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FS01-2018-0009
刚政办〔2018〕145号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刚察县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实施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
县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刚察县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20日
刚察县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减轻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在扶养和长期看护等方面的困难,建立健全以社会机构为依托的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制。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4〕63号)精神,现结合我县残疾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贫困重度智力、肢体、视力及听力残疾人是指在年龄段在(14-59周岁)且无本人业无收入,具有本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智力、肢体、视力和听力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第三条 购买主体是指负责管理残疾人日常服务工作的县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四条 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各级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第五条 各级残联所属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承接主体承担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工作,但必须符合青政办[2014]74号文件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由购买方提供服务场所供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开展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或直接将政府所办的残疾人服务机构承包给承接主体运营。
第七条 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八条 承接主体一经确定,由购买主体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服务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并在年底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条 无法定赡养和抚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能力,且本人无业无收入,年龄段在14-59周岁的贫困重度智力、肢体、视力及听力残疾人可选择集中托养服务。
第十一条 凡符合条件且本人或其监护人要求接受集中托养服务的残疾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刚察县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户口簿;2.本人居民身份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4.能够说明家庭困难的相关证据。
(二)社区、村委会对申请人情况核实,并将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残联。
(三)乡镇残联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并根据本人愿望、残疾类别和程度及其家庭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对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残联。
(四)县残联对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汇总备案,审定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第十二条 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依靠家庭照料的贫困重度智力、肢体、视力及听力残疾人集中托养提供食宿、生活照料、日常监护、安全保障、建立档案、文体活动、健康教育、康复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和与入住服务对象监护人经常联系机制等服务。
第十三条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支付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残疾人各类补贴(包括食宿、护理、活动、训练、教育、就医等)按实际情况确定或调整标准,不得收取入住残疾人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所需资金,主要从县级财政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同时从省级残联争取适当补贴,不足部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县财政和省残联每年安排的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专项资金,用于托养服务机构及托养服务对象的补助,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政府购买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购买程序和项目管理,督导承接主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严格履约,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相关部门、服务对象、群众代表组成的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绩效考评机制。高度重视服务对象对服务满意度的评价,及时向社会公布绩效考评结果。在年终考核评估工作中,考评结果为满意的承接主体可以继续续签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合同;考评结果为不满意的重新选择承接主体。
第十八条 加强监督管理和舆论宣传,加快推进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工作。县残联负责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好摸底调查、审核审批、情况统计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负责做好开展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的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8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