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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12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12日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刚察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的通知

刚政办〔2017〕74号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刚察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省州驻县各单位: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制定的《刚察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经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刚察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刚察县地处青藏高原腹地、青海湖北岸,境内有祁连山水源涵养区和青海湖国际重要湿地,境内地表径流丰富,主要有黄河水系和青海湖内陆水系,有河流6条,其中外流水系河流1条,是大通河;青海湖内陆水系河流5条,是布哈河、吉尔孟河、泉吉河、沙柳河、哈尔盖河。刚察县蕴藏水资源极为丰富,全县水资源总量为33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年流量22亿立方米;地下水11亿立方米。全县总集水面积2282平方公里,约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4%。与三江源共同构成“中华水塔”。同时是青海省“一屏两带”生态安全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西部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也是我国水资源与水生态安全的战略要地。抓好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对全省、全州、全县乃至下游地区(流域)水生态安全至关重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切实维护流域水生态安全、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深化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编制技术指南》,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州委全委会议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第一的理念,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开展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和实施重点工程项目为抓手,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通过区域水生态系统保护与水环境修复、水资源配置与农牧业高效节水体系的建设,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塑造新型的人水和谐发展关系。将刚察县建设成为西部半干旱高原生态脆弱区、多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水生态文明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

1、质量主线、细化落实

坚持水污染防治工作与水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相结合,全面开展各类水体水质现状的调查摸底,科学诊断存在的问题及诱因。统筹谋划,科学论证,对不同水体水质现状制定相应的维护管理方案,提出保护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2、统筹规划,精准施策

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紧密衔接“十三五”刚察县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刚察县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方案,强化资源整合和部门责任,统筹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突出重点,分区推进,分类施治,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因地制宜、系统治理

尊重区域水资源和水生态的自然分布及其演化规律,坚持走保护为主的建设路子,强化水污染防治由污染源控制向水质保护治理、由主要污染物削减向环境质量改善、由单一污染治理向流域综合治理全方位转变的措施,注重流域单元控制,强化对自然水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和健康状况的维护。

4、上下联动,多方合力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治理,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营造有利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第三方治理运营的新机制。形成县级部门、乡镇和村三级联动,密切配合、真抓实干,政令畅通、落实到底,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保障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完成。

5、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根据地区环境质量目标,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目标,明确治理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节点。严格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水污染防治。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稳定,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提升。到2030年,力争全县水环境质量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并向好发展,水生态系统功能有效提升。到2040年,全县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环境安全,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青海湖及流域内布哈河、沙柳河等内陆河控制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在Ⅲ类以上;大通河流域控制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在Ⅲ类以上。县城及重点乡镇区域内黑臭水体得到全面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100%。

到2030年,青海湖及流域内布哈河、沙柳河等内陆河控制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在Ⅲ类以上;大通河流域控制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在Ⅲ类以上;县城和重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受污染地下水水质明显改善。

二、主要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实施流域分区控制

1、青海湖内陆河流域。针对流域湿地萎缩、草原退化、沙漠化扩展、生物多样性下降等生态环境问题,加快《青海湖流域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实施,治理退化草地、沙漠化土地和水土流失面积,天然草地覆盖度平均达到75%以上,林地覆盖率提高4.5%。针对城镇化建设、生态旅游业及现代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生活型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隐患,围绕保持布哈河、沙柳河、哈尔盖河、泉吉河等入湖水质良好目标,通过实施吉尔孟、泉吉、哈尔盖等重点乡镇及景区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泉吉河、沙柳河、哈尔盖河等主要河道生态修复、面源污染治理等工程;构建流域草原湿地生态带,提高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等具体措施,努力改善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切实维护境内青海湖流域水环境安全,水资源保证以及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发挥。

牵头部门:县农牧和科技局、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气象局等。

2、湟水流域。以维护改善大通河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态基流保障机制和加强矿物油等危险废物管理;结合祁连山生态保护工作要求,在大通河刚察县段区域内,重点实施地下水修复、人工湿地建设、垃圾填埋场建设及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解决矿山开采和农牧业发展带来的面源污染问题,确保大通河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标准并向好发展。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牧和科技局等。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

