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政办〔2017〕110号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刚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省州驻县各单位:
《刚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县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
刚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提高灾害救助应急反应能力和救助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海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进行自然灾害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凡在我县境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暴风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海堤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农田、草原、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自然灾害的有效机制。
(2)统一领导。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3)分级管理。根据自然灾害的严重性、可控程度、所需运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及其指挥权限。
(4)刚察县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县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分工负责。针对预案中涉及的灾害预防、预警、响应、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等环节,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救灾各项工作,民政、水务、农牧、财政、国土、教育、卫生、建设、供电、电信、交通、人武、消防、公安、旅游、气象等灾害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灾情,指导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武装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沙柳河镇、哈尔盖镇、伊克乌兰乡、泉吉乡、吉尔孟乡人民政府,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公安局、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统计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森林公安局、县渔政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邮政局、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农行、县农村信用联社、县公路段、县供电公司、县保险公司、县石油公司、县粮油购销公司、县盐业综合经销中心、县汽车运输公司、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站、县广播电视站、县对口支援办公室、黄玉农场玉馨水暖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救灾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一般级(IV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县救灾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负责执行县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综合协调救灾工作,核查和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储备受灾群众生活必需的紧急救援物资,申请、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救灾款物。
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级(I级)或重大级(II级)灾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灾害救助工作。现场指挥由县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委派。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各小组组成如下:
(1)灾情收集评估组
组长单位: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
成员单位:沙柳河镇、哈尔盖镇、伊克乌兰、泉吉乡、吉尔孟乡人民政府,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农牧和科技局、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残联、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森林公安局、文体广电旅游局、渔政管理局、森林公安局、气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邮政局、农行、农村信用联社、公路段、供电公司、保险公司、石油公司,黄玉农场玉馨水暖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
(2)抢险转移安置组
组长单位: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人民武装部、司法局、农牧和科技局、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渔政管理局、森林公安局、武警中队、消防大队、水务局、汽车运输公司
(3)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发展和改革局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邮政局、电信公司、电信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石油公司
(4)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人民武装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公安交警大队
(5)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
成员单位: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民医院、藏医院、疾控中心、妇幼保健站、卫生监督所、防疫站、各乡镇卫生所。
(6)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和扶贫开发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和科技局、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司法局、国税局、地税局、邮政局、农行、农村信用联社、电信公司、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石油公司
(7)救灾捐赠组
组长单位: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
成员单位:县红十字会、财政局、审计局
(8)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民政和扶贫开发局
2.4 成员单位及职责
在县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及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救灾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履行县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相应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和捐赠工作的宣传报道。
县总工会、县妇联: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做好职工及妇女儿童的保护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投资金。负责工商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经营)和市场供应,协调交通、通信、电力、商贸、物资、医药等部门开展抢险救灾。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等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强余震监测和震情分析,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
县教育局:组织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技术研究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运送应急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组织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时修复交通设施。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利局:掌握、发布雨情、雪情、风情、旱情、水情,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防汛抗旱、防风暴潮、抗洪抢险工作,对海堤、河坝、闸站、桥梁、人畜饮水管道、独立水系地域等工程设施实施调度运用,编制防洪、抗旱预案,参与洪涝、干旱等灾情的收集、评估和上报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除险加固和修复工作。
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抗灾自救和灾后恢复、发展生产、扶贫开发以及转移期间牲畜家禽的安置饲养和防疫等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紧急医疗救治队伍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疾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传播和蔓延;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县司法局: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看守所等特殊场所安全稳定,妥善转移和安置被监管人员,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灾后重建工作中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做好灾区广播、电视播出设施的恢复工作。县电视台组成采访小组及时采写内参报道报送县委、县政府,并按照县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做好旅游景点的保护和救灾工作。
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提供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并进行质量监督。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频率的使用,做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时,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和灾后通讯设施的抢修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收集和分析雨情、旱情等数据。
县发展和改革局:监测、分析本地区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受灾群众外出务工、经商、发展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和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和开展灾后重建工作;应地方政府请求,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
县武警中队:帮助灾区抢险和救援、转移受灾群众,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县消防大队:做好灾区消防工作。
县红十字会:开展社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指挥用电。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森林和植被的安全防护及救灾工作。
县渔政管理局:做好渔业资源的保护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有关人事调动安排、劳动仲裁、劳动就业、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工作。
县公安交警大队:维护交通秩序,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县农行、农村信用联社:做好金融信贷和恢复重建工作。
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路段、保险公司、石油公司、粮食购销公司、盐业综合经销中心、汽车运输公司、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站、黄玉农场玉馨水暖服务中心等单位做好灾区的本职工作。
3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3.1 灾害监测与报告
3.1.1 气象、国土、水利、农牧、地震、林业等部门是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预报预警机制建设,确保灾害监测与报告及时、准确、畅通。
3.1.2 各自然灾害监测主要职能部门应结合监测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员提出灾情预警。
3.1.3 气象、水利、国土、林业、农牧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办报送可能发生地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理信息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县减灾办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预警信息。县(场)、乡(镇)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的报告方式、内容、途径和监督制度,应根据灾害类别不同,按县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水旱灾害见《省、县防汛抗洪预案》和《省、县抗旱预案》,地震灾害见《省、县地震应急预案》,地质灾害见《省、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森林火灾见《省、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见《省、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林业生物灾害见《省、县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
3.3 灾情信息管理
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应灾情监测责任单位在向政府和减灾委报告灾情的同时,应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由民政部门负责灾情信息的上报与信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口上报。
3.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牲畜死亡数量、房屋倒损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3.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及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人员死亡(含失踪)、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牲畜大量死亡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州民政局,特大自然灾害可越级上报至省民政厅、民政部。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政府或国务院。
(2)灾情续报。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乡、村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州民政部门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将全县汇总数据(含分乡镇灾情数据)向县政府和州民政部门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县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3.3.3 灾情分析、评估和核定
