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政办〔2017〕27号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关于刚察县惠民
殡葬政策实施方案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省州驻县各单位:
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拟定的《刚察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
刚察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青政办〔2012〕243号)和《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5〕13号)等推进殡葬改革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民发〔2012〕266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建立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青民办〔2016〕108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殡葬需求,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逐步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落实生态安葬奖补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结合我县实际,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县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满足群众殡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范围,着力解决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大力支持绿色环保、生态节地、文明节俭的殡葬方式,加快建立健全保障基本、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应坚持下列原则:一是面向全民、均等共享原则;二是政府责任、财力保障原则;三是属地管理、扎实推进原则;四是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原则;五是深化改革、文明治丧原则。
三、惠民殡葬服务对象
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对象:对具有我县户籍并在我县民族殡仪馆火化遗体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
1、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
2、70周岁以上老年人;
3、经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无主尸;
4、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精神障碍患者;
5、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四、减免项目
我县现行的殡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火化和遗体接运两项,殡葬服务费共计420元(收费标准随物价部门调整而调整),其中:
1、平板拣灰火化机遗体火化费320元(燃料费及服务费);
2、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100元(本县行政区域内);
丧属或单位在办理遗体火化过程中,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超出自理;自运遗体不再进行补助;选用其他殡仪服务项目超出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部分自理。
五、减免申报程序
(一)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申办程序。
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条件的对象火化遗体先行自付殡葬服务费用,由治丧主办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丧者死亡证明、丧者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原件,填写《刚察县基本殡葬服务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乡镇、社区汇总上报,经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分管殡葬管理领导签字审批,由民政和扶贫开发局财务室拨付。
(二)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低保对象丧葬补助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死亡后,由治丧主办者(丧者亲属或所属乡镇经办人员)向死者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死亡人员有效证件(重点优抚对象提供定期抚恤领取证或相关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殡葬单位出具的火化证、火化和运输等殡葬专用结算票据等相关费用清单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填写《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乡镇审查各种证件和有关资料,并保留复印件),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送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审核确认后,全额报销。在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向县财政局申拨资金后,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各乡镇,各乡镇按审批金额,及时足额发放。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无名尸、无主尸丧葬补助申报。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青海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无名尸、无主尸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青海省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经费保障
减免基本殡葬服务所需费用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办理减免手续的乡镇、社区每季度向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拨付。
七、监督管理
县民政部门负责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和工作要求,编制惠民殡葬保障工作计划,贯彻落实惠民殡葬制度;审批保障对象和确定保障金额;指导、督促、检查各乡镇惠民殡葬保障工作的实施情况;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资金的落实和拨款工作,监督检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惠民殡葬保障工作,负责对申请材料的调查、审核、档案管理及上报,负责保障资金的发放工作。
附件:刚察县基本殡葬服务救助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