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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7年04月14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4月14日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刚察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刚察县
游客服务中心商铺租赁方案的通知

刚政办〔2017〕32号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刚察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刚察县

游客服务中心商铺租赁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省州驻县各单位: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制定的《刚察县游客服务中心商铺租赁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2日

 

刚察县游客服务中心商铺租赁方案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本县企业、农牧民合作组织和创业大学生投向旅游产业,增强旅游业的发展动力,充分利用我县特色旅游资源,实现刚察县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现结合我县旅游产业发展现状和旅游开发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发措温波藏城核心区为目标,以项目建设为支撑,完善服务体系,培育产业链条,努力拓宽我县合作组织和创业者资本参与景区开发渠道,提高旅游产业发展的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程度,实现旅游项目谋划及本县企业、农牧民合作组织和创业大学生发展的新突破。

二、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刚察县创建4A级景区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山东省援建项目的优势和效果。将刚察县游客服务中心商铺零租金租赁给本县企业、农牧民合作组织和创业大学生。通过市场化运营的方式,精心打造以措温波藏城核心区为中心的旅游城镇。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监管、政策激励的主导作用,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基础作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发展格局。

坚持产业融合、统筹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将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发展旅游新产业,培育新产品,推动旅游产业由单一型向多样型旅游产品转变,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突出特色、打造品牌。围绕刚察县厚重的历史和文化,突出民族特色,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形成旅游品牌特色,提升刚察县旅游形象,进一步提高刚察旅游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四、项目概况

刚察县游客服务中心商铺,是山东省在2012年,为刚察县120户游牧民定居后续产业发展援建的项目(北支援办〔2012〕23号,《关于下达2012年山东省对口支援海北藏族自治州援建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总投资500万元,建筑面积为1482平方米。总房间21间,其中商铺20间(每间商铺为70.56平方米)、公共卫生间1间。于2013年8月开工建设,2014年12月竣工。

五、租赁对象、时间及租金

1、刚察县游客服务中心商铺由本县企业、农牧民合作组织和创业大学生租赁运营,

2、租期为3年,租金为零租金。

3、前期交纳壹万元保证金,待租赁结束后退还。

六、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在2017年3月7日前,由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民政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县援建办及盛湖公司拟订工作方案和商铺分配表,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二)商铺分配阶段:1、由刚察县农牧民合作组织、大学生创业者、县企业等报名。由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民政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县援建办及盛湖国有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商议,共同确定租赁对象。2、由县经济商务与信息化局、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产业园区成立工作组,进行商铺公开抽号方式,随机选定工作,由县监察局监督商铺分配公开抽号,随机选定工作。3.以交纳保证金先后顺序来分配抽号顺序。

(三)合同签订阶段:待本方案通过县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刚察县盛湖国有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县企业、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大学生创业者签订商铺租赁合同。

七、保障措施

由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加强对游客服务中心商铺运营工作的监督管理,盛湖公司负责编制游客服务中心商铺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商铺经营等工作。

附件:游客服务中心商铺租赁管理办法

游客服务中心商铺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客服务中心商铺承租方的管理,提高商铺租赁者的经营效益,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根据刚察县游客服务中心商铺租赁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刚察县人民政府授权,刚察县游客服务中心商铺由刚察县盛湖国有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第三条 承租方须在2017年4月30日前,向刚察县盛湖国有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装修设计方案。装修方案须突出藏式文化元素,体现藏文化风格和特色。

第四条 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变卖、抵押、转包、转让。

第五条 游客服务中心商铺在租赁运营期间的内外部维修工作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同时承担商铺运营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暖、维修、卫生等各类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按照县城镇管理局的要求,按规定安装统一门头,费用自理。

第七条 承租方需缴纳壹万元保证金,作为房屋及内部设施损坏和商铺经营所产生各类费用的保证金。

第八条 承租方在租用商铺期间,人为因素导致商铺出现损坏。则责任在于承租方,承租方须承担修缮费用。承租方若不承担相关责任,盛湖公司有权用法律手段追究相关责任及费用。

第九条 在租赁期届满后的30日内将商铺完好的移交给刚察县盛湖国有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条 承租方须经营销售刚察县自产产品,不得售卖刚察县县外商品。

第十一条 承租方不得出售任何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二条 承租方需保证长期正常营业。

第十三条 承租方须保证商铺卫生达卫生部门标准。

第十四条 承租方不能违背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规。

第十五条 承租方若违反下列条款,盛湖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1、商铺经营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党和政府的现行政策;

2、在2017年6月1日以前未开店营业;

3、未依法按期给刚察县税务部门缴纳应缴税款;

4、转租、变卖、抵押、转包、转让商铺,严重违反合约约定的主要合同义务;

5、承租方商铺装修未突出藏式文化元素;

6、承租方未按时交清商铺运营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暖、卫生等各类费用;

7、承租方未按规定安装统一门头;

8.承租方售卖刚察县县外商品;

9、承租方出售任何假冒伪劣商品;

10、承租方未保证商铺卫生达到卫生部门标准;

11、承租方拒不接受刚察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其限期纠正其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建议或虽接受建议但借故拒不纠正其违法违规等行为。

第十六条 承租方在一年内停业时间累计超过60天,则盛湖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七条3年合同到期终止后。由县经济商务与信息化局、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民政扶贫开发局、援建办共同商议,确定后期租赁计划及租赁对象。做出商铺分配表,并上报县政府。从而决定商铺后期安排。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刚察县盛湖国有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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