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FS10-2023-0001
刚察县财政局
文件
刚察县发展和改革局
刚财〔2023〕162号

刚察县财政局 刚察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刚察县县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刚察县县级粮油承储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严格规范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合理使用补贴资金,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作用,根据《海北州财政局 海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北州州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财〔2023〕26号),我们制定了《刚察县县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刚察县县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刚察县财政局 刚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2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州农发行,本局各局长,档。
刚察县财政局 2023年5月23日印发
刚察县县级储备粮油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规范拨付程序,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北州州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部门从粮食风险基金和县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的粮油储存企业储备县级粮油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利息补贴。
第三条 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县财政按规定安排拨付和监管省、县级补贴资金,组织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审核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跟踪绩效结果应用。
县发改局根据县级储备粮油储备规模提出补贴资金预拨建议。组织做好储备粮油补贴清算工作,并提出清算建议。做好补贴资金绩效管理,设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按照行业管理要求,督促指导承储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州农发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核定的入库价格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油贷款资金,配合做好利息补贴清算等工作。
承(代)储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规范做好对县级储备粮油的调入、调出、轮换等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账管理。规范使用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县级储备粮油储备工作。定期核对账务,保证账账、账表、账证、账实相符,及时、准确、真实反映财务事项。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补贴资金包括储备县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含差价)、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质量检测检验费用等相关支出。
第五条 保管费用
保管费用实行定额补贴,按照定额标准和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油储备规模落实情况进行清算。
(一)定额标准
1. 原粮每年0.12元/公斤。
2. 成品粮每年0.2元/公斤。
3. 食用植物油每年0.4元/公斤(含正常轮换费用)。
(二)核定清算
1.由县发改局按承储企业计划数予以预拨,年度终了,按年实际平均库存数量(各月末实际库存之和/12个月)提出清算数量。
2.当年调增、调减储备计划按实际进出库的次月起计算。
3.低于最低实物库存量和超过轮换架空期的,不享受相应规模的保管费用。按规定延长和缩短轮换架空期的除外。
第六条 利息补贴
1.利息补贴实行据实拨付,由县发改局按储备企业储备贷款金额所占利息按季予以预拨。年度终了,根据州农发行对承储企业收取的贷款利息回单、县发改局按季度预拨利息补贴数核对清算。
2.当年调增、调减储备计划按实际进出库的次月起计算。
3.低于最低实物库存量和超过轮换架空期的,不享受相应规模的利息补贴。按规定延长和缩短轮换架空期的除外。
第七条 轮换费用
轮换费用实行定额结算,根据当年轮换计划和县发改局轮换验收结果,按轮换实际数量计算。
(一)定额标准
1.原粮
静态轮换:0.12元/公斤。
动态轮换:0.06元/公斤。
2.成品粮
每次按0.08元/公斤,按照每年轮换不少于三次的规定,全年补贴至多0.24元/公斤。
(二)其他费用
1. 轮换运费补贴。对省内公路运距较长的轮换企业给予适当补贴,以铁路到站(或供货企业)为起点到储存库点运距为补贴范围。运距在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内的,无运费补贴;运距在100公里(含100公里)以上的,给予公路运输0.5元/吨公里的运费补贴。
2. 轮换竞价交易手续费用。通过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轮换的,轮换竞价交易手续费用予以据实核拨。
第八条 质量检验费用
涉及县级储备粮的监督抽检、验收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出库检验、库存检查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根据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实际发生金额核拨。
第三章 核定价格
第九条 发生调增、调减储备规模以及串换品种时,由承储企业按照实际购入情况向县发改局提出核价申请,县发改局审核后提出建议,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州农发行进行核定,出具核价文件。
1. 出入库成本价格。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价格,按照实际购入成本价格加一次性入库费用的原则进行核定。入库成本价格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县级储备粮油出库成本价格,按照实际销售成本价格计算,承储企业按照出库成本价格按时上缴差价收入至县级财政。
2. 一次性入库费用。由于调增、串换品种时产生的一次性入库费用,随核价申请一同报送审核。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交易手续费、定额内的粮食储存损耗、核定入库前由州农发行贷款产生的利息。
第十条 静态轮换的小麦、青稞、稻谷等原粮以及食用植物油在执行轮换计划时,按照“轮出差价核定清算,轮入重新核价”的方式进行管理。由承储企业根据轮换竞价交易中合约的采购价格向县发改局提出出入库核价申请,县发改局审核后提出建议,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州农发行进行核定,出具核价文件。轮换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第七条轮换费用中的其他费用计算据实拨付。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清算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于每年上、下半年分两次预拨。由县发改局根据储备规模落实情况、年度轮换计划和补贴标准提出年度补贴资金预拨建议,县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十二条 县发改局根据县级储备粮油储备规模落实情况、轮换验收结果、补贴标准,审核提出补贴资金清算建议。会同县财政局、州农发行于次年3月底前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县财政局根据清算结果,会同县发改局、州农发行出具清算文件。
第十三条 年度清算后,多拨部分滚动下年使用,少拨部分及时补拨。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发改局应加强补贴资金绩效管理,按要求组织承储企业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次年2月底轮换验收完成后20日内报绩效自评报告。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州农发行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补贴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州农发行、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对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