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处置质量和效率,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44 号)《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青财资﹝2025﹞37号)《〈海北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海北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北办函﹝2024﹞74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浪费;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
(三)坚持资产处置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四)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改变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
(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务用车可以采取报废、无偿转让(调拨、调剂、划转)和拍卖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实现信息动态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定专门人员,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八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具体处置程序按照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诚实守信,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方可参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资产处置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级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规定权限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备案;
(三)对本级各单位资产处置实施监督和工作指导等。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规定权限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三)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处置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处置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处置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相关资产处置的报批手续;
(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
(四)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章 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以单位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
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核后,对规定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规定权限外的资产处置事项提出处置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征求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核审批。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批复。
(四)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备案、主管部门核准后,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值的参考依据。
(五)公开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六)收入上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七)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相关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凭证,及时进行会计账务调整,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及过户等手续。
(八)备案。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主管部门应于处置工作结束后将处置情况汇总报县财政局备案;产权交易机构应于资产处置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当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资产权属不明确的,占有、使用单位应首先明确产权归属,方可提出处置申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车辆的处置,由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批,在处置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备案。
(二)除房屋、车辆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下的处置,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在处置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备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处置,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请县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资产处置事项批复后,单位应当及时完成资产处置相关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章 无偿划转
第十五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 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一般不向企业无偿划转。
第十七条 单位申请无偿划转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划转资产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二)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不动产权证书、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和《刚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申请备案表》;
(三)划入方同类资产存量情况及接收意见;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相应的批复文件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之间进行无偿划转,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审批;跨区域、跨部门、跨级次的资产无偿划转,双方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 对外捐赠
第十九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互相捐赠资产。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资产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二)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和《刚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申请备案表》;
(三)受赠方基本情况及接收捐赠意见;![]()
(四)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五)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
捐赠单位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
(六)意向性捐赠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第六章 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二条 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国有资产交换,该交换一般不涉及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四条 资产转让或置换,应当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相关国有资产定价的参考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开交易方式,也可借助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不适合公开拍卖、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公开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上,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和置换资产需提交的材料:
(一)转让和置换资产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二)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和《刚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申请备案表》;
(三)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有偿转让和置换事项的有关文件;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转让或置换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置换方案应包括置换单位基本情况、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是否被设置为担保物),转让或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六)拟采用协议转让或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双方意向性协议书;
(七)涉及土地、房屋、车辆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必要时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意见;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意向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值的80%。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第七章 报 废
第二十八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九条 已经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资产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二)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和《刚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备案表》;
(三)报废(拆除)房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或房屋建筑物需要拆除的相关文件和补偿协议,或新建项目立项文件以及涉及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等;
(四)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
(五)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六)机动车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处置:
1.使用年限15年及以上或行驶里程30万公里以上;
2.维修后仍不能继续使用的;
3.发生交通事故损毁严重,无法维修使用的;
4.油耗、排放等指标已不符合国家环保相关标准的;
5.因非技术因素确需处置报废的,由车辆主管部门出具正式处理结论。
机动车辆申请报废处置,需提供的资料:1.公务用车报废申请函;2.检测报告(CMA认证)、资产信息卡(财政资产系统)、车辆权属证明(注册登记证、行驶证);3.车辆维修证明;4.未达到报废条件的特殊情况需提供交警部门安全事故报告、保险公司赔偿相关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章 损失核销
第三十一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产权证明和《刚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备案表》;
(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选址意见书、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六)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供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单位应当对损失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
第三十四条 因单位(个人)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赔偿情况等。
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应结合保险赔偿、当事人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损失,并出具赔偿金额认定和责任认定说明等。损失金额可结合资产账面净值确定,未计提折旧的,可参照平均年限法计算净值;已计提完折旧的,以不少于资产账面原值1%确定损失金额。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产权证明和《刚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备案表》;
(二)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章 处置收入
第三十六条 处置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各类处置等收入,除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各类处置等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各类处置等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
(三)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各
类处置等收入,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统筹利用货币资金、科技成果和其他国有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各类处置等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会监督、审计监督、机关事务局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境外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办理相关手续。
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向国有企业划转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刚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备案表
2.刚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备案表(车辆、房屋)
3.刚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对外捐赠、转让申请备案表
4.刚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申请备案表(车辆、房屋)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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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备案表(报废、报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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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办人: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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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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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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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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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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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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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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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原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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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折旧(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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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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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残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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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日期/入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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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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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列尚可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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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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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值处置方式(上缴国库或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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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原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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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使用单位 |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
(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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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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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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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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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审核意见: |
(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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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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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财政局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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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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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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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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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附研究此项固定资产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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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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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备案表(车辆、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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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办人: 联系方式: |
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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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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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型 |
车辆¨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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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房屋土地坐落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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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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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型号/车牌号/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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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有偿转让、报废、报损、置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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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资产原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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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折旧(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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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资产净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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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日期/入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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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车辆行驶里程(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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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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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资产成交价/残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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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值处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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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资产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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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使用单位 |
资产管理人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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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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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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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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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
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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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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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财政局 |
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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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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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3份,资产使用单位、刚察县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刚察县财政局各持一份。后附资料:处置公务用车相关文件、机动车行驶证、会议纪要、处置车款入账凭证等。
附件3:
刚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申请备案表
单位经办人: 联系方式: 备案编号: --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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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资产类别 |
资金来源 |
规格型号 |
购置日期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价 值 |
处置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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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原值 |
已计提(坏账/折旧/摊销)额 |
账面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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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出 方 |
单位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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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收 方 |
单位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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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等处置事项申请备案。
2.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包括:①房屋及构筑物;②车辆;③设备;④文物和陈列品;⑤图书、档案;⑥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⑦其他。(2)无形资产包括:①专利权;②非专利技术;③著作权;④资源资质;⑤商标权;⑥信息数据;⑦其他。(3)对外投资包括:①短期投资;②长期股权投资;③长期债券投资;(4)存货等其他资产。
3.资金来源:(1)财政资金;(2)非财政资金。
4.资产处置方式:(1)无偿划转;(2)对外捐赠;(3)转让等。
5.表中资产类别、资金来源、资产处置方式等用填表说明中最末级标准名称填写,选项“其他”的,需在备注栏进行说明。
附件4
刚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申请备案表 (车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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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调出单位经办人: 联系方式: |
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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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名称 |
资产编号 |
品牌型号/车牌号/结构 |
房屋土地坐落位置 |
购置(建设)日期 |
计量单位 |
数量 |
资产价值(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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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原值 |
已计提(坏账/折旧/摊销)额 |
账面净值 |
处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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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单位 |
接收单位 |
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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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核意见: |
领导审核意见: |
领导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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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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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车辆、房屋)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等处置事项申请备案。
2.资金来源:(1)财政资金;(2)非财政资金。
3.资产处置方式:(1)无偿划转;(2)对外捐赠;(3)转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