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政办〔2017〕178号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刚察县少数民族发展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
《刚察县少数民族发展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刚察县少数民族发展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刚察县少数民族发展项目管理,依据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农牧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农字〔2017〕925号)、《青海省少数民族发展项目管理办法》(青民宗字〔2015〕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发展项目是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安排的专门用于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扶持人口较少数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等方面的项目。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切实发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在精准扶贫工作方面的推动作用,推进贫困人口实施脱贫攻坚。
第三条 少数民族发展项目安排范围:
(一)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
(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
(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等。
(四)保护特色民居,传承民族文化等。
第四条 少数民族发展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大中型基建项目;
(五)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六)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切块到县办法。年初由省民宗委会同省财政厅依据相关专项规划分配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并切块下达到县级财政。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审批少数民族发展项目的主体,县民宗局具体负责少数民族发展项目的筛选和组织实施。县民宗局根据当年上级下达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项目资金到位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编制,论证。
第七条 项目选项。由各乡镇、单位、经营主体在尊重贫困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申报项目,县民宗局围绕专项规划组织、筛选少数民族发展项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项目选项主要以专项规划为依据,非规划内项目一般不予安排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审查。县民宗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方案逐一进行审查,出具审查结论。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民宗、财政、发改、扶贫和项目涉及部门、相关行业的业务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人员不超过7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过半。评审会应邀请项目地乡镇干部和村民代表列席。
第九条 项目批复及公示。县级人民政府依据项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审查结论及时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县民宗局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采取有效形式进行公告,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条 项目实施及变更。项目实施单位严格依据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项目批复后,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已审批的项目,须重新履行上述相关程序,并报省民宗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县民宗局在项目评审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州民宗部门备案。州民宗部门汇总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省民宗委备案。备案文件包括项目批复文件、评审意见、实施方案文本及附件和项目清单汇总表(含纸质和电子版各l套)。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发展项目中的少数民族特殊困难补助项目由县民宗局根据本地区少数民族实际特殊困难,会同县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民宗委、省财政厅,省民宗委审核后会商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监管。县民宗局会同财政和相关业务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少数民族发展项目和资金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配合州民宗部门与州财政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全程指导、检查、督促和服务。
第十四条 分配、管理、使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全面落实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责任,扶持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的项目,要在促进我县少数民族群众脱贫、增收、致富方面切实发挥有效作用,由项目承接单位向项目评审委员上报产业发展方案和帮扶计划,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项目承接单位与县民宗局每年签订扶贫承诺协议,产业发展方案中确定的设备购置、设施建设任务要在项目资金到位当年完成落实。项目承接单位要按照扶贫承诺协议,落实扶贫措施,切实使项目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十六条 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情况在实施乡镇、村及同级媒体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随意变更或挪用、套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行为的项目承接单位,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每年底,县民宗局、财政局及项目相关单位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坚持与脱贫成效挂钩,要实地走访了解群众受益情况,项目承接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效益发挥、扶贫任务落实情况的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扶持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的项目,要严格考核承诺协议履行情况,项目承接单位履行协议条款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协议条款的项目承接单位依法进行追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如与上级部门下发的有关规定相冲突,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