(1)灾情评估分析。民政、地震、气象、测绘、保险等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2)部门会商核定。县减灾委办公室协调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3.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县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主要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4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分别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4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5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400间350户以上;
(4)死亡牲畜9.5万头只(羊单位)以上;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县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4%以上,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4%以上;
(6)发生特别重大地震(7.0级以上)灾害且造成重大损失;
(7)县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事项。
4.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县减灾委主任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批准启动Ⅰ级响应。
4.1.3 响应措施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县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对受灾县、乡(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1)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员单位、受灾乡镇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2)县减灾办及时向县政府、民政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县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4)县应急指挥部各有关工作组立即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深入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医疗防疫组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迅速协商县财政局及时下拨县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6)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积极呼吁县外提供援助。
(7)恢复重建组及时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教育、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重建尽快实施。
(8)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9人以上,14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500人以上,4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00间250户以上,1400间350户以下;
(4)死亡牲畜6.5万头只(羊单位)以上,9.5万头只(羊单位)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县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9%以上、14%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9%以上、24%以下;
(6)发生重大地震(6.0级以上、7.0级以下)灾害且造成严重损失的;
(7)县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事项。
4.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报告。
4.2.3 响应措施
县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组织协调县级层面对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1)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2)县减灾办及时向县政府、民政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县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县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4)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开展查灾核灾;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抢救被困群众,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医疗防疫组迅速抢救伤员,并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迅速协商县财政局及时下拨县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6)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恢复重建组及时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能源、教育、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应急排查、灾害评估、资金申报、工程立项、科学选址、规划设计等,科学有序地快速运行,争取灾后重建尽快实施。
(8)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4.3 Ⅲ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为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4人以上,9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500人以上,3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50间200户以上,900间250户以下;
(4)死亡牲畜3.5万头只(羊单位)以上,6.5万头只(羊单位)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县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4%以上、9%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4%以上、19%以下;
(6)发生较大地震(5.0级以上,6.0级以下)灾害且造成严重损失的;
(7)县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事项。
4.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局长)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4.3.3 响应措施
由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主管减灾救灾工作的局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县级层面对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1)县减灾办及时向县政府、民政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县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县减灾办协调有关部门,由局级领导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督促指导工作。
(3)根据县领导的指示,县减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研究灾情,制定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各项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
(4)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迅速协商县财政局下拨应急救灾资金,支持地方安排灾民基本生活。以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名义向民政厅、财政厅报送安排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5)督促有关乡镇政府做好各项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6)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县内救灾捐赠活动。
4.4 Ⅳ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人以上,4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100户以上,400间120户以下;
(4)死亡牲畜0.7万头只(羊单位)以上,1万头只(羊单位)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县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以上、3%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8%以上、10%以下;
(6)发生一般地震(4.0级以上,5.0级以下)灾害且造成严重损失的;
(7)县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事项。
4.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县减灾委秘书长批准启动Ⅳ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局长)批准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4.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办组织协调县级层面对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1)县减灾办及时向县政府、民政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县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由局级或乡镇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督促指导工作。
(3)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研究落实支持灾区救灾应急措施。
(4)根据灾区实际需求,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县民政局下拨应急救灾资金。视情向州民政局、省民政厅报送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的请示。
(5)督促有关乡镇政府做好各项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5 保障措施
5.1 队伍保障
建立民政、气象、水务、农牧、地震、建设、教育、卫生、旅游、渔政、国土资源等方面的专家队伍,及时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工作。交通、卫生、电力、通信、消防、公安以及武警、驻军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平时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助演练,灾害发生后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5.2 信息及装备保障
加快建设县乡村防灾减灾预警预报系统,完善各类数据库(包括易发生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独立水系等)。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和覆盖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的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县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计算机、通信设施、摄(录)像、数码照相机等装备,确保救灾工作需要。
5.3 物资保障
完善县、乡镇级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增强县级调控能力,建立县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救灾帐篷、衣被、净水、方便食品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建立健全县级肉、食糖、粮油等重要商品以及重要生产物资储备制度,确保灾区重要商品、物资的供应。灾害多发地应建立物资储备库(点),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可采取商品储备、生产储备与应急调运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灾后24小时内送到灾区。
5.4 资金保障
县财政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因素、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逐步增加救灾资金预算。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可动用预备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救灾抢险等支出,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受灾地区的恢复生产。
5.5 社会力量动员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制度,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组织灾区群众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特别是灾后自救和互助工作。
5.6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内容,公布各地自然灾害灾情值班电话;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形式,宣传、普及自然灾害应急办法以及抗灾救灾、现场救护的科学知识,增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现场救护技能;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救助咨询工作;重视救灾业务学习和培训,适时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县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灾情核查工作,重点核查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损坏、人员伤亡、农作物绝收等损失。根据核实后的灾情,制定受灾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优惠政策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帮助灾区重建、修缮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为受灾群众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口粮和衣被,加强灾后疾病防治和疫情监测,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修复或重建学校校舍,敬老院、医院、火葬场、厂房、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设施设备,开展恢复生产、抗灾保畜、抢种补种,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灾害发生地或全县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对口支援办公室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开展援助,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县司法部门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司法救助。县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安排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
6.3 保险
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参加保险的,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7 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