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按公文种类分类 > 刚政办
索引号: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19年07月29日 发布日期: 2019年07月29日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刚察县贯彻落实青海省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刚察县贯彻落实青海省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拟定的《刚察县贯彻落实青海省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28    

 

 刚察县彻落实青海省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发〔2019〕13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青办字〔2019〕67号)文精神,持续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推动我县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不断强化资金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条款规定,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300万元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整合县级各类政府投资资金,设立刚察县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完善市场化、公司化运营机制,逐年扩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资本金,采取股权投资、后补助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扩大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总量,加大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制药等产业领域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扶贫开发局等单位)

(二)引导企业发展壮大。支持有基础、有潜力的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提升核心竞争力,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奖励。加大对社会贡献大、解决就业多、创新能力强的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政策的资金扶持力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经济效益好、上缴税收多、创新能力较强、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统计局、县工商联)

(三)落实税收减免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好国家和青海省减税降费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科技性、创新性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业产品,企业生产的有机肥及有机无机复合肥、生物有机肥等产品免增值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四)鼓励吸纳就业。鼓励吸纳和稳定就业,凡在我县境内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并按照每吸纳就业1人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人数规定比例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3年贴息创业担保贷款。现有参保的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所在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按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金融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

(五)加强人才培养方面。着力培养造就一批具有战略眼光、开拓精神、创新能力、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和高水平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每年县级财政安排50万元人才培育专项资金,资助县域内优秀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家参加国家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导人才培训,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研究制定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从业人员职称问题相关政策,畅通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从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支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退休党政干部、企事业领导干部到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进行帮扶。(责任单位: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等单位)

二、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认真落实融资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不断深化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加大对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等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力度,与贫困村、贫困户联系紧密、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能力强的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按照每带动1户给予10万元的金融扶贫贷款,并根据贫困户的带动效应和扶贫成效给予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贴息,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按照企业经营情况和信用程度可适当提高比例。对涉及其他部门贴息的不再安排扶贫贴息。同时,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发挥好抵押补充贷款资金引导作用。积极推动订单、专利权、商标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融资和“银税互动”及供应链融资、大数据融资等新型业务模式,大力推广年审制、循环贷款等还款方式。(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农行刚察支行、邮储银行刚察县支行、刚察农商银行、省农担刚察分公司)

(七)努力扩大信贷投入。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要根据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多样化资金需求特点,积极向上争取创新授权和试点,支持建立上下联动的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机制。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林权、矿权、商标权、专利权、股权、仓单和农业保险保单等权利类抵质押物贷款和不动产等资产类抵质押物贷款。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等政策,在守住风险底线基础上,合理提高无还本续贷业务在中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农行刚察支行、邮储银行刚察县支行、刚察农商银行)

(八)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方式,提高信用担保机构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重点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新增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一定比例的代偿给予风险补偿。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推动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行刚察支行、邮储银行刚察县支行、刚察农商银行、省农担刚察分公司)

(九)规范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贷款定价机制,根据企业贷款的筹资成本、风险程度,在确保收益覆盖风险的前提下,尽量给予利率优惠。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对符合条件的续贷项目争取在7个工作日内放款,对新增贷款项目原则上1个月内审批完成。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农行刚察支行、邮储银行刚察县支行、刚察农商银行)

(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积极支持与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实体经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扩大直接融资比重,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各类战略投资者,推动民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指导民营企业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做好上市挂牌培育工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债务融资工作,缓解融资难问题。(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金融办、县财政局)

三、进一步加大企业转型发展支持力度

(十一)鼓励企业不断创新。县级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要将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研发、产业化、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等纳入重点支持范围,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对中小微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切实落实好专利补助等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相关部门集成社会创新服务资源,提升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创新活动支出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农行刚察支行、刚察农商银行、邮储刚察银行等单位)

(十二)提升“双创”能力。在积极争取国家、省、州有关支持特色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优惠政策支持的同时,采取奖补结合方式,鼓励特色创新创业载体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水平,提高创新创业资源融通效率与质量,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专业化高质量发展。加强规划引领,综合运用政策、资金、服务等要素,支持引导产业布局按照园区化、集聚化发展方向,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充分衔接,逐一明确产业发展布局、路径重点、政策保障,大力培育主导产业,着力打造各具特色的双创载体。(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单位)

(十三)大力支持技术引进。对于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根据市场和自身发展需要,结合各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民生事业,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符合省、州县产业政策、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研发成果,取得相关领域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并形成销售,且研发记录完备,属于本单位原创成果,在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得到经费支持的研发成果,经申请由“两代表一委员”评议,并得到行业部门认可后,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财政局履行规定程序,可给予相应专项经费支持。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申报国家、省、州项目的政策咨询服务,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进行智能化改造升级。围绕企业信息化建设与发展,对软件研发与信息技术服务中小微企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民营经济合作对接等方面,进一步强化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等单位)

