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政办〔2018〕04号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刚察县人民调解员聘任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省州驻县各单位:
《刚察县人民调解员聘任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
刚察县人民调解员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刚察县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规范人民调解员的管理,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海北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员是指经县司法行政机关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人民调解员按照乡镇(场)、村(社区、分场、队)进行配备。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平均设调解员3-7人,调委会主任必须由分管领导担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刚察县辖区内(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包括青海湖农场、三角城种羊场)人民调解员。
第二章 人民调解员的聘任
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的聘任工作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有群众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2、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3、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相应的政策水平、协调能力和基层工作经验。
4、年龄在22周岁以上。
5、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七条 聘任工作应坚持“公平、透明、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聘任可以在群众选举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直接聘任。
第九条 各乡镇司法所应当给被聘任的人民调解员颁发聘任书。
聘任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聘任期限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双方的权利、义务;
聘任期间解除双方聘任关系的情形;
聘任争议的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十条 人民调解员的任期为三年,每三年重新选聘一次,对优秀、合格的调解员可续聘。人民调解员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聘任单位补聘;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不宜担任调解员时,由聘任单位解除聘任关系。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由刚察县司法局统一制发“人民调解员上岗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根据《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省财政厅、司法厅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海北州关于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专项经费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是指人民调解工作培训经费、宣传经费、表彰奖励经费等。州、县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每年按州级0.30元/人、县级0.50元/人的标准执行,并按分级负担的原则,分别从州、县政法专项经费中解决。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用品、文书档案和纸张等的补助经费。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每年按3000元给予保障;村级、社区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每年按1000元给予保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被司法行政机关正式聘任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原则上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保障,由县司法局统一管理,视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纠纷的数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调解天数、调解成功率以及调解案件质量评查和绩效考核结果等实行“以奖代补”。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县统筹解决。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所需办公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主任必须由主管领导担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和审计。
第四章 人民调解员的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县司法局应当建立人民调解员执业实绩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考核制度,对考核内容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具体工作由各乡镇司法所实施。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考核可以采取述职、个别谈话和实地走访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人民调解员奖励、处分、续聘、辞退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应当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的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奖励办法,对年度考核优秀、有突出事迹或有显著贡献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的聘任关系实行乡镇司法所管理为主。
第二十五条 乡镇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执业活动检查、监督以及定期考核、奖励处分等各项管理制度。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2016〕2号)的规定,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职务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享受调解工作补贴。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的标准,应根据其调解员实际工作情况、工作量大小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每年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活动,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严格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聘任纪律的应聘人员,取消聘任资格;对违反规定并已办理聘任手续的人民调解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任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人民调解员的职业道德要求。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平时应当注重学习,调查研究,注重提高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上岗应当统一佩戴徽章,举止文明,热情服务。
第三十条 人民调解员必须遵守下列调解工作纪律:
不得徇私舞弊;
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不得吃请受礼。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时,与当事人有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刚察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