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刚察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
为维持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运营管理,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办〔2020〕2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房租市场实际情况,并参考周边州县租金标准,我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对公共租赁住房价格进行了动态调整。
一、城镇保障性住房现行租金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际执行标准每套每月80元。
(二)廉租住房。租金实际执行标准每套每月60元;低保户每套每月18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调整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办〔2020〕21号)要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租金标准确定。租金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确定并动态调整。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租金标准拟调整如下:
(一)保障对象
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每月0.36元(按建筑面积收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转户农牧民家庭等每平方米每月2元(按建筑面积收取)。
城镇低保户租房押金按每套3000元收取,其他保障对象租房押金按每套10000元收取。
(二)非保障对象
受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招商引资等方面因素影响,原计划保障对象数量达不到预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滞租的,面向非保障对象出租,每平方米每月4元(按建筑面积收取)。
非保障对象租房押金按每套20000元收取。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援青干部人才等非保障对象住房租金由县财政承担的,公租房免收押金。
(三)其他
干部周转房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非保障对象租金标准参照执行,每平方米每月4元(按建筑面积收取)。
三、租金缴纳执行时间
为体现社会公平,给广大承租人一个适应期,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暂按目前实际执行标准执行,2022年1月1日起,拟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