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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20日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0日
 
关于印发《刚察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刚财【2021】402号

GCFS10-2021-0001


           刚察县财政局

 文件

  刚察县乡村振兴局

    刚察县发展和改革局

      刚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刚察县农牧水利和科技

  刚察县自然资源局

 

刚财【2021】402号


关于印发刚察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各单位: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乡村振兴局、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牵头,联合县乡村振兴局县发展改革局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制定了《刚察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十七届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刚察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11020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州财政局、档。

    刚察县财政局             20211020日印发


刚察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规定,参照《青海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农字〔2021821号)及海北州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北财2021474),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为衔接补助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州级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三条  财政衔接补助资金应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求,兼顾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及有效衔接的其他目标任务。中央财政衔接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省级和州级财政衔接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牧区产业发展和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县级财政衔接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牧区产业发展、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牧民民生项目补助资金等。

第四条  衔接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

加强监测预警,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开展定期动态监测(以下简称“监测帮扶对象”),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对监测发现返贫致贫风险,且具备产业发展能力的监测帮扶对象,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务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对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申请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或列入县级预算安排。

新型经营主体“十三五”期间承贷的发展生产贷款,省级财政衔接补助资金接续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贴息,贴息累计不超过2年。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易地扶贫搬迁后扶产业发展纳入支持衔接乡村振兴范围。

2.支持脱贫劳动力稳岗就业。

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跨省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可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其标准不得高于1000元。返乡在乡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岗就业,可给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 

对扶贫车间建设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企业负担,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照差异化补助原则确定,每个车间补助衔接资金10-50万元标准,结合本县实际,按照差异化补助原则,对规模较小的补助10—30万元、对带动强的龙头企业或规模较大的补助30—50万元。

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短板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吸纳更多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就地就近就业,促进其增收致富。

中央衔接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两后生”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补助。省级衔接补助资金对”“十三五””期间入学的脱贫家庭学生接受大专、本科教育给予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支持牦牛、藏羊、油菜、青稞、沙棘、冷水鱼、食用菌、中藏药材、火焰蔘等特色优势农畜产品生产、产业链条延伸、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主要包括种质基地建设、特色优良品种繁育、优势品种提纯复壮、“绿色有机输出地品牌”打造、“百乡千村”创建、现代农业产业融合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与创建、生产奖补激励、科技创新等。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集散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车间建设、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展销、农产品宣传推广、电商平台建设、农产品销售奖补等。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农牧业产业配套道路、电力和水利设施,以及以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贴费贴息等方式适当支持农产品分选及初加工项目和鲜活农畜产品产地仓储、冷链等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除以上投向外,省、州、县财政衔接补助资金在做好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基础上,可适当支持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生态旅游、休闲观光农牧业等带动农牧民增收的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县级财政衔接补助资金也可用于县级自行制定的民生综合保障类和服务类项目支出。

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农村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以及村(社、区)通硬化路,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防洪、灌溉和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等水、电、路、网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2.中央财政衔接补助资金可用于支持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其他相关支出

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五条 衔接补助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托省级相关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严格项目论证入库,科学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衔接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及时做好项目动态调整工作,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六条  统筹用于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的中央财政衔接补助资金不得超过中央资金到县总规模的30%。

第七条  衔接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五)偿还债务和垫资;

(六)设立基金和风险防控池;

(七)购买保险;

(八)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文件规定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并向所属乡(镇)党委、政府报备

第九条 符合《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规定的项目,施行简易审批。

第十条  省级每年提取不超过1%的衔接补助资金作为项目管理费,按因素法测算分配到县级使用。测算因素包含但不限于:当年衔接补助资金到县规模、上年度统筹整合资金支出情况、县级项目管理费安排情况等。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绩效评价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第条规定的负面清单范围。不足部分申请上财政专项资金或县级自行解决。

级衔接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金额的资金,由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本级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统计调查、表彰奖励、低收入群体慰问、监控系统运行、绩效评价及委托第三方审计费用和项目管理费等。

第十一条 衔接补助资金按照我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规定执行。

 

 资金分配

 

第十  级衔接资金每年6月底前由乡村振兴局、农牧水利和科技局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因素法测算级衔接资金分配计划,经政府研究后报送财政局,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将级衔接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并抄送县人大报备

第十  上级财政衔接补助资金拨付下达后,由财政局下达指标文件,根据资金性质乡村振兴牧水利和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教事务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财政文件印发之日起60日内确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研究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 财政局、县乡村振兴牧水利和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教事务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根据资金审核分配建议方案安排项目资金,指导县乡村振兴、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宗教事务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使用 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在衔接补助资金管理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及各村(居)委员会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县财政局财监股按照工作要求,对衔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管工作,每年末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宗教事务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拨付至各乡(镇)、村的衔接补助资金的收支管理、凭证审核、会计核算、资金核拨、项目进度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居)委员会是衔接补助资金的项目管理单位。主要负责本乡(镇)或本村项目的规划、方案申报、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验收等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完善报账资料,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并对所提供的凭证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县纪检监察委和县审计局为衔接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衔接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和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

以上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各司其职,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十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对县本级预算安排的和上级下达的衔接补助资金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行进资金公示,内容包括资金的来源、额度及拨付单位等信息;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负责对衔接补助资金的项目行进公示,内容包括资金名称、项目安排明细、资金管理、施工进度等信息;

各村负责对在本村实施的衔接补助资金项目行进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进度、项目效益、项目主管单位等信息。

第十  财政牵头,由各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实施的(包括由本部门拨付至下属单位或各乡镇实施的)衔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支出数据和未支出原因分项目进行填报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于每月底29日前报县财政局农财股由财政局农财股汇总上报州财政局,同时,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将本部门的资金使用及支付进度上报州级行业主管部门。

十八  财政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不同,按照具体职能衔接补助资金进行监管,财政局负责对年度预算安排和下达给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财政衔接补助资金的项目安排情况、支出情况和绩效评价工作行进督促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细化本部门实施的和分配给乡镇或下属单位实施的项目库,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及时上缴项目结余资金,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存量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十九  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上报项目计划,由财政根据任务需要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衔接补助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二十条 对推进乡村振兴衔接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 刚察县财政局 刚察县扶贫局 刚察县发展和改革 刚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刚察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刚察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刚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刚财2019116 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刚察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1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1121日至202611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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