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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刚察县易地扶贫搬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刚察县易地扶贫搬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

《刚察县易地扶贫搬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刚察县易地扶贫搬迁住房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31日

 


 

刚察县易地扶贫搬迁住房管理办法

   

  为规范有序推进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规范管理我县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切实解决贫困群众住房难的实际问题,使我县易地搬迁户能“搬得出、住得稳、能发展”,根据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大督查大排查工作的通知》(青扶组办〔201763号)和关于《禁止出售转让易地搬迁住房的紧急通知》(青扶局〔201819号)的要求,20185月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制定了《刚察县易地扶贫搬迁住房管理办法》,并经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刚政办〔201873号,2019年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又下发了《关于做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扶局〔2019105号),根据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生存环境恶劣、生态环境脆弱、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本县农牧民。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量力而行、保障基本,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的原则,确保搬迁对象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安排的专项建设基金、省级财政筹集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和长期低息贷款组成。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

第四条 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由刚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承接易地搬迁房屋工程的建设和质量监督;刚察县扶贫开发局负责易地搬迁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住房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住房建设

第五条 住房建设是指易地扶贫搬迁用于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解决建档立卡搬迁农牧户住房安全问题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六条 搬迁对象的确定

(一)户主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申请书》和《易地扶贫搬迁农牧户建房承诺书》

(二)村级初审。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农牧户申请进行评议和初审(重点审核是否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农牧户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审核。乡镇对村委会上报的相关资料和情况进行核实(重点审核搬迁农牧户是否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信息是否与国网系统标注的一致、是否符合农村牧区“一户一宅”规定、是否享受过其它建房补助政策等),签署意见并汇总填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花名册》,向县扶贫开发局申报。

(四)县级审批。由县扶贫开发局对各乡镇申报花名册进行最终审核(重点审核搬迁对象是否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否享受过其它建房补助政策等信息真实性),报上级部门审批。

(五)计划下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审批的搬迁户数及名单将年度搬迁计划数下达到乡镇,各乡镇、村在收到下达的计划后,及时通知搬迁户。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及村派专人及时协助搬迁农牧户办理好建房规划选址、用地批准手续。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及村督促搬迁农牧户与施工队伍签订建房施工合同,并层层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确保按期开工。

第七条 安置方式。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方式分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不得原址修建。

(一)集中安置。原则上选择交通便利、饮水方便、基础条件较好的地方,主要有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和依托小城镇安置、乡村旅游区安置等方式。在县城、国省干道经过的乡镇,可适当规划集中安置示范点。

(二)分散安置。选择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等资源的地方进行插花安置。 

第八条 安置模式。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安置模式有集中建房搬迁和分散建房安置两种。

(一)集中建房搬迁。对集中安置示范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扶贫开发局组织人员在充分尊重搬迁农牧户意愿的基础上,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并由受益农牧户讨论决定采取统建或自建等方式建设。

(二)分散安置建房搬迁。分散安置的搬迁户。对分散安置搬迁户,由乡镇、村组织其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刚察县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图集》选择确定户型,主要采取自建或统建的方式建设。

(三)房屋建设标准。按照“保基本、促脱贫”的总体要求,坚持“突出民居特色、节约建设成本、注重经济实用”的原则,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含厨房、卫生间等生活设施),3人及以上的多人户住房建设总面积上限标准为80平方米。建房自筹资金每户不超过1万元。

第三章   住房管理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投资金来源以政府投资为主,搬迁户对搬迁安置房具有房屋所有权,切实改善搬迁对象的生存发展环境,切实解决搬迁户的安居保障问题。

  一是任何人不得假借建档立卡贫困户之名获得此类安置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不得擅自对此类安置房进行租赁和转让。易地扶贫搬迁采取实名申报制,搬迁对象提交的户籍信息必须与扶贫部门系统信息平台相关内容完全一致;二是冒名顶替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户易地扶贫搬迁资格,安置房已建成投用的,依法收回其所有权、使用权或相关建投资金;三是存在国家工作人员配合弄虚作假的,依据党纪法规从严查处相关责任人员;四是易地搬迁户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取得房屋钥匙的60日内必须搬入新房,房屋存在不易入住的情形时(如遇工程质量问题或达不到入住条件、房屋潮湿等)可延期入住。逾期不搬的将取消易地扶贫搬迁资格,安置房已建成投用的,依法收回其所有权、使用权或相关建投资金。

第十条 易地搬迁户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取得房屋钥匙的60日内必须搬入新房,逾期不搬迁的将取消易地搬迁资格。同时撤销房屋的所有权。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取得易地搬迁房屋的,一经查实的,立即取消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刚察县易地扶贫搬迁住房项目,原则上20年内不得抵押、出售、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除外)。擅自抵押、出售、置换或转让经劝告仍不改正的,依法收回其所有权.

(一)20年后确因客观原因出 售、转让安置住房时,尚未回购的超面积建房部分出售、转让的收益归当地政府或出资人所有。

(二)建档立卡搬迁户整户死亡后,如有法定继承人,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房屋产权;如无法定继承人,其房屋产权应收归村集体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处置。

(三)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搬迁户安置住房不允许出租、借住,已对外出租或借住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责纠正。

(四)搬迁户稳定脱贫后,如确需对外出租的,应按照一年一报一审的原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许可。建档立卡户 利用平房院内空地从事服务业增加收入,涉及合伙经营、出租经营的也要报上述部门审核许可。

对已分配的安置住房,建档立卡搬迁户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不居住的,由县人民政府应收回其安置住房,另行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房屋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直接或参与购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侵害搬迁群众利益的;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监管工作不到位,造成建档立卡搬迁户私下转让、倒卖、出售安置住房的,按照职责权限,由有关机关或组织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是由政府出资和群众自筹建设 (购买)的不动产,应按法律和政策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核 发不动产权证书,具体参照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等14部委《关于印发〈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的通知》规定执行。对超面积住房作出分割的安置住房,按共有产权方式 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明确记载产权人份额。建档立卡搬迁户脱 贫攻坚期满后对超面积部分进行回购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程序 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确实无力回购的,应按共有不动产权登记颁 证。合户安置住房办理登记时,应明确记载建档立卡搬迁户的建 筑面积份额。鳏寡孤独特殊困难群众,可不面对个人办理不动产 权证,其所居住的安置住房不动产权归地方政府或村集体所有。

第四章   保修与集中点管理

第十五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本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最低

保修期限和保修期分别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防渗漏为 2 年;

 (3)房屋装饰装修工程(门窗、粉刷、吊顶)为1年;

(4)给排水管道、供暖安装为1个使用周期。

第十六条 因搬迁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的损坏和质量问题,由搬迁户负责。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搬迁户上报乡镇,由乡镇现场勘查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者非建设原因造成的损坏,维修费用由搬迁户自行承担(如涂料脱落、屋面局部瓦片掉落、门窗破损),房屋保险由各乡镇自行组织购买。

  第十七条 集中点基础设施属集中搬迁小区全体住户所有,搬迁户应当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对搬迁小区的内的事物进行管理。小区环境卫生应当采取购买方式交由县物业管理部门进行保洁工作,小区居民按照相关要求按时交纳相关费用(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等)。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仅限自2016年以来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210日起施行后,2018515日印发的《刚察县易地扶贫搬迁住房管理办法》(刚政办〔2018〕73号)自动废止,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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