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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29日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29日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刚察县种畜及畜群管理办法的通知

GCFS01-2019-0004

 

 

 

 

 

刚政办〔2019〕40号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刚察县种畜及畜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省州驻县各单位: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拟定的《刚察县种畜及畜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刚察县种畜及畜群管理办法    

                          

2019年5月28日

 

 


刚察县种畜及畜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藏羊和牦牛优良畜种遗传资源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规范种畜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青海省畜禽品种区域布局总体规划》《海北州种畜及畜群管理办法》以及《海北州高原现代生态畜牧业示范区规划》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种畜是指为繁育优良仔畜而专供繁殖用的家畜主要是用于本县畜牧业生产中繁殖后代的遗传性能稳定和生产性能优良畜,品种特征明显主体畜种,即高原型藏羊和环湖型牦牛。

第三条 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遗传资源保护,种畜选育和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种畜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实施。

第二章 种畜资源保护与管理

  第四条 县农牧部门在辖区内建立繁育体系,形成“县有种畜基地、乡有核心群、村有示范户”的良种选育格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在项目资金投入上向良种基地、核心群和示范户倾斜。

第五条 禁止在种畜保护场(区)内开展任何形式的杂交。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引进外来种畜在本县种畜规划区杂交使用。现已私自引进使用本办法规定的种畜,2013年9月前全部淘汰。

第六条  县畜牧兽医工作站协同村委会对核心群牧户实行动态管理,核心群种公畜每年鉴定一次并做好档案记录工作,如在良种推广中连续两年末尾的牧户取消其核心群资格,私自引进其它品种的种公畜进行杂交繁育的也同样取消资格。

           第三章 良种繁育
  第七条 根据全县藏羊、牦牛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吉尔孟乡确立为良种繁育选育区,并制定出藏羊、牦牛良种繁育、推广规划。

  第八条  其他四个乡镇作为良种推广提高区,应以当前高原现代生态畜牧业示范村建设为契机,每个乡镇在每年的示范村确定5-10户示范户作为良种繁育推广示范户。

第九条 刚察县良种繁育基地包括核心群选育户、良种繁育推广合作社、良种繁育场三个部分组成,其各自的功能分别为:

   (一)良种繁育场

  刚察县牧兴藏羊良种繁育场和奔腾牦牛良种繁育场,取得由省农牧厅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依据许可证向外界推广良种。主要职能为引进、选育、推广优良种畜,拟定育种计划为专业合作社和核心群选育户提供新技术推广应用、种畜鉴定、建立档案、疫病防控等。

  (二)合作组织

  各村合作组织,在乡镇兽医人员的指导下,加强种公羊的集中管理和监管工作,要坚持做到五统一:统一进行疫病防治;统一组织核心养殖户进行种畜留种、淘汰等工作;统一购置生产资料;统一推广销售种畜及畜产品;统一管理种公畜。

(三)核心群选育户

  藏羊核心选育户、牦牛核心选育户,其主要职责是严格按照核心群选育户管理规范以及藏羊牦牛繁育技术规范进行繁育工作。

第十条 刚察县良种繁育基地按照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039-2005《青海藏羊》和DB63/277-2005《青海高原牦牛》进行藏羊、牦牛的核心群组建工作。

第四章 种畜经营

第十一条 刚察县种畜引进主要以群众自行引种为主和政府采购引进为辅

1.组织引种:由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牵头,统一组织从天峻、祁连、吉尔孟秀地区进行引种,以此来置换良种繁育基地新增核心群不合格种公畜。

2.群众自行引种:其程序为群众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以发展当地品种为意愿,自行引进或选留种公畜,且能繁母畜达200只以上可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提出申请,经专业人员鉴定合格的留种作用。

第十二条 良种推广资金由国家良种补贴资金和自筹资金两部分组成,补贴的主体为经技术人员鉴定合格、并向全县和周边地区推广的种公畜。补贴标准及发放形式按照以下两种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一)特级种公畜补贴标准:严格按种畜身高、体重、外貌等指标进行鉴定,符合特级标准的按补贴资金的100%给予补贴。

  (二)一级种公畜补贴标准各项生产性能指标达到特级种公畜90%的为一级种公畜,按补贴资金的90%给予补贴。

(三)二级种公畜补贴标准各项性能指标达到特级羊80%的为二级种公畜,按补贴资金的70%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良种繁育基地生产的种公畜每年举办一次种畜竞拍会、种畜展示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搞活良种畜流通。

第五章 种公畜使用

  第十四条 种畜使用的要求:

(一)种公畜应由生态畜牧业示范村以社为单位统一管理,种公畜在自然交配时,藏羊按1:20~25的公母比例为宜、牦牛按1:14~25为宜。

(二)种公羊应当实行标准化饲养管理,应具有旺盛的体质,良好的配种能力。

(三科学合理地使用种畜,延长利用年限,提高利用率;对未达到种用年龄的种畜应加强饲养管理,精心培育和调教,不可过早安排配种。

 第十五条 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畜牧兽医技术专家对辖区内使用中的种畜健康状况、种用能力和改良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种公畜每年鉴定一次,合格的继续留用,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淘汰处理由政府补贴引进的种畜。超出使用年限不宜再做种用的,因病、伤、残不能再做种用的,需经县乡畜牧兽医站专家鉴定认可,方可淘汰处理。

第六章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

第十八条  对拒绝、妨碍种畜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证上岗,秉公执法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惩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将取消相关补贴,削减畜牧业示范区建设项目及资金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7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971日至20246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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