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政办〔2017〕13号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
2016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多年来,我省十分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随着国家动物防疫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特别是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后,《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多数条款规定与上位法已不相适应。此外,由于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动物防疫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畜禽养殖生产经营主体呈多元化发展,动物疫病防控日趋复杂,兽医机构职能不断增加,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也更为严格。为此,刚刚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并于3月1日起施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条例》宣传解读。
《条例》的颁布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要求,是我省在动物防疫领域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最新成果,是推进依法治疫进程中的重大制度创新。重点确立了职责细化、主体责任强化、防疫新机制建立、检疫申报制度完善以及无害化处理行为规范五个方面的职责。县农牧和扶贫开发局要尽快开展《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题讲座、开展动物检疫知识竞赛和动物检疫大比武等多种形式,尽快使兽医,畜禽养殖、屠宰等从业人员都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动物防疫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使全社会充分了解和熟知《条例》的核心内容,增强遵守《条例》的自觉性和刚性约束作用,进一步落实利益相关方责任义务,推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以养殖经营者为主体”的动物防疫责任体系,提高全社会对动物检疫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同时,确定每年的3月1日为《条例》宣传日,3月份为动物防疫法制宣传月。
三、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全面推进动物防疫工作。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条例》精神,抓紧制定完善有关制度和规定,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加强协作,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统一、协调、有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和配合各兽医站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动物、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状况、动物饲养经营企业生物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风险评估,实行免疫、监测、检疫、监管等综合防控措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预防、控制动物疫病,全面推进动物防疫及疫情控制工作。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