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刚察县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
县司法局制定的《刚察县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10日
刚察县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依法参加的纠纷调解活动是基于群众拥戴和信任而进行的不以取得报酬为前提的公益活动。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属于奖励性补贴,在性质上属于对成功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的一种奖励。具体按照案件的难易程度、规范程度确定发放标准。
二、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来源
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经费来源为人民调解员补贴专项经费,由县司法局上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三、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对象
通过选任的方式产生的乡镇、村(社区)、寺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所聘任的从事调解工作并在司法局(所)备案的人员。
四、人民调解案件类别及补贴标准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经费以奖代补按照“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的原则予以实施。人民调解案件必须是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要求基本情况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协议有效、协议得到履行。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的标准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成四级,在此基础上,根据调解案卷质量最终认定。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别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四个等级。
(一)简易矛盾纠纷
简易矛盾纠纷(即口头调解矛盾纠纷),主要针对人民调解员在日常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中发现并且现场能成功调处的纠纷,需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材料齐全,原则上每件补贴200-500元。
(二)一般矛盾纠纷
涉及人员不超过5人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生产经营、一般侵权及其他各类简单民间纠纷,经调解能及时达成和解协议,社会危害性小,要求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原则上每件补贴500-1000元。
(三)疑难复杂纠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求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原则上每件补贴1000-1500元。
(1) 纠纷当事人5-9人,同时涉案金额较大(2万-5万)的矛盾纠纷;
(2) 涉及民事纠纷、土地承包、草场租赁、征地、拆迁安置、环境保护、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工伤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3) 乡级以上领导、信访部门、人民法院委托、公安机关委托调解的矛盾纠纷;
(4) 经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申请上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
(5) 县司法局研究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
(四)重大矛盾纠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要求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1500-2000元。
(1) 事实需经有关部门或专家反复调研论证后才能认定,调解极其困难,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2) 纠纷当事人10人以上,同时涉案金额巨大(5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
(3)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矛盾纠纷;
(4) 上级督办的矛盾纠纷;
(5) 重大民事纠纷易转化为刑事案件的;
(6) 经县司法局研究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的。
对案件社会影响大,涉案金额在10万至99万之间的矛盾,调解成功可一次性奖励5000-10000元,对社会影响恶劣,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调解成功可一次性奖10000-15000元。对同一矛盾纠纷或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经多次调解虽未成功,但有效防止了纠纷的进一步激化,或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的,并有相应材料证明的,可参照上述相关条款给予适当补贴。
五、人民调解案件规范化案卷评定标准
卷宗规范是指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调解文书统一规范的卷宗。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对化解的矛盾纠纷应按照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制作卷宗,并及时归档。
(一)简易矛盾纠纷应制作《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基本要求:
(1)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
(2)纠纷事实清楚;
(3)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适用法律和政策正确;
(4)履约方式、时间明确;
(5)调解员签名、调委会盖章齐全。
(二)一般矛盾纠纷、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应制作人民调解卷宗。
人民调解案卷卷宗基本要求:
(1)文书制作统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格式文书。
(2)调查记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明确;
(4)回访记录要记在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调解的意见和建议;
(5)所有文书双方当事人签名、指印、印章规范、无漏项。
人民调解案件卷宗应具备的材料要求: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4)人民调解证据材料;
(5)人民调解记录;
(6)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7)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8)司法确认有关材料;
(9)卷宗情况说明;
(10)封底。
人民调解卷宗要素不全的,应降低补贴标准或不予补贴。
六、案件审核和补贴发放程序
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每年发放两次。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将调解案卷报各司法所,由司法所对人民调解案件进行统计、核查,按照要求初审合格后上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组织人民调解案件审核组进行复核确定。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卷宗审核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
七、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经费的申报、审批、拨付
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经费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县司法局、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根据人民调解员办案情况和本地财政保障能力,适时调整,保持以奖代补的合理增长。
八、管理要求
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做到专款专用,保证以奖代补经费落实到位。发放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经费,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据实统计。
九、严格发放纪律
各司法所要按照具体要求,严格审查案件的数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虚报调解案件,骗取、套取补贴。经人民调解案件审核小组抽查回访,卷宗不合格的,取消该案件的案件补贴;对于虚假卷宗,取消该调解员当年度所有调解案件补贴,并对该调解员及审核机关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县纪委或司法机关进行严肃处理。
十、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8年10月11日至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