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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8日 消息来源: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工作,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海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海北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刚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2)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一般以上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5 应对灾种

本预案主要应对的自然灾害种类包括地震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暴雨、冰雹、雷电、大风、大雾、沙尘暴、雪灾、雨雪冰冻等)、地质灾害(山体崩塌、地裂、滑坡、泥石流等)、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2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刚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刚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审议全县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跨县(州)交流与合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县委书记、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副县长担任。

成员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刚察中队、县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统计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民宗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审计局、县气象局、县乡村振兴局、热水管委会、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海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刚察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刚察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救援力量组成。

2.2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根据致灾因素或灾害后果不同,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任副主任。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2)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3)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协调解决灾害救助相关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

(4)督促落实各类应急资源的优化配置,协调各类救灾物资的紧急调供。协调灾区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和善后处理等一系列应急工作。

(5)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6)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组织指导开展一般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

(7)跟踪督促灾害救助相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相关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县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专家委员会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研究全县应急管理和自然灾害救助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并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规划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和建议。当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时,根据实际需要抽调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局、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加强灾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通过监测发现自然灾害预兆或可能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在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1)县应急管理局要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2)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对于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当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海北州应急管理局报告;对于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当第一时间先行报告,后及时完成书面补报。县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县应急管理局。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县应急管理局应第一时间向县委和县政府以及海北州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5)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委和县政府报告,同时抄报海北州应急管理局。

(6)在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按要求上报海北州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7)对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核定

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县应急管理局针对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在灾情核定后,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损住房、需政府救助人口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灾情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2)灾情稳定前,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其中,发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受灾人员、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现场情况等。

地震灾害:地震的震级、震源深度、影响范围、受到危害的人群数量和已经掌握的伤亡人数情况,房屋倒塌损失情况,城市基础设施和各类建(构)筑物(房屋)损毁,以及余震频次情况。

水旱灾害:洪涝灾害及衍生灾害情况,受灾地区、受灾面积、受灾人群和已经掌握的人员伤亡(涉险失踪人员)情况,城市内涝、水利设施破坏、农田、房屋被淹以及地区警戒水位情况等。旱灾影响范围,农作物受灾面积以及人畜饮水困难等情况。

气象灾害:根据暴雨、大风、大雾、冰雹、雷电、沙尘暴、雪灾、雨雪冰冻等不同类别的灾害天气,发布灾害天气的监测预报以及发生的直接危害和衍生灾害情况,气象灾害发展态势和未来天气情况,受灾范围,受灾庄稼面积,受灾人群等情况。

地质灾害:事发地灾害程度和涉灾群众情况,造成的公路中断、建(构)筑物(房屋)被淹埋以及基础设施破坏、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情况,气象灾害天气和灾害地质技术条件情况等。

生物灾害:发生在森林草原的生物灾害(包括外来物种侵入)和林草病虫。

森林草原火灾:火灾影响区域和过火面积,影响人群和人员伤亡(涉险失踪人员)情况,烧毁森林和房屋损失情况,火险气象等级灾害天气情况等。

(3)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四级。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县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牧业人口10%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特别高、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等,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

5.1.3 响应措施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县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受灾地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抽调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资金。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定的灾情及时预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州级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时,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积极向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申请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5)调拨救灾物资。县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物资;州级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时,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统计局)做好州级救灾物资调运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6)投入救灾力量。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财政局督促县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武警刚察中队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等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县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统计局)、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统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刚察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刚察分公司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9)抢修基础设施。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保障工作。县供电公司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10)提供技术支撑。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海北分公司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1)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2)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3)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上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4)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5)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3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县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建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视情开展受灾地区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3)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抽调相关领域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州级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时,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积极向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申请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县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物资;州级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时,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统计局)做好州级救灾物资调运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人武部、武警刚察中队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县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财政局督促县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刚察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刚察分公司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县红十字会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上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县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牧业人口3%以上、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反映强烈等,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乡(镇)政府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州级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时,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积极向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申请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县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物资;州级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时,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统计局)做好州级救灾物资调运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人武部、武警刚察中队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县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刚察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刚察分公司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县政府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0)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有关要求上报。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50户以上、2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县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牧业人口1%以上、3%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群众反映强烈等,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州级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时,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积极向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申请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县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物资;州级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时,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统计局)做好州级救灾物资调运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刚察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刚察分公司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0)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有关要求上报。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多灾易灾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1)对已启动县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2)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乡(镇)通报,所涉及乡(镇)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3)县级启动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应及时向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响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管理局要接受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6.2 冬春救助

县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生活困难。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9月下旬对受灾人员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建立救助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海北州应急管理局备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农房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对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逐级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适时组成工作组开展实地抽查,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负责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指导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做好重建工作。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因灾倒损住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

县政府要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和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结合本地区灾害特点,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应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并留有安全冗余。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县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提升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鼓励村(社区、牧村)、社会组织、企业和家庭储备基本的灾害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3 交通保障

自然灾害发生时,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视情按规定对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应急物资的快速调运能力。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统计局)组织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电信、移动、联通企业依法保障公用通信网络畅通、灾情信息及时传送。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县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6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统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县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乡镇、村(社区、牧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7 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加。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救灾捐赠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自愿、无偿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7.8 科技保障

