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FS01-202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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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刚政办〔2022〕21号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刚察县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刚察县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由十七届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1日
刚察县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开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满足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需求,保障残疾人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三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计划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6〕87号)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刚察县户籍常住人口,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重度残疾人和确需提供服务的残疾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除此之外,还必须具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其它相关规定的准入条件。
第四条 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和其家庭状况及托养机构条件,经残疾人本人自愿申请或监护人申请、机构评定,以有服务需求、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重度残疾人和确需提供服务的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由服务机构派人上门,主要提供定期走访、日常生活照料、生活护理、卫生清洁、事项代办、送医就医等服务。
第五条 资金来源和补贴标准:居家托养补贴资金主要依靠公共财政,社会募集、上级补助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贴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机构补贴。居家托养由机构凭《刚察县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申请表》、《刚察县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人员花名册》、《刚察县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情况记录单》等相关资料按季度集中向县残联统一申请结算。由县残联根据服务机构实际居家托养的残疾人数、补贴标准、服务情况、评估结果,统一将补助经费拨付给托养服务机构。
第六条 村(社区)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初审。根据申请人或监护人的意愿、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及其家庭情况、申请居家托养的方式,在《刚察县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社区)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无异议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明等)上报乡(镇)残联;乡(镇)残联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复审,无异议后上报县残联;县残联收到乡(镇)残联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认真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告知相关乡(镇),对符合居家托养条件的申请人统一提供给托养机构;托养服务机构通知其办理有关托养服务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与其所服务的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它事项。
第七条 托养机构应当与托养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托养机构名称地址,托养服务对象与监护人姓名;
(二)详细的托养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托养服务期限和地点;
(四)托养机构、托养服务对象与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六)双方违约责任;
(七)托养机构、托养服务对象与监护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委托各残疾人专职委员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长、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调查、评估,在《刚察县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情况记录单》上确认签字,报由村(社区)残协签字盖章后上报县残联。
第九条 服务人员应如实记录服务情况,并和服务对象或监护人及亲属分别在记录单上签名。托养服务机构应当为服务对象建立服务档案,随时检查服务人员服务情况,评定服务质量,及时征求服务对象或监护人及亲属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结合实际需求改进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双方认可)。
第十条 残疾人居家托养补贴费用需由托养对象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经签订购买合同、定期评估等程序后方可享受。
第十一条 县残联为补贴资金审核、发放的业务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全额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当事人和相关托养服务机构享受补贴的资格。同时停止相关托养服务机构的服务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补贴时间从托养机构批准后,申请人实际开展托养服务之日起计算,审计部门每年应对托养机构资金使用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托养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全职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服务人员。托养机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社会工作类、社会福利类或康复类等相关学习或培训经历,服务人员应熟练掌握残疾人居家托养的基本知识。
第十三条 托养机构、托养机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或监护人有下列行为的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托养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残联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终止托养服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歧视、虐待托养服务对象的;
2、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托养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
3、骗取上级补贴资金或侵占托养服务对象合法财产的;
4、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涉及到人身财产权利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介入,依法处理。
(二)托养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私分、挪用、截留托养服务对象托养款物的;
2、私分、挪用劳动生产收入的;
3、辱骂、殴打、虐待托养服务对象的;
4、盗窃、侵占托养机构或者托养服务对象财产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涉及到人身财产权利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介入,依法处理。
(三)服务对象或监护人有下列行为的应予退托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出现严重疾病需求住院就医;
2、不服从管理服务;
3、对服务人员谩骂阻挠;
4、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等。
第十四条 加强绩效评估,建立健全由残联、居家托养服务对象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第三方组成的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综合考评机制,高度重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评价,及时向社会公布绩效考评结果。在年终考核评估工作中,考评结果为合格及合格以上的承接主体可以继续续签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合同;考评结果为较差及以下的重新选择承接主体,不再续签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2年6月15日至2024年6月15日。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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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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