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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7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17日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刚察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GCFS01-2021-0001

 

 

 

 

 

 

刚政办〔2021〕37号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刚察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

县财政局拟定的《刚察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经十七届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 

 

 

 

刚察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海北州村级财务管理办法》《海北州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村民委员会及所属未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受村集体委托代理村级会计记账业务的相关机构(以下简称“会计代理机构”)。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村集体所属全资企业(包括村办企业、村集体专业合作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实体经济)的财务管理,根据本企业《章程》,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村集体财务管理模式

第三条 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尊重农牧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可实行“村财民理委托代理记账”模式。

第四条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服务,需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在各村委会与会计代理机构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方可施行。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村集体所属全资企业,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服务。

第五条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服务,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审批权、资产处置权、收益分配权、民主管理监督权“六权”不变原则。

第六条 会计代理机构要利用财务管理平台,按村单独建账,开设银行账户,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独立核算主体不变,保持各村集体财务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会计代理机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及成员的监督,业务上接受县财政、农牧、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财务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按照本村收支范围,参照上年财务决算报告,根据当年的生产经营计划,按照“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本村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计划),经村“两委”会议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报会计代理机构执行,作为当年资金开支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财务计划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第九条 财务预算的执行日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财务预算方案编制要在当年1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结合每季度的财务收支公开,会计代理机构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执行中出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纠正和改进。

第十一条 年终,会计代理机构根据各村集体资金实际收支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送各村村委会、监委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农经部门备案。财务决算要与当年的预算方案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变动原因,对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指导下一年财务预算方案的编制。

第四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集体日常经济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检查,保证本村集体经济财务活动能够按照相关制度规范运行,保证村民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体现村民(代表)会议意愿。

第十三条 村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凡是本村集体经济活动中的主要事项,村民关注和敏感的经济事项和财务事项,都应该成为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各项收费、收入及资金使用情况,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情况,收益及分配情况。对相关事项的政策依据、收支明细、往来明细、项目管理、具体标准等做到详细公开公示。

第十四条 村集体财务公开的程序。

1.会计代理机构会同村“两委”提出公开方案,提供相关资料。

2.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公开资料逐项进行审查,对没有涉及的内容或群众要求公开的进行补充和完善。

3.村“两委”会议讨论确定最终公开方案,并经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后,进行财务公开。

4.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五条 村集体财务公开的时间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对正常的财务收支活动至少每季度定期公开;对涉及的收入分配等事项一般在年末进行;资产、资源要结合每年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公开;对重大的财务事项和涉及农牧民利益的重大、敏感及热点问题,应该随时公布;较大的工程项目要在不同时段(工程的前期准备、施工和竣工)对主要财务指标进行公示,以确保村民的知情权。

第十六条 村集体财务公开的形式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实行“一栏(固定公开栏)、一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一卡(村务公开信或明白卡)、一群(村微信群)”相结合的公开形式,及时、全面、准确地进行公开。公开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内容齐全,项目详细,让群众看得懂,一目了然。村委会应对财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村民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可口头或书面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农牧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应督促村委会和会计代理机构重新公布。村民也可直接向村“两委”询问,村“两委”应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五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管理的范围,包括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农产品、物资销售收入,经营性资产租赁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农户和其他单位因承包集体资源的承包金及村办实体经济上交的利润;对外投资取得股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以及与其他单位联营所分得的利润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经费补助资金,上级专项扶持补助资金;集体财产处置及盘盈收入,征占地补偿收入、救灾救济款,“一事一议”筹资款,捐助资金,利息收入,其它收入等集体资金。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收入的管理,要建立健全销售和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做到应收尽收,保证各项收入及时完整入账核算规范书面合同的签订管理,避免“口头协议”。

第二十条 村集体支出分为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专项资金支出和其它支出。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经营性支出的成本费用责任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确认成本费用,进行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使各业务支出与各业务收入相对应。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要求政府采购的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资金,按规定程序列支。

第二十三条 非生产性支出范围及规定。

(一)村干部报酬。包括村“两委”班子成员、其他村干部(主要是未进入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村民小组长、村级报账员等村集体管理人员,但不包括村集体经营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的报酬支出。其中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成员报酬严格按照组织、民政、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发放,资金来源由财政补助和村集体经济收益相结合;其他村干部的年度报酬,根据本村集体经济收益情况和本人实际工作业绩情况,按照不高于村“两委”其他成员年度基本报酬的70%核定,由村集体经济收益中进行发放,发放办法参照“两委”成员执行。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发放人员报酬的,需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鼓励村“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民小组长、报账员等职务,兼职人员报酬不得重复发放。