3、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改造、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在2015年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沙柳河、哈尔盖等重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刚察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并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着力解决高寒高海拔地区处理效率低的问题,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县城周边重点乡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县污水处理率达到85%左右。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建设,2017年底前污泥无害化处置达到国家标准要求。2020年底前,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牵头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配合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财政局等。

4、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以县城为重点,加快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对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提高污水收集率。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加强青海湖内陆河流域县城(沙柳河镇、哈尔盖镇、泉吉乡等),重点乡镇污水配套管网改建,提高管网的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到2020年前达到与污水处理设施规模相适应的配套管网建设要求。

牵头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配合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农牧和科技局等。

5、大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深度治理。进一步实施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处理项目,2017年底前,完成刚察县城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工程。结合国家水污染防治专项项目,因地制宜地开展人口较为集聚的乡镇生活污水深度处理工程。2020年,在青海湖流域地区建成运行一批生活污水深度处理设施。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等。

(三)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6、专项整治重点行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开展有机肥、有色金属、藏毯、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清洁化专项治理工作,逐步实施清洁化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企业的清洁化改造。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等。

7、加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染防治。推进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加大推进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废水预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在线监控等设施建设力度。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20年底前,热水煤炭工业园区按规定建成工生活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2020年底前,所有涉水企业完成废水处理设施的深度治理。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农牧和科技局、热水煤炭工业园区管委会等。

(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8、大力控制农牧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县农牧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在传统畜牧业地区的草原灭虫、灭鼠中,严禁使用毒性强、残留高的生物制剂,规范牲畜“药浴”的安全标准。在农业生产区要积极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积极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及加工再利用。在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湖滨滩地耕作区等,结合水土保持和造林绿化工程,设置生态阻隔带,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牵头部门:县农牧和科技局

    配合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

    9、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并限期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对达不到规模的养殖专业户,要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畜禽粪便收集后处理利用。鼓励培育养殖业和设施农业的循环发展模式,推进养殖废弃物生物质燃料的综合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加工以及病死畜禽处理等环节的规范化环境管理体系。

牵头部门:县农牧和科技局

配合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等。

10、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乡镇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有条件的乡镇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牧社延伸。积极探索推广分散式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加强乡镇村庄、旅游景区和“农家乐”等周边水环境保护工作,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家园美化行动,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体系和长效机制,加强已建成农牧区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备设施的管理,建立政府补贴、农户付费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行。争取到2020年,实现“全覆盖”整治目标。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牧和科技局、文体广电旅游局等。

11、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的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农牧和科技局、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

(五)加强水生态环境安全保护

12、整治城镇黑臭水体。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县城及重点乡镇水体现状排查,核实黑臭水体现状;调查水体周边垃圾,违法排污口等状况,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要公布环境污染地点、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8年底前实现水体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周边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重点乡镇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

13、全面开展排污口整治。2017年5月底前,要组织完成全县河道内工业、生活排污口和农灌退水口、泄洪排污口的调查,并制定取缔和整治方案。2017年底前,全面规范整治入河流、湖泊、排水沟的工业、生活污水直排口。开展农灌退水口、泄洪口的综合整治,实施生态阻隔、污水净化、地表径流蓄积等设施建设,最大限度的减少对水体的污染负荷。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和科技局等。

14、加强良好水体保护,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对列入国家良好水体的保护规划的青海湖;县域青海湖流域内流河及湿地,科学划定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和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贯彻落实《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强化湿地水源涵养补给功能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草、还湿力度。实行湿地资源总量管理,将全县3.347万hm2湿地保护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乡镇,明确保护责任。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按照国家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的要求,开展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到2020年,全县新建1处国家湿地公园,并健全保护体系,人工湿地保有量在万 0.00147hm2以上,自然湿地的保护面积达到75%。对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措施。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农牧和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六)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15、强化饮用水水源管理。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2020年建设完成县环境监测站饮用水水质全分析设备配套建设工作,达到水质全分析监测能力。自2017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水质状况。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  

