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
专项督导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保障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督促指导各职能部门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方案》(青教督委〔20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保持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警钟长鸣和常抓不懈,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层级管理、属地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和学校主体责任,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学校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形式、内容和方法,因地制宜,切实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秩序。
二、督导内容
(一)组织管理
1.健全组织机构。学校安全工作由各成员单位统一归口管理,定期听取学校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突出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配备安保、卫生、宿管、食堂管理等人员,层层签订目标责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所管学校签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强化学校安全责任。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要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各部门和教师安全责任,构建学校安全责任体系,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2.落实部门监管职责。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育部令第23号)及省政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青政【2014】)51号)任务分工,各职能部门制定本行业、本部门对学校安全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对学校校舍安保、消防、校车、环境、食品、卫生、特种设备、学生床上品和校服及周边安全等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建立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应急预案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组织和指导学校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和应急演练。指导学校对重大突发安全事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相关部门职责详见附件2。)
(二)制度建设
3.完善规章制度。各成员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治理机制,开展学校安保、校舍、食品安全、卫生防疫、水质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认证,相关职能部门要以学校安全责任制为核心,建立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保障体系,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健全和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学校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健全安全教育制度,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流程,健全学校安保、宿管、校舍、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岗位职责。
4.建立工作机制。要建立学校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各部门的组织领导,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学生安全区域,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健全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安全隐患层层挂牌督办,限时整改。
5.健全安全标准。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各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结合实际完善我县安全标准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要求,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规范和要求,保证学校的校舍、围墙、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质量标准。
6.完善认证机制。落实部门监管执法责任,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许可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完善学校安全认证制度,依规开展学校安全认证,严控产品质量,保证学校设施设备、教学仪器、食品药品、建筑材料、日常用品、体育器械、体育运动场地符合质量要求。
7.建立安全区域。县教育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安监、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强化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将学校周边一定范围划定为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区域,加强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区域的交通管理、治安防控、环境治理的监管和校园周边综合治理。
(三)预警防范
8.排查安全隐患。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每学期分析与汇总学校安全风险,制定本领域学校安全工作风险清单,并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和重点治理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督促学校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学校要按照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并建立问题清单,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9.强化风险识别。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发布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食品安全、疾病预防等安全风险预警公告,指导学校予以防范。学校每学期要对教育教学、疾病、食品安全、体育运动、校外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对照〈(青海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校舍安全隐患排查手册》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切实做好风险评估和预防,加强防范教育。
(四)教育演练
10.开展安全教育。学校要保证公共安全教育的时间,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要求,结合不同学段的课程方案,在学科教学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渗透公共安全教育内容、传染病防治及卫生应急知识,采取多途径、多方式的安全教育活动。确保每名学生至少每月接受1次专题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以安全为主题的家长会。
11.加强应急演练。要积极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活动,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学校开展防溺水、交通、消防、食品、安全、疾病预防、禁毒、特种设备安全、中毒、伤害、性侵害、反欺凌、防校园暴力、反恐怖、地震等相关安全防范教育,并加强应急演练工作,确保每学期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不少于2次。
(五)重点治理
12.关注重点领域。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要重点对溺水、交通事故、踩踏、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等教育和应对防范,及时做好学校安全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强化重点领域安全教育,帮助和引导学生了解掌握保护个体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知识和法律法规,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发挥法治副校长、法制辅导员与警务室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学生法治观念。
13.打击违法犯罪。贯彻落实教育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制度、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工作合力,切实防止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建设平安校园;健全未成年学生权利保护制度,针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未成年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防范、调查与处理的制度机制。
(六)事故处理
14.建立事故处置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学校安全事故应对与处理机制,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重特大事故,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实施救援,进行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
15.追究事故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认定事故责任,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指导学校妥善处理事故纠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组织机构
为全面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工作,特成立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哈文秀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周 毛 县政府教育督学
李 秀 县教育局局长
尕玛才让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成 员:高占录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刘光明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才让东主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郭守洋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局长
官角扎西 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马斌林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张存录 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队长
李建文 县公安局副局长
闵家智 县消防大队教导员
张生浩 县气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尕玛才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各部门协调、组织工作。
四、督导方式
(一)日常监督。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充分发挥责任区督学的日常监督职责,各学校和责任区督学对照《青海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手册》强化日常检查,随时跟踪督导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学生家长的监督作用,定期听取意见,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定期组织专项督导,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深入学校依据《青海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手册》开展1次全面的安全工作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县级自评。县级教育督导部门每年对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学校安全工作状况进行全覆盖的督导检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自评报告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公示期满后,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报州教育督导部门。
五、结果运用
对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存在发生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不能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各部门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各部门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学校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部门、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青政(2014)51号)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一、部门工作职责
(一)教育部门。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督促指导学校落实安全教育任务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工作;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学校安全情况,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县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二)公安部门。负责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设置校园周边道路交通标识及交通安全设施,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消防、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三)综治部门。综治组织要充分会发综治委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专项组的职能作用,强化校园周边综合治理,维护学校周边秩序,消除安全隐患;协调发改、公安等部门推进完善校园及周边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实现校园及周边视频监控全覆盖;将校园安全本地区纳入综治(平安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强化督导、检查。
(四)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科学合理规划公共交通客运路线及停靠点,更好地方便师生出行;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五)建设部门。负责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纠正;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校含建筑安全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六)环保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所辖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的防治工作,负责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环境安全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七)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的卫生状况;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疾病防治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八)市场监督、文化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学校周边有关经营服务场所,查处出售非法、违禁出版物和假冒伪劣商品、食品等行为;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做好采购材料、产品的质量把关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做好特种设备使用、检验等工作,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安全状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制度,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学校负责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相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安全应急机制;落实日常安全管理,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定期开展学校安全自查并建立问题清单,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对学校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职责未尽事项,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规定的职责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