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刚察县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严格财政资金监管,健全预算资金管控体系,深化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堵塞资金管理漏洞,防范财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青海省、海北州财政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县级预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刚察县本级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财政预算拨款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备案、年检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预算单位在境内合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主要包括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工会账户、食堂专户等专项合规账户。
第四条 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遵循依法合规、总量控制、按需开立、动态监管、全程备案、权责统一的原则,严格实行财政审批、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县财政局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
第五条 县财政局国库股是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年检、动态清理、日常监管及违规问题查处工作;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所有银行账户的合规开立、规范使用、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各开户银行按照金融监管及财政管理要求,配合做好账户开立审核、资金监管、信息报送、账户注销等工作。
第二章 账户开立管理
第六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先审批、后开户制度。所有账户开立必须由预算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严禁先开户、后补办手续或未经审批私自开户。
第七条 账户开立严格实行限额管控,规范账户类型设置:
(一)零余额账户。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每个独立核算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清算等业务,确因异地办公、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特殊情况需增设的,须专项报请县财政局审批。
(二)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当由县财政局审批,实行总量管控,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及其他合规结算资金收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不得存放财政预算资金,具体使用范围需经县财政局核准。
(三)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算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或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设的银行账户,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控,不得混用资金,具体如下:
1.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可开立党费、工会经费、独立核算的食堂等专用存款账户。党费账户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规定,设党委的预算单位可开设一个党费银行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党费收付业务;工会经费账户按工会有关规定具备工会法人资格的预算单位可开设一个工会经费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工会经费收付业务;食堂专用存款账户仅限设有独立职工食堂的单位申请开立,不得重复申报开设同类食堂专户。
2.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账户。仅限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用于办理和核算各单位代职工汇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的收付业务。同一商业银行只能开设一个资金账户。
3.社保基金发放账户。仅限于社保基金经办机构,用于办理和核算社会保险基金及其利息收付业务。同一商业银行只能开设一个资金账户。
4.捐赠资金账户。仅限于有慈善、救助职能的部门,用于办理和核算捐赠资金的收付业务。同一商业银行只能开设一个捐赠资金账户。
5.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规定开设的其他特殊账户。
(四)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只用于预算单位按规定为取得银行贷款转账、贷款归还且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收付结算、现金支取,贷款到期后即销户。
(五)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县政府批复成立的临时机构因工作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设的银行存款账户,有效期严格按照金融监管规定执行,项目结束、机构撤销后必须及时注销。
第八条 预算单位需要开立外汇账户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经财政部门核准可开立如下账户:
(一)预算单位所属异地办公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二)预算单位独立核算的离退休机构,确需开立的离退休经费账户;
(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立的账户。
第十条 预算单位申请开立银行账户,按本办法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和人民银行核准备案后,可开立银行账户。基层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须先经上级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预算单位开立账户需向县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账户开立书面申请(明确开户理由、账户类型、开户银行、使用用途、存续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机构设立或职能核定文件、专项资金依据文件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收到开户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账户开户批复;对不符合开立条件、无政策依据、重复冗余的开户申请,予以驳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持财政部门签发的《县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备案)表》及县财政局正式批复文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5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设银行账户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核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在取得开户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县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备案)表》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财务机构备案。开户银行必须凭县财政局正式批复文件,为预算单位办理账户开立手续,无财政审批文件的,不得擅自为县级预算单位开立各类结算账户。
第三章 账户变更与撤销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事由确需变更的,必须填制《县级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备案)表》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向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有下列变更事项的,不需向财政部门审批。
(一)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二)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或者变更开户银行;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审批的变更。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发生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事项的,应填制《县级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备案)表》和《县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申请(备案)表》,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备案;开户银行应在变更或撤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备案。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一)账户开立依据废止、项目完工、专项工作结束的;
(二)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注销的;
(三)账户闲置无资金收付、无业务需求的;
(四)超出账户核定使用范围、不符合现行财政管理规定的;
(五)县财政局核查认定需要撤销的其他账户。
第十六条 账户撤销实行闭环管理。预算单位收到财政账户撤销通知或达到撤销条件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资金清算、账务结清、账户注销工作,注销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报送账户注销回执及相关凭证,严禁逾期留存、违规保留闲置账户。
第十七条 账户变更、撤销过程中,预算单位必须规范账务处理,确保资金安全、账实相符、账目清晰,严禁借机转移、隐匿、挪用财政资金。
第四章 账户使用与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审批核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严禁超范围使用账户,严禁账户之间违规划转财政资金,严禁出租、出借、转让、套用银行账户,严禁利用账户设立“小金库”、存放违规资金。
第十九条 零余额账户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每日清零、实时清算,不得违规截留、滞留财政资金,不得违规从零余额账户向自有账户划转资金,严禁违规提现、违规垫付资金。
第二十条 专用存款账户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资金收支严格对应专项政策用途,不得挤占、挪用、调剂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结余按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清理上缴或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全面实行账户全量备案管理。所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含新增、变更、保留、注销账户)全部纳入县财政局账户管理系统动态登记,实现一户一档、全程留痕。
第二十二条 建立账户常态化清理机制。县财政局每一年组织一次全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专项清理,全面排查冗余账户、违规账户、闲置账户,持续压缩账户存量、严控账户增量,优化账户管理体系。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联合县审计局、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通过日常核查、年度年检、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使用、备案情况开展全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须建立内部账户管理制度,明确财务岗位职责,规范账户操作流程,定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整改账户管理不规范问题,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开户银行未按财政审批规定擅自为预算单位开户、违规办理资金划转、隐瞒账户违规使用情况的,由县财政局通报金融监管部门依规处理,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存在下列违规情形的,由县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一)未经财政审批擅自开立、保留银行账户的;
(二)违规变更、撤销账户,未按规定备案、年检的;
(三)超范围使用账户、混用账户、违规划转资金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财政资金,私设“小金库”的;
(五)隐瞒账户信息、虚报账户资料、拒不配合核查整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减损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交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记录、复核;当事人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刚察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县发布的有关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县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备案)表
2.县级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备案)表
3.县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申请(备案)表
附件1
县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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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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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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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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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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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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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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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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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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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账户情况 |
拟定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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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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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性质和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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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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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申请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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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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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批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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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海北中心支行备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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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开户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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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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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县级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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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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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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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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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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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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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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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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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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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账户情况 |
拟定变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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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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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性质和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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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开户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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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申请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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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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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批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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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海北中心支行备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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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变更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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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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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县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申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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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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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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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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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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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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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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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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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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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账户情况 |
拟定撤销账户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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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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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性质和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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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开户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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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户单位申请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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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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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批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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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海北中心支行备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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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撤销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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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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