16、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消除重点饮用水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规范化建设, 2017年4月底前,完成新建县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并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2020年完成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设立保护区界牌及警示标志,定期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检测。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农牧和科技局、财政局等。  

(七)强化地下水保护与修复

    18、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估和污染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2017年底前完成石化生产贮存销售企业、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的地下防渗设施建设的调查摸底,公布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报废矿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加油站地下油罐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建设。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配合部门: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等。

    (八)加强水资源保护

19、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强化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全面提高水资源保障能力,坚持水资源有偿使用。全县现国民经济用水量下降幅度为9%。必须将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紧密结合,逐步提高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取水单位比例,对超计划用水的水价执行累进加价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0.64亿立方米以内;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实施计划用水管理的水量比例达到60%以上。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和科技局等。

    20、严格地下水管理。严控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严格实行取水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20年底前,完成地下水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改革局、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和科技局等。

21、科学保护水资源,开展水功能区水量、水质与水生态一体化管理。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青海湖流域、大通河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生态补水、维持流域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等。

(九)强化节水优先措施

22、实行节水目标考核。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级目标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县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6年均下降15%。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23、推进工业节水。根据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以及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建立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矿区补充用水、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高耗水企业应采取措施实现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否则,不予批准新增取水许可。

牵头部门: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等。

    24、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县城范围内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5%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2%以内。

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

25、发展农牧业节水。实施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重点开展刚北灌区、尕曲灌区等大型灌区的节水灌溉及维修改造工程,全面提高大中型灌区的灌溉效益。实施对向阳村、新泉村、永丰村、伊克乌兰村以及刚北灌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维修改造及节水灌溉建设,采取引水枢纽维修改造、渠道衬砌,完善渠系配套等措施,提高渠系利用系数和灌溉条件,减少水资源的浪费。继续贯彻全州在“十二五”期间将饲草料基地工程建设列为牧区水利的工作重点,因地制宜开展以节水灌溉饲草料基地节水灌溉工程,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立以优化配置水资源、节约用水的计量体系,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到2020年,重点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县农田灌溉节水率达到85%,青海湖流域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5以上。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农牧和科技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

26、严格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地表水、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等各类水体达标状况,划定水环境水质控制单元,开展县内跨行政区域河流(大通河)断面的水质考核工作,自2017年起,国控、省控断面达标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27、深化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双线”管理制度。实施区域污染物新增量与减量指标挂钩联动,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8上半年前,完成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和全县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全县其他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继续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国家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坚持“等量替代、减量置换”原则,所有涉水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取。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等。

28、强化流域水环境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加强水管理机构建设。青海湖流域水质控制目标,实行行政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并将水质现状、水质目标、控制范围、责任内容及责任人等信息以公示牌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严厉查处向河道倾倒垃圾、河道采砂、河道排污等违法行为。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

配合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29、调整产业结构。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企业兼并重组、质量品牌建设等措施,推动我县传统产业由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的粗放经营模式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集约化经营转变,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推动企业提升技术装备水平,逐步化解产能过剩。自2017年起,依据海北州“十三五”工业发展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严格落实工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依法落实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牵头部门: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等。

30、优化空间布局。根据流域水质保护和改善目标,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生态红线要求,细化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控制高耗水行业发展。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到2020年,分流域、分水系完成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31、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和湿地。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滨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牵头部门: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等。

    (十一)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32、加大执法力度。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所有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或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停业、关闭。自2017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企业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等

配合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

33、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新《环境保护法》,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34、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和《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要求,配合做好监测事权上收工作,同时按照环境监测市场化要求,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地区水环境质量状况。2017年底前,建立完善布哈河、沙柳河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网络。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配合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等。

    35、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强化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环境监测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水平。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县环保执法力量,各级政府按照网格化监管模式做好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的要求,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2016年底,全县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县编办

配合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

    36、严格水环境污染风险防控。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涉水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备案制度,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2017年底前完成全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督促企业完善应急储备物资,健全内部调度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2017年开始,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报预警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配合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农牧和科技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和强化责任落实

