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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8日 消息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确保工程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青海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依据相关政策文件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验收合格的高标准农田灌溉田间配套工程设施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保障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坚持“政府主导、村级主体、受益者参与、社会协同”的原则,建立“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经费保障、管护到位”的长效机制,按照高标准农田工程实施内容进行管护,实行“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的管护制度。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畅通,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且有效发挥作用,农田防护林林木存活率较高等。

(五)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建立“县级监管、乡镇负责、村级实施、受益主体参与”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体制。

第七条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是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全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

(二)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

(三)组织管护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

(四)协调处理重大管护问题和突发事件;

(五)探索推行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和管护保险,坚持自愿原则,引导保险机构参与项目全过程质量监督,建立快速理赔修复通道,确保灾后损毁设施及时修复,依托保险机制落实建后管护。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使用监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日常管护工作;

(三)建立健全管护台账,定期开展巡查检查;

(四)定期向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报送管护工作情况;

(五)协调处理管护工作中的矛盾纠纷;

(六)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引导村民珍惜和保护农田设施,鼓励全体村民和经营主体制止、检举损害农田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实施本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

(二)制定村规民约,明确管护要求和责任;

(三)组织受益农户参与管护工作;

(四)使用村集体收益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择优选聘并规范管理管护人员,开展高标准农田日常管护工作。

(五)建立管护档案,记录管护情况;

(六)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管护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包经营户等受益主体是工程设施管护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正确使用工程设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二)参与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

(三)发现设施损坏及时报告并参与维修;

(四)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等自身原因或蓄意破坏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应及时自行修复或赔偿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应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将资产移交给项目所在村集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所在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乡镇、村两级管护主体应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强化过程质量监督,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

第十四条 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因施工质量缺陷导致的工程设施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三章 管护标准及内容

第十五条 田块整治工程管护内容包括:

(一)保持土地平整度,田面高差不超过正负5厘米;

(二)维持耕作层厚度不低于30厘米;

(三)定期检测土壤肥力,实施培肥改良;

(四)维护田埂、护坡等设施,防止垮塌和损毁;

(五)防治土壤侵蚀和退化。

第十六条 灌溉与排水工程管护内容包括:

(一)定期清理渠道、管道内的淤泥和杂草,保持水流畅通;

(二)汛前汛后对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和清淤。

第十七条 田间道路工程管护内容包括:

(一)保持路面平整,及时填补坑槽和修复损毁;

(二)维护路沿、路肩和边坡,防止水土流失;

(三)清理排水沟,确保排水畅通;

(四)维护下田通道,保证农机具正常通行;

(五)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管护内容包括:

(一)维护岸坡防护工程,定期检查稳定性;

(二)管护坡面防护工程,及时修复损毁;

(三)养护农田防护林网,保持林木保存率达到85%以上;

(四)保护农田生态环境,防治面源污染;

(五)维护生态沟渠、湿地等生态设施。

第十九条 其他工程设施管护内容包括:

(一)维护项目区标识牌、公示牌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二)维护其他配套工程设施。

第二十条 管护频次要求:

(一)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

(二)灌溉期前后对灌排系统进行全面检修;

(三)汛期前后对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淤和加固;

(四)每年对损毁的田间道路进行全面整修至少1次。

(五)每年春季对防护林网进行补植和抚育。

第四章 管护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府补助、集体投入、受益主体自筹和社会资金参与的多渠道管护资金筹措机制。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按照以下标准安排管护资金:

(一)县财政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作经费用于管护支出。

(二)重点管护维修项目申请上级部门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可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管护。具体提取比例及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鼓励受益主体自筹资金参与管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承包农户须对其流转或承包地块内的高标准农田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并对因自身耕作造成的损毁自行出资修复。

第二十五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日常巡查和维修养护的材料费、运输费;

(二)小型简易管护工具购置费;

(三)委托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费;

(四)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和培训费用;

(五)工程设施保险费用;

(六)重大维修和应急抢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以下支出:

(一)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二)办公设备购置费;

(三)与管护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管护资金使用公示制度,每季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财政部门每年对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成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纳入乡镇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九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管护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管护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

(三)工程设施完好率和运行情况;

(四)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群众满意度。

第三十条 建立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对管护主体、管护标准、管护内容、管护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 建立问题整改机制。对巡查检查和群众反映的问题,管护主体应当在3日内响应,15日内完成整改。重大问题的整改不得超过30日。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整改期限。

第三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对管护责任不落实、管护资金使用不规范、故意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护监管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