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政办〔2017〕45号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财政局、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关于
刚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省州驻县各单位:
县财政局、民政和扶贫开发局拟定的《刚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刚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全面落实脱贫攻坚战略部署,发挥财政统筹整合资金在扶贫开发中的主导作用和集聚效应,按照《刚察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2016-2020年)目标任务及县委、县政府加强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151号)精神,为进一步适应财政体制改革发展新常态,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全县脱贫攻坚的顺利推进和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为依据,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整合项目、聚焦资金、集中投放、精准扶持”的总体思路和县委、县政府确定提前完成脱贫攻坚的任务目标,以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为目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负其责、高效推进的工作机制,整合各类性质相近的项目资金,集中用于脱贫攻坚,着力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助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 财政资金整合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整合。遵循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要求,整合各级相关部门管理的涉农资金,统一分配。
(二)统筹安排使用。县政府根据各类规划和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确定资金投向,集中安排中央和省州县安排的各类扶贫资金,明确县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统一使用资金的主体责任。
(三)强化行业监管。各相关部门全程跟踪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加强协调,精准指导,有效监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第三条 财政资金整合的目标:以精准扶贫为引领,以脱贫实效为导向,以联合发力为手段,以科学规范为保障,以摘帽销号为目标,建立“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管口放水”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机制,优化财政涉农资金配置,切实解决财政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的问题,实现“项目规划科学合理、项目实施规范高效、资金管理严谨安全”的管理新机制。
第四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同财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财政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分配管理工作。
县扶贫、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交通运输、国土、农牧和科技、林业、水利等部门负责项目筛查、入库和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县审计部门会同监察、财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专项扶贫资金及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村为纳入规划实施的绝对贫困村和非绝对贫困村。贫困人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和省州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生态修复与治理、财政专项扶贫等方面的涉农资金(含基本建投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各类结余结转资金、政府间帮扶资金、社会融资、社会募集资金、企业捐赠等资金等。
第七条 本办法统筹整合和使用安排的资金范围包括中央、省、州、县级财政涉农资金(除有明确规定的不能整合项目或资金和各项对农牧民直接补贴除外)。涉农援建资金、融资涉农贷款和无偿捐资涉农资金(除有严格规定使用的)。教育、卫生、医疗等社会方面用于基础设施建投资金。收回结余的项目存量资金可调整安排到精准扶贫项目中统筹使用资金。
第八条 整合程序。按照脱贫攻坚计划提出年度项目资金需求,报县扶贫办审核;县财政局根据县扶贫办审核后的资金安排计划,汇总制定资金整合安排方案,经县脱贫攻坚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县政府审定。
(一)按照涉农项目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拟定整合资金计划,明确使用投向、管理要求,指导各部门按行业规划选择申报项目。
(二)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及项目申报指南,从扶贫项目库选定具体项目,提出年度资金需求,明确项目资金用于特困片区和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经县扶贫办审核后,分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县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
第十条 县财政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收到债券资金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县财政要掌握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并评审论证,年初预算安排的相关扶贫专项资金原则上要逐步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可执行性。
第十一条 县资金整合领导小组要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按照“多个渠道引水、一池蓄水聚财、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的要求,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规划,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要求安排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 攻坚期内,县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可收回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由县资金整合领导组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十三条 中央、 省、州财政下达的指标文件,凡注明“可统筹使用”的,一律统筹整合安排为财政扶贫资金,由县政府根据脱贫攻坚计划和项目库安排实施项目。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扶贫资金、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建投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县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施工单位。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十六条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指定代理银行“一卡通”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七条 对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扶贫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扶贫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整合资金的项目库。各涉农部门和乡镇要坚持以扶贫为先导,以项目为抓手,深化项目前期调研,按照产业政策和重点投入方向,建立健全整合资金项目库,实现项目储备的经常化、规范化和项目申报的及时性、有效性,为今后整合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奠定坚实基础。
第十九条 严格项目申报制度。建立以扶贫及涉农部门和乡镇为单位的整合项目申报制度,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当从整合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并进一步做好项目的论证、审核、公示等工作。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同县扶贫局、县发展改革局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的筛选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要求和条件的应予剔除。
第二十条 规范申报项目程序,各部门申报项目必须要符合项目申报的程序和要求,经主管单位签字盖章、县发改局备案、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上报,重大项目要汇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
第二十一条 整合项目要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的法规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预决算审核制、政府采购制、合同管理制和项目公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二十三条 整合的扶贫资金原来有主管部门的,原则上项目仍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整合的扶贫资金原未明确主管部门的,由县政府根据扶贫项目需要安排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完善的项目财务、资产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形成规范有序的权力制衡体系。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整合项目的组织实施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手续,并严格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拟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对投资额较大的整合项目,发改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竣工决算工作,对财务资料不健全、报账手续不规范、支出内容不合规、项目建设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对验收后的属于工程性质的整合项目,要完善项目后续管理制度,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八条 加强整合资金拨付管理,整合的财政资金由项目单位或主管单位领导签字,送政府分管或主管领导审签后,由财政统一拨付,凡属涉农资金,应由县扶贫领导小组讨论决定资金使用用途,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所有整合后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第三十条 县发改局要对整合资金项目进行概算审核,县审计局严格对整合资金项目进行决算审计,每年应组织专门力量对统筹整合资金情况及各类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县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将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到村到户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15天。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整合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整合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对整合项目资金的申报争取和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实行定期总结和量化评估的制度。通过开展绩效考评,建立起激励机制和问责制度,从而强化监督,把目标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保证整合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资金的整合工作纳入各有关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三十三条 对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积极主动开展整合工作,随意安排项目资金,造成资金分散使用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的扶贫开发项目的债务资金,要对财政还款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纳入中长期还款规划,用整合的涉农资金逐年清偿,并上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影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2.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3.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4.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5.不按项目计划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的。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的。
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6.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足额将提前下达资金编入预算的。
2.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支付资金的。
3.财政部门直接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
4.财政部门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挪用扶贫资金的。
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3.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4.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5.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6.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处罚。涉及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刚察县财政局、民政和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