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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刚察县救灾应急储备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GCFS01-2019-0006

 

 

 

 

刚政办〔2019126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刚察县救灾应急储备资金分配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黄玉农场县直各单位:

《刚察县救灾应急储备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刚察县救灾应急储备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31日

 


刚察县救灾应急储备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刚察县属于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辖区易发冰雹洪涝、霜冻、雪灾等,为切实提高畜牧业防灾减灾和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规范与加强我县对灾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保证救灾资金的发放公平、公正、公开,增强透明度,保障灾民生活,维护灾区稳定,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灾应急储备资金,在县级财政每年落实的救灾应急储备资金40万元基础上,县应急管理部门积极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系衔接力度,将省州政策允许下的救灾应急资金纳入县级救灾应急储备资金中,形成全县灾应急储备基金

除遇重特大灾害,如地震、洪涝等外,我县每年冬春季节易发生雪灾、旱灾。救灾应急储备基金一般可用于购置救灾应急储备草料,作为妥善安置雪灾、旱灾后影响觅食牲畜的应急保障

第三条  救灾应急储备饲草料是指发生雪灾后,县人民政府针对我县农牧区因雪灾无法正常食的牲畜提供的应急保障性饲草料,包括干草饲料和精饲料

第四条  救灾应急储备饲草料的管理原则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救灾资金购置救灾应急储备饲草料的统一管理,县农牧水利科技局负责分配和发放,并接受县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全社会以及灾民群众监督。

第五条  救灾应急储备饲草料必须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进行生产加工,饲草料质量须符合相关标准。
  第六条 救灾应急储备饲草料要严格依据各乡镇、村社的实际灾情,同时结合无法正常牲畜的数量及其自救能力等综合因素,予以公平、合理分配。
  第七条 救灾应急储备饲草料分为干草类饲料、精饲料。具体救助标准及保障总量如下:
  干草救助标准及保障总量按照每头牛每天4公斤,每只羊每天2公斤,每匹马每天6公斤的救助标准,向符合救助条件的牧民提供救灾应急储备饲草料,共计提供10日的救助保障总量。
  精饲料救助标准按照每头牛每天2公斤,每只羊每天1公斤,每匹马每天3公斤计算,共计提供10日的救助保障总量。
   救灾应急储备草料的分配与发放,要严格根据受灾程度按照下列方法分类发放。
  一般灾区经县应急管理、农牧部门及镇政府查灾定灾确定为一般灾区的,依据灾民家庭直接经济损失和影响觅食的牲畜数量等情,干草料每吨以30%给予发放,精饲料每吨以20%给予发放,其余部分由灾民自行负担。

  重灾区救灾应急储备饲草料的安排重点是重灾区,经县应急管理、农牧部门及乡镇查灾定灾确定为重灾区的,依据灾民家庭直接经济损失和影响食的牲畜数量等情况,在救助保障总量范围内发放救灾应急储备饲草料,不得以任何条件收费、倒卖、截留挪用,禁止优亲厚友、平均分配、向非灾区发放等违规行为

  救灾应急储备饲草料的发放要优先照顾重灾民、贫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和优抚对象

   第九条 农牧部门根据灾情决定应急储备饲草料的分配数量、运送地点、时间、包装等有关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采取由乡(镇)储备库统一管理、统入账、统一发放的办法,负责及时组织接、下达、分发、检查落实到位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灾应急储备饲草料的发放情况要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农牧水利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 分配下拨救灾应急储备饲草料时,县农牧水利科技局将根据各乡镇、村社灾情提出分配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下发各乡镇。各乡镇接到县级下拨的救灾应急储备饲草料通知后,及时组织接并下发到群众手中。各乡镇向上级申请救灾应急储备饲草料必须实事求是,据实申报,不得虚报灾情,套取救灾应急储备饲草料

第十一条 救灾应急储备草料的发放应坚持应急保障与引导生产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在确保影响觅食的牲畜得到妥善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引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第十二条 救灾应急储备饲草料在其收受、管理、分发和购置、备办、组织的过程中,如发现中饱私囊、贪污受贿、收受回扣、作他用等违法违规现象,一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责任事故造成救灾应急储备草料发生丢失或其它损失的、除追究当事人、领导人的个人行政责任外,还须酌情予以赔偿。因工作失职、渎职等行为,致使严重影响救灾工作,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除追究责任外,应调离本部门或按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刚察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2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0210日至2025210日。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关于刚察县救灾应急储备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刚政办201601)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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