(二)个人通讯费、燃油费补贴。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村“两委”主要负责人通讯费可按照不高于600/年的标准发放,交通燃油补助费根据服务村民半径与乡(镇)政府、会计代理机构办公室距离按照不高于1000/年的标准发放;其他村干部通讯费、燃油费补贴按照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年均标准的50%执行,村级报账员可适当增加,但不高于主要村干部水平,村干部兼职报账员的不得重复发放

(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村级组织日常开支的办公用品、办公耗材、报刊征订、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务费等日常公用支出,根据实际需求购买和开支。

(四)差旅费。村干部因公外出差,参照本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办法报销差旅费,出差事由按照因公外出相关书面依据执行。

(五)党员组织活动和教育管理经费。凡是各级党政机关统一安排的参观、考察、培训、开会、学习等由主办方(或组织方)开支的费用,不得纳入村级组织报销范围。

(六)维护费用。村两委办公室、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卫生室、文化广场等的小型维修及维护费用但不包括因由县、乡(镇)级政府承担的农村环境整治、生态保护、拆迁搬迁、村容村貌、农村服务管理等事权而发生的较大型的支出。

(七)文化体育活动支出。本着节俭的原则,立足实际,举办村集体小型文化体育活动,反对铺张浪费。

(八)慰问支出。本村卸离任村干部、农牧民老党员、获得州级(含州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生病住院可列支200元以内的慰问费用,去世可列支200元以内的慰问费用。村级组织不得以捐助、赞助、恭贺等名义向外单位捐款和村内外红白喜事支出。

(九)补助支出。主要用于交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补助村民的支出,根据当年村集体经济收益情况,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资金来源为村集体经济收益。

(十)其他支出。主要是经村民“一事一议”需要开支,但上述支出未包括的支出。严禁虚报项目并开具发票报账后将虚列资金再用于具体开支的行为。

除上述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文件明文规定外,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报销任何工资、津补贴等支出以及列支招待费。

第六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级组织财务开支审批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执行会审会签制度,实行资金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审批表见附表)。

(一)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开支由村“两委”集体审核,成员签字,村监委会成员审核并签字,村委会主任审批,会计代理机构审核支付。

(二)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各项支出,经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成员签字,村监委会成员审核并签字,村委会主任审批,乡(镇)主管领导审核,会计代理机构审核支付。

(三)支出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以及专项资金,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即支出前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后,经村监委会讨论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附相关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报乡(镇)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村主任审批,会计代理机构审核支付。

对年初预算已明确的大额支出,可以提前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按具体实施时间列支。因自然灾害等应急发生的支出,可先行支付资金,事后按照上述流程规定补办审批手续。村集体所属全资企业的财务开支审批管理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程款和项目资金的支出,除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还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依据合同约定的比例,按项目完成进度支付资金。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每个村民委员会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集体资金结算,银行预留村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和村级报账员的印章。财务印鉴必须分别保管,各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代理机构指定专人保管,法人和报账员印章由本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村集体所有收入必须纳入村集体对公账户核算与管理所有收入应当及时缴存集体对公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采购物品,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采购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非现金方式结算。各单位之间资金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九条 村级组织应使用财政部门规定使用的统一票据,不得使用私自购买的其他票据,更不得以“白条”顶账票据的使用领购、保管和缴销要严格执行《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资产、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发展的需要,有序保护、开发利用资源性资产,增强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可直接经营,也可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

第三十二条 每年定期清查本村集体所有资产、资源,如实登记资产、资源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建立资产、资源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明确资产责任主体、管理和维护方式,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坚持市场化、多元化运营管理。集体资产实行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的,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其经营方式、承包费、租赁金、承包期限等的确定,必须履行民主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需征求债权方减免意见)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其结果需经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主管部门备案。

(一)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村集体经济资产的;

(二)转让村集体经济资产的;

(三)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改革、合并或者分社等需要调整村集体经济资产权属的;

(四)因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需要处置村集体资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村集体经济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村应根据自身经济状况,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的实施计划,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不得违规以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担保,也不得以集体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三十七条 村级组织不得举债作为非生产性开支,债权债务要据实入账呆账的冲销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积极努力化解债务,杜绝不良新债的产生。

