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按公文种类分类 > 刚政办
索引号: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13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13日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划定刚察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刚政办〔2017〕107号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划定刚察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规定,加快我县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划定刚察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二)可排放硫含量>0.3%的固硫蜂窝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0.5%、灰分含量>0.01%的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30毫克/立方米、灰分含量>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渣油、煤焦油。

二、禁燃区范围

(一)县城沙柳河镇迎宾路-哈尔盖路-潘保路-沙柳河路-热水路-江仓路-吉尔孟路-瓦颜路-扎玛尔南路-末尼林卡路-年钦夏格日路-东大街-迎宾路。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制定新的禁燃区并予以公布。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煤设备)燃用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煤设备)燃用设施,除用于县城内集中供热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务必于2017年10月1日前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自2017年8月15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贮存、运输高污染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冒黑烟和烟尘扰民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县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禁燃区内现有城市集中供热锅炉的管理,确保其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在禁燃区内严禁使用任何生产锅炉,在禁燃区内城市集中供热网敷设范围内的所有燃煤取暖锅炉,应当按要求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管网敷设范围外的取暖锅炉必须燃用清洁燃料,2017年10月1日后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燃煤设备)。

(五)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可根据环境污染情况,于2017年10月1日之前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燃煤设备)的单位作出提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决定,依法责令其限期改用清洁能源。2018年度供暖期间,高污染燃料(燃煤锅炉)燃用设施未改造或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县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2017年10月1日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燃煤设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责令其限期治理,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2017年8月15日后继续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禁燃区的组织实施

由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负责划定高污染燃料(燃煤设备)禁燃区相关事宜的组织实施。县发改、环保、经信、市监、住建、财政、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

五、本通告自发布日起施行。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

相关解读
 
首 页 | 刚察农牧网
版权所有:刚察县人民政府   Copyright(C) 2007 www.gangcha.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青ICP备1100033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6322240001
联系:刚察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0970-865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