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受援山东农机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援建农机具管理,提高援助农机具在农业生产中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率,保护农机具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促进我县农牧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农牧局《海北藏族自治州受援山东农机具管理办法》(北农字[2013]第4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拥有和使用山东省援助农机具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使用、培训、安全监理等活动中,使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刚察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受刚察县政府委托,负责受援农机具的接收及安全检验等工作,县农牧机械管理站负责农机具的具体管理使用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刚察县农牧机械管理站负责对受援农机具进行登记注册、发放牌照,建立农机具技术档案,为农机具使用者的安全监理、油料管理、保养修理、技能培训工作提供监督指导。
第二章 机械使用
第五条 为保证农机具充分有效利用,防止援建农机具流失、毁损、侵占、挪用,县农牧机械管理站根据生产需要,可将援建农机具以租赁的方式交付给服务队成员进行农业生产,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六条 为便于管理,租赁农机时按一次性收取押金的方式租赁给服务队成员。拖拉机和收割机押金按每台总价值的50%收取,配套农具押金按总价值的30%收取。租赁期满后,如无人为破坏或违反规定的,押金应当全部退还租赁人。
第七条 租赁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在租赁合同期内,农机及随车配套农机具的所有权归县农牧机械管理站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受援农机具转让、倒卖、抵债、拆散毁弃、闲置不用,不准改作非农牧业生产用途。
在受援农机具允许使用年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处置和平调。
第八条 受援农机具租赁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农机具及机械维修保养和拖拉机第三者强制保险费,增加服务队机械设备、增强技术服务能力,进一步扩大农机生产。
第九条 受援机械拖拉机的使用年限规定为8年,收割机及其他配套农具的使用年限规定为5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租赁费每年收取1万元,配套农具租赁费每年收取总价值的20%,所收租赁费主要用于更新农机具。租赁期已达到本规定期限的农机具,经县农牧机械管理站核实租赁人租金支付及农机具使用等情况。如租赁人无任何违反《租赁合同》及本办法的情形,经农牧机械管理站与租赁人协商一致,可终止《租赁合同》,并办理农机具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条 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驾驶员应持有驾驶证,农具手应持有操作证。无证者不准驾驶、操作。
农机驾驶员、农具手须经县农牧机械管理站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驾驶证、操作证,方可从事农牧业生产。
拖拉机、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第三章 机械作业
第十一条 援建农机具在本县范围内的使用应让利于民,在保证农机具油料、人工费用基础上,收费标准应低于市场价格15%左右。在完成本县农业生产的基础上,应优先服务于本州范围内的农牧业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援建农机具在农忙季节未完成本县田间作业任务的,不得从事工副业生产及赴县外进行跨区作业,确保本县农田生产及时进行,不误农时。如遇上级有关部门来检查指导或召开现场观摩会等,租赁人必须配合县农牧机械管理站迎检。
非农忙季节需赴县外进行跨区作业的,租赁人应当向县农牧机械管理站申请,由县农牧机械管理站对农机具进行必要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章 机械管理
第十三条 县农牧机械管理站应统一协调,跟踪服务,组织好农机化作业,合理调动机具,减少空运转,为援建农机具有效使用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县农牧机械管理站制定出援建农机具的管理制度,要求租赁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农机具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合理合法、安全高效地使用援建农机具。
第十五条 租赁期间,租赁人具体负责农机具的保养、维护和易损件的更换,保证农机具要实行常年定期检修,对租赁期间农机具出现的正常耗损,租赁人要及时进行修理,做到农机具性能良好,并且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农机具入库、棚保管前,必须进行技术保养,以保证来年正常出库。
农机具的保养要做到机车有库、农具有棚,配件、材料要根据保管技术要求,摆放整齐,定期维护,并做到防火、防潮、防腐、防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租赁期内租赁人应当保证自身生命安全及农机具生产作业安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均由租赁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县农牧机械管理站每年对受援农机具运行情况进行统计总结,并上报州农机管理站备案。对服务面积大、服务效果好的租赁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服务面积小、消极操作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停止受援农机具的租赁使用。
第十九条 租赁期间,如农机具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形,由租赁人按照农机具购置价格赔偿。
第二十条 农机具租赁人员必须接受县农牧机械管理站对农机具每年一次安全检验技术状态的年检和对驾驶员的年审。年检、年审不合格的农机具和租赁人,停止对援建农机具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农牧机械管理站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站有权收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配套农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刚察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