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政府财政预算,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落实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海北州州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刚察县预算管理,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由县级各部门预算和财政代编预算组成。
第三条 凡纳入县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乡镇、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县本级各单位),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县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县本级预算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勤俭节约、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一般公共预算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保证预算收支平衡。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上级规定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县本级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对所有政府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政府债务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征管部门要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科学编制收入预算。
第六条 县本级各单位的所有收支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面反映预算单位的收支全貌。县本级各单位应将所有财政拨款收入和自有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自有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本级横向财政拨款收入、非本级财政拨款收入、专户核拨的非税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 年初无法直接编列到部门的预算,作为财政代编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主要包括:
(一)已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但暂未确定具体项目、执行单位的项目资金,包括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扶贫专项资金、基本建设配套资金、推进改革创新经费、督导检查专项经费、项目前期费、乡村振兴奖补资金、应急救灾资金等;
(二)已明确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支出内容,可按照数量、标准据实下达的项目资金,包括新增人员经费(含统一增资配套、个别职务晋升、新增人员待遇落实)、民生政策配套或补贴(含社会保障、就业、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干部培训、会议、因公出国(境)、慰问、考核奖励、人事招考、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道路安全保障等经费,以及其他需审核下达的单一具体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在执行中根据收入情况相应安排支出的资金;
(四)预算预备费;
(五)其他无法编列到部门的预算资金。
第八条 县级预算支出按照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建立专用或者专项支出资金项目。确需建立的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县本级各单位应将所有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一)县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对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确定预算编制政策、编制内容、编制要求等,向县本级各单位部署编制工作;提出预算收支建议数,并汇总部门预算后编制县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二)县本级各单位应根据县财政局的统一安排,按照“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的原则,组织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指导下属单位编制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核。
(三)县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年决算情况,适时制定或调整部门预算定员、定额标准。
(四)县本级各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县财政局应将资产存量和配置标准作为预算审核的重要依据,从严审核新增资产预算。
(五)对本级预算资金安排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需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或政府债券资金解决的项目支出,均实行项目库管理。对未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预算,不纳入县本级部门预算。县本级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国家和我省政策导向、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政策目标等,提前做好项目评审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向县财政局递交项目入库申请。县财政局应通过运用绩效评价结果等途径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核,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入库、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县财政局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县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县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七)县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县政府研究审核并报县委审定后,由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当年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和具体方案。预算草案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确定为当年县本级财政预算。
(八)因县人代会未召开,县级预算未经人代会审批前的资金拨付,由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办理。
第十条 县本级年度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向县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部门预算经县财政局批复后,县本级各部门应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 县本级预算由县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县本级各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执行本单位预算,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一)严格按预算执行。切实硬化预算约束,坚持先有预算后拨款的原则;
(二)依法组织收入。依照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缴各项预算收入,做到依法征管,应收尽收;
(三)合理调度预算支出。严格按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执行进度,及时合理地拨付资金;
(四)确保预算收支平衡。努力增收节支,及时分析财政经济发展形势和预算执行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五)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体系,严肃财政纪律,及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是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县级预算执行,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财税政策的措施,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统一负责组织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执行;
(二)督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三)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四)监督检查县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各部门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五) 编制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审批部门预算调整和追加(减)等事项;
(六)按月编报、汇总预算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