结合全县防灾减灾的实际需要,加大防灾减灾的基础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推动多领域、多灾种、多学科的防灾减灾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和理论创新。

开展应急灾害监测预警、重大自然灾害防治、防灾减灾、避险救援新材料、新产品和新装备研究与应用。

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技合作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先进的防灾减灾理念、经验和做法,引进先进的防灾减灾技术,着力提升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科技含量,大力推进防灾减灾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7.9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组织开展对全县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1)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2)自然灾害救助: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给予的临时性、阶段性生活救助以及对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给予的抚慰。

(3)本预案关于救灾物资的表述指生活类救灾物资。

(4)本预案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复盘、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组织修订完善。

根据《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原则上每3年对应急预案评估一次。评估后,认为需要修订的,应按程序组织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2)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本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3)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4)乡(镇)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按相关规定做好备案衔接工作。

(5)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2.刚察县党政机关及有关单位通讯录


附件1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政法委: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令,按照职责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县委宣传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负责协调新闻媒体,指导媒体及时发送预警信息,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力度,确保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县委统战部: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令,按照职责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县委社会工作部: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县人武部: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协调办理县政府提出的军队参加救灾事宜;协助县委、县政府做好抢险救灾保障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制定全县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牵头组织县内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承担省、州、县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因灾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和灾区的卫生防疫,预防控制因灾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流行。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县公安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制度、规划的修订完善和贯彻落实;负责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以及重大灾害期间灾区社会秩序稳定;积极配合灾区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安全畅通;依法打击灾区盗抢违法犯罪,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县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在发生灾情时,承担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相关工作。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应急救援,做好消防知识科普宣传及演练。

武警刚察中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在发生灾情时,视情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县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统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查等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根据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的县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食的调拨和供应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技创新工作,支持技术装备研发。负责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救灾科研项目,承担灾害发生规律和防灾减灾救灾方面技术研究,为救灾决策提供科学支撑。负责灾害监测预报的空间技术支持,协调保障灾区应急通信。负责指导工业企业灾后复工复产工作。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无线电频率资源保障和干扰查处。负责组织县内通讯企业做好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恢复抢修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配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其他统计工作。

县教育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中小学(职业教育),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和教育系统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牵头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民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动员引导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指导事发地做好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县民宗局: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令,按照职责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请领、分配、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司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估,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负责做好灾区测绘和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

县生态环境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建议并指导当地实施。掌握突发灾害和疫情期间灾区的生态环境状况,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的工程安全评估、鉴定、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灾情发生时,优先确保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输送的公路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交通畅通,协调主管部门开通防灾减灾救灾“绿色”通道。根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公路交通安全监督和安全信息发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等工作。

县交警大队: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令,按照职责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维护灾区现场危险区域和附近交通秩序等。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组织全县农牧业自然灾害监测、防御和灾后指导生产救助工作。负责掌握农牧业受灾面积及损失情况,帮助、指导受灾群众灾后生产恢复。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水生动植物疫情、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水生动植物疫情、动物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预案、防御研究,组织开展农牧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负责制定全县水旱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对全县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汛情旱情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承担防御洪水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损毁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相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救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情况。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区应急避难场所。负责灾后因灾损毁文物的评估、保护和修复。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承担或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灾区市场稳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令,按照职责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县审计局: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令,按照职责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令,按照职责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县气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灾情评估。负责制定全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承担提供气象灾害防御建议和对策,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令,按照职责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热水管委会: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令,按照职责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县总工会: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令,按照职责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县妇联: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令,按照职责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团县委: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令,按照职责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县红十字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参加灾区伤员救治、心理疏导等现场救护。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募捐活动,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备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县供电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海北分公司:抢修恢复灾后受损通信设施,提供自然灾害应急通信保障。配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刚察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刚察分公司: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令,按照本单位职责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令,按照职责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附件2

刚察县党政机关及有关单位通讯录

单位

电话

单位

电话

县委办公室

0970-8652573

县审计局

0970-8653127

县政府办公室

0970-8653464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0970-8653026

县政协办公室

0970-8651170

县文体旅游广电局

0970-8652008

县人大办公室

0970-8653403

县卫生健康局

0970-8652474

县委组织部

0970-8652418

县生态环境局

0970-8655299

县委宣传部

0970-8652410

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0970-8653181

0970-8651778

县委统战部

0970-8653560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0970-8654669

县委政法委

0970-8651518

县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统计局)

0970-8652439

县监察委员会

0970-8652564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0970-8652481

县总工会

0970-8653249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70-8652204

团县委

0970-8652269

县气象局

0970-8652327

县妇女联合会

0970-8651698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

0970-8651107

县法院

0970-8652562

县教育局

0970-8652424

县检察院

0970-8652559

县财政局

0970-8652262

县人民武装部

0970-8652429

沙柳河镇人民政府

0970-8652290

消防救援大队

0970-8652119

哈尔盖镇人民政府

0970-8654800

县公安局

0970-8652523

伊克乌兰乡人民政府

0970-5930072

县应急管理局

0970-8652178

泉吉乡人民政府

0970-8655225

县司法局

0970-8655280

吉尔孟乡人民政府

0970-8652214

武警刚察中队

0970-864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