(十四)不断强化品牌建设。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支持企业在保护现有优势品牌基础上,利用品牌效应提高资本运营能力和市场销售能力。鼓励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加大商标培育工作,努力提高产品竞争力、提升产品知名度,对获得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青海省质量奖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建立产品溯源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等单位)

四、进一步加大全民创业支持力度

(十五)简化手续和流程。充分发挥行政服务大厅等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进“不见面审批”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投资审批、纳税服务、融资贷款。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县从受理企业登记申请到发放营业执照的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个体工商户登记实际1天内注册发照;一般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全流程5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在申请设立中小微企业过程中一般条件尚有欠缺,但在1年之内能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私营企业新办的项目,可按新企业给予注册登记,并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完税务登记证。除国务院明确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所有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一律改为后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备案制。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实行备案制。对重大项目实施审批调度,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一律加快环评审批进度,实行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结合重点工业集聚区和非公经济组织中不同企业污染防治工作需求,强化污染防治针对性政策资金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绿色发展。坚决纠正行政审批取消后,由中介机构和部门下属单位变相审批及违法违规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等现象。规范各类公共服务机构行为,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水平。加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和培育。搭建跨部门的中小微企业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发布各类政策和政府服务信息。(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税务局)

(十六)强化土地保障。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基准地价按当地基准地价的80%执行,其中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基准地价按当地基准地价的60%执行。国家和省级重点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20%执行;其他工业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30%执行。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企业投资代建代管的生态绿化用地,也可享受划拨供地政策。(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十七)营造公平发展环境。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查指导目录》《产业转移指导目录》和《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基础上,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对民营企业执法检查事项,原则上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持续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对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建立健全政府诚信监督机制,强化对政务履约、守诺服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的合同责任,持续深入推进诚信政府建设。(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等单位)

(十八)公平公正执法。全面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机不可为”,全面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和“双随机、一公开”清单,在执法监管过程中不得随意检查、不得任意处罚、不得强制摊派、不得粗暴执法。在安全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坚持实事求是,执行政策不搞“一刀切”,避免“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做法。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坚决避免过度干预市场活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利益的行为。建立健全企业涉法维权问题协调工作机制,积极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纠纷解决途径和维权选择。支持政府建立的公益性法律援助机构,对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对符合条件民营企业困难职工、农民工、失业群众等,给予法律援助。建立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容错机制,充分发挥警示、约谈及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作用。对市场监管、消防等领域,依法推出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责令改正和警告行政处罚清单。(责任单位:县政府各执法单位)

(十九)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财产权和企业家人身权,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保障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依法打击针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强迫交易、高利(套路)贷等违法行为,以及损害民营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主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合理诉求。持续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实现。深入开展党政机关执行清积专项行动,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侵害企业家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妥善公正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历史问题。建立完善涉及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常态化工作机制,依法纠正侵害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冤错案件。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刑事、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本着监督与支持并重原则,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处理。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要优先办理、100%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责任单位:县监察委员会、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联等单位)

(二十)加强企业家关心关爱力度。对通过招商引资引进或本地培育年交纳各类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合格的解决公租房一套,并在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均可参加我县各项社会保险,与本地居民享有相同权利,并对企业家本人及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在县级医院组织开展1次体检活动。同时,每年评选表彰一批有杰出贡献的企业家和技能人才,在全县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责任单位:县委统战部、县委宣传部、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商联、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单位)

(二十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方面。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投资、成果转化和资产整合项目,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依法获得控制权。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及企业经营管理。(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等单位)

(二十二)建立纾困机制。采取政策出资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参与方式,在严格防范风险前提下,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的财务纾困,对质押抵押物不足的绩优企业通过设立增信资金池给予增信支持,帮助和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金融办、农行刚察县支行、刚察县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五、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增强工作合力。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细化工作,强化责任考核,确保各项惠企政策落地落实,切实为企业减负松绑,全面提升企业发展信心和政策获得感。

(二)管好用好资金。有关部门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珍惜并用好每笔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完善资金使用和项目评审、公示、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创新思想、创新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通过扩大担保、阶段参股、奖励补助等方式,全面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培训宣传。进一步加大扶持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让所有民营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创业者全面、详细地了解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及时有效申报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的舆论氛围。弘扬创业典型,鼓励“草根”人群创业,激发社会活力和发展动力。

(四)抓好督查落实。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服务意识,确保广大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用足用活用好各项优惠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倾听反映、解疑释惑、督促政策落实。县委、县政府每年开展专项督查,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不到位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领导责任。

相关解读
 
首 页 | 刚察农牧网
版权所有:刚察县人民政府   Copyright(C) 2007 www.gangcha.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青ICP备1100033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6322240001
联系:刚察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0970-865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