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FS01-2018-0006
刚政办〔2018〕133号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刚察县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
县财政局制定的《刚察县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10日
刚察县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合理使用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外)安排基本建投资金、财政专项基本建投资金、上级主管部门补助的基本建投资金、山东援建及政府贷款、国债项目资金及其它部门安排的建设性资金、群众自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全部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续建工程项目、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责任:
1、县财政部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建投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加强对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等财务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建设顺利按期完成。
2.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项目的申报、项目批复、施工单位资质等进行管理和监督;严格按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指导,掌握工程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日常的管理与监督;对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督促建设单位对工程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3.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概预算)内容、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向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依法对提供的项目资料作出合法、真实的承诺;严格执行项目“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确保基本建投资金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变相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定期报送工程进度情况,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做好账务核算、登记和预决算编审工作,项目竣工后,整理相关工程资料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委托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基本建设项目预、结(决)算的投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供必备的资料。
第六条 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报相关单位进行审批,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要求群众自筹资金的,以劳折资和物料折价部分,由项目实施单位按时价进行折价计算,反映在项目总投资决算中;筹集现金的必须纳入建设单位项目专户,对自筹现金未纳入专户管理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时,建设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项目相关批复文件;经省州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并出具结论的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设备采购预算;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材料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标底;设计合同、勘察合同、监理合同或监理委托书;施工许可证;开工许可证、质量监督书、银行贷款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
以上资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对建设单位不提供合法资料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九条 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正式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财政部门审核,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实施项目按合同、项目形象、进度及相关资料进行资金拨付,并联合项目主管部门、监察、审计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开始实施时,财政部门按各相关部门审核后的工程资料、建设单位资金申请表将项目资金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进度由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建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当中,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
第十二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县财政局不予支付项目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2.未列入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的;
3.擅自对项目计划进行变更的;
4.未按规定程序提供相关资料的;
5.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6.资金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结算手续不完备的;
7.其他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项目资金支付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依据以下资料进行财务核算:
1、资金拨款申请表;
2.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投资月报;
完成投资月报表由项目施工单位按本期实际完工量(额)及累计完工量(额)确认填报,主管部门和监理机构审核;
3.阶段性工程验收单;
4.相关的原始单据。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实际进度完成量拨付建筑安装工程款。
(二)项目资金实行银行转账结算,禁止大额现金支出。
(三)项目专户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不得用于其它支出。
(四)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是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项目办理竣工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不得从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应在批准的概算投资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范围内,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用。
(五)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六)施工现场津贴标准及差旅费支出按《青海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十五条 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财政资金如有结余,全部缴回国库。
第十六条 为确保财政性基本建投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支付,施工单位的名称和银行账户必须与工程招投标时中标单位的名称和合同指定的合法账户相一致。
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由于特殊情况出现变更单位账户和账号的,由施工单位出具变更说明,并由其开户银行确认的证明书。
第十七条 项目大宗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由建设单位会同项目监理提出采购计划,通过刚察县政府采购管理中心进行集中采购,县监察局和相关单位对采购的材料从数量、规格和质量方面进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监理、项目主管单位和县政府采购管理中心负责采购物资的验收工作。集中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按材料发票一次性给予报账。
集中采购的材料,建设单位必须设立材料账簿,建立健全材料领用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编制工程决算,并向县财政局报送以下资料,县财政局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落实后续管理责任。
(一)经省州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的项目投资决算;
(二)工程验收单及验收总结;
(三)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工程实施总结;
(五)工程完工情况公示;
(六) 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图;
(七) 项目建成后管理责任;
(八)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工程完工之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竣工验收及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项目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将结余资金上缴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按程序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在办理工程结算时,按5%的项目资金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用于支付质量保质期内因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对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确定的期限内未出现质量问题的,按规定将扣留资金全额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成本核算和规范管理。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及资金使用情况表等财务资料,做好本单位的年终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 实施项目停建、缓建、合并、分立以及其它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县财政局提交原项目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通知和省资金管理部门的资金变更计划及项目建设内容变更的书面文件,并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否则财政不予拨款。
第二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发改等部门加强对基本建投资金的日常监督,并分阶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如实反映项目建设情况,及时提供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会计账册、凭证及其他文件资料。被检查出来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纠正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工程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项目批复、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完工决算等过程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内容以简报、信息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刚察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8年10月11日至2023年10月10日。
附:1、刚察县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报审表
2.刚察县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报审表
3.阶段性工程验收单
是否宜公开: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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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民武装部。
各群众团体、省州驻县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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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印发
刚察县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报审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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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
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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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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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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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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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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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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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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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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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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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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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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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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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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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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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致 监理公司及甲方单位,我公司实施的 项目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形象进度 %,完成投资额 万元,目前累计拨付项目资金 万元,本期申请拨付 万元,望监理单位、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核查后予以支付。
附件: 1、投资完成情况表;
2.阶段性工程验收单。
项目施工单位(章)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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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经核查,目前该项目已按设计批复要求及合同规定完成形象进度 %,实际完成投资 额 万元,扣除已拨付金额 万元,本期应拨付 万元。
监理单位(章)
总监理工程师: 驻地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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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甲方)意见:
负责人:
审核人:
复核会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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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意见:
负责人:
审核人: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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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报审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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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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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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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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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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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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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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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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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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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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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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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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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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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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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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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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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购车发票;
2.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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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此项目 费用核定 元,累计已拨付 元,本次申请拨付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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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甲方)意见:
负责人:
审核人:
复核会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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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单位意见:
负责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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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工程验收单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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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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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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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工程完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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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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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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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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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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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阶段性建设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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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认定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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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按设计图纸、规范、验收标准、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计分( )。
2.建立见证取样制度,对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抽样数量和频次符合现行规范要求。计分( )。
3.每一阶段项目经理组织检查,严把质量关,并由监理方、实施方及施工方进行一次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
计分( )。
计总分(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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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第1、2条满分各3分,第3条满分为4分,总分为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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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意见:
负责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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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驻地监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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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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