第三十八条 债权要组织力量积极催收,做到应收尽收,多次催收无效的,要依照法定程序,保留永久追索权。

第十章  收益及收益分配管理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遵循以丰补、适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的原则,坚持民主,合理分配。

第四十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核算出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集体资产和债权债务,做好各类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工作,而后进行收益分配。

第四十一条 收益分配要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根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分配意见,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其中:公积金专门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增资本和风险防控,主要用于生产方面或弥补亏损,计提比例不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六十;公益金主要用于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管护、人居环境改善、公共服务等公益事业方面的支出,计提标准根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二)上缴村级组织收益。主要是指村属全资企业按照约定,向村级组织上缴的利润。

(三)分配到农户。村集体当年可分配收益进行以上分配后,应当以红利的形式向全体村民分配,可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确定的折股量化份额进行分配,或者以代缴全体村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等方式给予缴费补助。

(四)村干部补贴。主要用于提高村干部待遇,激励村干部干事创业热情,发放标准按照《青海省村集体经济收益经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青组字〔2020〕51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属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对各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领导和实施;负责村级财务监管,指导、审核、监督村级组织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各村集体的会计档案,分类编号,统一保管;负责本乡镇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协助做好对会计代理机构工作的日常考核和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各村“两委”和村级报账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四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工作职责:负责制定、修改、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指导和监督各村集体、代理记账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负责对会计代理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对会计代理机构会计人员注册登记;协助做好村级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四十四条 县审计部门工作职责:负责全县村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开展对村民财务委托代理记账财务的审计;对遵守财经法规,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等方面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由县审计局牵头审计或者委托第三方委托代理审计。

第四十五条 农牧部门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全县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账务的规范管理,开展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对会计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负责对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组织村集体每年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负责督促会计代理机构、各乡镇做好农村经济统计报表的上报及汇总工作;组织开展村级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四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工作职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三资”监管等相关法规、制度及要求,办理各村集体的会计核算工作,审核相应会计资料,编制会计报表;负责建立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及时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解答各村集体在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方面的日常问题;协助做好村集体各项检查前的自查和检查中的配合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提供财务情况说明,提出必要的建议和意见;及时提醒村民催收和偿还村集体债权和债务,以维护集体权益和信誉;保证相关财务软件、票据的安全及会计信息的保密;负责各类统计调查,经济活动分析,成本核算和经济效益评价,不定期向相关部门反馈财务工作信息和存在的问题;对委托单位示意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对委托单位违反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并要求予以纠正;接受各级部门监督审计原则,对监督检查及审计过程中因财务不规范自愿承担法律责任;会计年度终结后,应及时完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的打印、整理、装订,移交给各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管理;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完成与代理记账有关的临时性事项。

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1年111日至2026年1031日。


附表一:


刚察县村级财务民主理财审批表(一)

单位(盖章):刚察县       乡(镇)        村民委员会


 款项用途和支出理由:



















 附单据   

 经办人: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意见:



 成员签字:



 “两委”集体研究意见:



 成员签字:



 村主任审批意见:







 村级报账员:




 乡镇报账员:




 会计代理机构审核意见:






  备注: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开支由村“两委”集体审核,成员签字,村监委会成员审核并签字,村委会主任审批,会计代理机构审核支付。

附表二:

刚察县村级财务民主理财审批表(二)

单位(盖章):刚察县       乡(镇)        村民委员会


 款项用途和支出理由:




 附单据   

 经办人: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意见:



 成员签字:



 “两委”集体研究意见:



 成员签字:



 村主任审批意见:


 乡镇审核意见:




 财务负责人:



 村级报账员:




 乡镇报账员:




 会计代理机构审核意见:






  备注: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各项支出,经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成员签字,村监委会成员审核并签字,村委会主任审批,乡(镇)主管领导审核,会计代理机构审核支付。

附表三:

刚察县村级财务民主理财审批表(三)

单位(盖章):刚察县       乡(镇)        村民委员会

 款项用途和支出理由:



 附单据              经办人: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意见:



 成员签字:



 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情况:







 “两委”集体研究意见:



 成员签字:



 村主任审批意见:




 乡镇审核意见:

 财务负责人:

 乡镇报账员:

 村级报账员:

 会计代理机构审核意见:


备注:支出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以及专项资金,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即支出前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后,经村监委会讨论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附相关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报乡(镇)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村主任审批,会计代理机构审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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