(七)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人行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县本级各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上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国库和非税收入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坐支、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不得擅自设立过渡户。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本级预算草案前,财政部门可以安排上一年度的结转支出、参照上年同期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并在预算草案报告中作出说明。县本级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一)按照预算拨款。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严格预算拨款内容的审核,不得办理无预算、无项目、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三)按照进度拨款。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及专户资金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经县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县本级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县本级一般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六条 县本级各单位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等各类需县政府研究的事项,凡涉及增加财政预算支出内容的,应当在报送请示或会议研究之前征求县财政局意见。对未征求县财政局意见的资金事项,县政府不予研究。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对省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照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分配安排。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对已明确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支出内容,可依据数量、标准等因素据实下达资金的代编预算,由县财政局按照国家和省、县有关政策、标准从对应的代编预算中审核下达。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对已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但暂未确定具体项目、执行单位的代编预算,由县财政局根据相关单位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代编预算安排建议,并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2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财政副县长审定后下达;
(二)20万元以上的,报分管财政副县长和县长审定后下达。
(三)经县委或县政府研究的代编预算分配方案,由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纪要等公文下达。
第二十条 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对无法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和分配计划的代编预算,原则上按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有关规定,收回总预算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因中央和省级政策要求或者新增工作需求,且可从代编预算中调剂安排的新增支出,由县财政局根据相关单位的资金申请方案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并按以下额度和程序办理:
(一)1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并定期汇总后向县政府备案;
(二)10—20万元的,报分管财政副县长审定后下达;
(三)20万元以上的,报分管财政副县长和县长审定后下达。
第二十二条 除县委、县政府临时确定的紧急项目、重大改革调整、不可预见的特殊项目以及自然灾害等以外,原则上不追加预算,新增支出通过调剂代编预算或部门预算解决。若出现不可预见的新增财力且预算调剂无法解决,确需追加的新增支出,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2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财政副县长批准后下达;
(二)20—50万元的,报分管财政副县长和县长批准后下达;
(三)50—100万元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后下达;
(四)10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审定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批准后下达;
(五)特殊紧急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及有关规定可先预拨资金,后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县本级各单位应加快年度预算执行进度。对在年底前未形成实际支出的本级预算安排的经费及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在12月底前全部收回并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二十四条 对在年底前未形成实际支出的上级专项资金,根据上级有关存量资金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需整合使用尚未统筹存量资金的,由相关单位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变更用途使用方案,县财政局提出统筹安排建议后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3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执行,并定期汇总后向县政府备案;
(二)30—50万元的,报分管财政副县长审定后执行;
(三)50—100万元的,报分管财政副县长和县长审定后执行。
(四)10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审定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
批准。
第二十六条 对无法继续使用或无法整合使用的存量资金,由县财政局收回统筹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重新安排或统筹安排后,未能在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全部支出的存量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再次收回,并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二十七条 对当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单位,由县财政压减其下年度相应的支出预算。
第二十八条 县本级各单位要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努力提高本部门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要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将绩效监管体系覆盖所有预算资金和县本级单位,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绩效管理,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本级各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规范使用。各单位对本单位集中支付的经济业务事项及所提供支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和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设立支出过渡性账户,不得违规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不得违规提取和使用现金。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条 县本级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县财政局应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增加或减少财政收入的;
(三)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四)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五)需要分配政府性债务限额及转贷县级政府债券资金的。
县财政局应按规定将上述事项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局按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涉及重点项目变动的,应提请县政府研究批准。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难以预见的紧急状态时,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财政支出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支出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按国家和县有关规定进行机构调整增加人员、普遍性调资和奖励等原因需要增加的人员经费开支,由县财政局按规定调整该部门预算。
第五章 决算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要在每年末,安排布置编制县级各部门决算草案的原则、方法、要求格式和报送期限。
县级各部门在预算年度终了时,要分别按规定组织编制县级决算草案和本部门的决算,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三十三条 县本级总决算由县财政局负责编报。县本级财政决算总收入包括县财政直接收入、省级补助收入、政府债务收入等。县本级财政决算总支出包括县本级单位当年决算支出、补助县级政府支出、政府债务支出等。
县本级决算草案编制过程中,县财政局对县与州级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和结算项目进行清理,具体办理各种结算事项。
第三十四条 县本级部门决算由县本级各单位负责编报。县本级部门决算草案由县本级各单位决算草案汇总组成。县本级各单位应当按照县财政局的要求,及时编报本单位收入、支出等年度数据及相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与州级财政结算情况和县本级预算单位的决算收支情况,按规定编制县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政府审定,由县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县本级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向县本级各单位批复决算。部门决算经县财政局批复后,县本级各单位应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本级财政预算和决算依法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监督审查。预算执行过程中县财政局受县政府委托,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县人大或其常委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对预算调整和预算变更事项按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报批或备案。
第三十八条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县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县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局依法对县级各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县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和上缴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安全、规范、有效”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县级各部门要接受县财政局、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应当执行县财政局的检查意见和县审计部门的审计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县级出台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