    1、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政府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县政府要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2016年5月底前,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备案。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直相关部门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政府要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协调会商解决流域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水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点、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直相关部门和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

    3、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健全县级巡查、县级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加强环保、司法、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配合部门:县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等。

4、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废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配合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

5、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实行水环境质量改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点生态功能县域考核等重要依据,同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工作不力或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牵头部门:县委组织部;  

    配合部门:县直各相关部门。

(二)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牢固树立保护“中华水塔”水生态安全的责任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大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积极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委宣传部、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和科技局等。

2、实施环境信息公开。每年定期公布各地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水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公开重点监控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情况、公开重点企业和公共环保设施运行达标情况。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咨询服务,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先进典型,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微信等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

配合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协同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2017年底前,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牵头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配合部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农牧和科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等。

2、落实收费、税收政策。密切跟踪国家收费和税收政策改革,结合我县实际,根据成本核算、资源保护的原则,适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政策措施。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县内企业用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必需进口的关键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依法免征关税。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3、推行节水环保“领跑者”激励政策。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选择1-2个行业组织开展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工作,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牵头单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4、增加政府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县财政加大对属于各单位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各单位合理承担部分属于各单位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水污染治理工作向青海湖流域周边重点地区倾斜。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5、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机构,鼓励支持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金融办、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6、推动绿色信贷。支持环保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对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要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推进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使用及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金融办、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四)加强政策引导和科技支持

    1、强化环保领域技术创新。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水污染治理新技术的结合和应用。重点开展高寒地区缺氧低温环境下提高污水处理厂生物菌活性及适于企业水污染深度治理、城镇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地下水污染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屠宰废水污染治理等相关适用技术引进与推广。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等研究。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推动环保科技成果的共享与转化。

牵头单位:县农牧和科技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

配合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和科技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等。

2、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重点在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工业园区和工业集聚区、重点行业企业及社会化环境监测领域推行第三方环境治理服务,有序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业废水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服务、环境监测服务和自动监测设施运维等第三方治理服务;到2017年底,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规范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培育一批专业化水平高、运营管理能力强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到2020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一批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的环境服务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经商务济和信息化局、农牧和科技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

维护国家“中华水塔”水环境安全,确保出境水量水质稳定优良是我县必须肩负的重大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切实以生态文明理念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落实地方属地责任和行业管理职责,强化担当意识,狠抓工作落实,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全县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实施和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附:1、刚察县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表;

2、刚察县县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3、刚察县控制单元表

 

附表1刚察县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表

附表1-1 刚察县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目标

流域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青海湖内陆河

100%

100%

100%

100%

100%

大通河流域

100%

100%

100%

100%

100%

附表1-2 刚察县地表水水质目标表

序号

区县

所属流域

所属

水系

所在水体

名称

断面

名称

考核目标

2014年水质现状

2020年水

质目标

断面类型

备注

1

刚察县

青海湖流域

内陆湖

布哈河

布哈河口

良好湖泊

维护型断面 

2

刚察县

青海湖

内陆湖

沙柳河

沙柳河入湖

沙柳河入青海湖

维护型断面 

附表2刚察县县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序号

区县

水源地名称

水源地类型

水质类别要求

(达到或优于)

1

刚察县

沙柳河镇水源地

地下水

Ⅲ类

注:名称后带有“*”的水源为环保部通报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重点监管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附表3  刚察县控制单元表

行政区划代码

省份名称

流域

地市名称

区县名称

乡镇名称

控制单元

水体

控制断面

632224100

青海省

青海湖流域

海北藏族自治州

刚察县

沙柳河镇

青海湖

沙柳河

632224101

青海省

青海湖流域

海北藏族自治州

刚察县

哈尔盖镇

青海湖

哈尔盖河 

632224201

青海省

青海湖流域

海北藏族自治州

刚察县

伊克乌兰乡

青海湖

沙柳河

632224202

青海省

青海湖流域

海北藏族自治州

刚察县

泉吉乡

青海湖

 泉吉河

632224203

青海省

青海湖流域

海北藏族自治州

刚察县

吉尔孟乡

青海湖

布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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