持不懈地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县森林公安局在青海湖农场退耕还林补植补栽、春播、秋收期间协助二镇一乡八村进行定期巡逻,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青政【2002】76号文的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各责任单位每年八月份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报县林业部门备案。县林业部门对各责任单位自查结果进行全面核查,同时将核查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 各责任单位对本区域内发生偷牧及破坏基础设施等情况置之不理、不及时上报的一经发现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扣除当年退耕还林款项,同时责成恢复原貌并处理相关人员,并对进入退耕还林的牲畜所有者按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退耕还林地周边村社及农牧民群众在退耕地偷牧及破坏基础设施的;对所毁坏的林木由各责任单位会同县林业行政部门进行实地测量和鉴定,按照《森林法》第23条规定,对毁坏的林木恢复原状,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进入退耕还林牲畜的所有者按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偷盗围栏及故意毁坏护林设施森林公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立案调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及周边村社农牧民群众私自开闸放水或破坏灌溉渠道,县水利行政部门将调减该责任单位用水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要对一年来退耕还林管护情况及粮款兑现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护林人员不称职和管护资金使用不合理的行为。县林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到反映、举报后,要及时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凡抚育、补植、管护达不到《退耕还林条例》标准的,一律暂缓兑现粮款补助,直至整改合格予以兑现。林粮间作、毁林复耕等破坏退耕还林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工程建设或其他建设需要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严禁未批先占,少批多占退耕还林地。违者,严格按照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刚察县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