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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08日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08日
 
刚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刚察沙柳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GCFS00-2021-0002

 

 

 

 

 

 

刚政〔2021〕128号

 

刚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刚察沙柳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黄玉农场:

《刚察沙柳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刚察县十七届政府第六次常务会审议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刚察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7日

 



 

刚察沙柳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刚察沙柳河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以下简称沙柳河国家湿地公园),促进沙柳河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沙柳河国家湿地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沙柳河国家湿地公园是原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16年批准试点建设,以管理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特定区域,是青海省自然地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 县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沙柳河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委托刚察沙柳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日常工作。

(一负责沙柳河国家湿地公园的全面建设和综合管理;

(二负责编制湿地管理及合理利用规划;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利用湿地资源,开展生态体验等活动;

(四负责湿地公园范围内工程建设占用湿地的初审;

(五负责湿地公园内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

(六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湿地管理状况,对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依法查处;

(七建立湿地公园的档案资料,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八负责开展湿地公园范围内湿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

(九负责湿地公园范围内相关项目申报、招标与组织实施;

(十负责建立健全湿地资源档案及其它相关档案资料;

(十一负责开展湿地公园范围内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湿地公园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湿地资源管理及合理利用,开展湿地资源评估;

(十四负责开展湿地知识宣传;

(十五承担林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沙柳河国家湿地公园四至地理坐标为:东经100°04′16.50″~100°1119.35″,北纬37°150.12″~37°31′13.32″,总面积2980.76公顷,其中湿地面积1914.33公顷。

第五条 沙柳河国家湿地公园按照总体规划确认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和挪动界标。

第六条 沙柳河国家湿地公园划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实行分区管理。

第七条 湿地公园保育区除开展管理、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管理和管理无关的其它活动。恢复重建区可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宣教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八条 沙柳河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更名、范围和功能区划调整,须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意。

第九条 管理中心要制定并实施沙柳河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管理规划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二要配套必要的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宣教解说系统,普及湿地知识。三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四要建立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优先吸收当地居民从事湿地资源管护和服务等活动,管护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沙柳河国家湿地公园内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教学科研活动以及自然教育相关科普宣教活动的,应事先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预定活动的时间、内容、规模、人数、范围及使用的设备等;

(三)计划捕捉或者采集的动植物名称、数量。其中,需要捕捉或者采集国家和青海省管理的野生动植物的,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发的许可证件。

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 在湿地公园开展参观考察、生态体验、原有物种以及珍稀动植物养殖等开发利用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开发利用活动的名称、内容、规模、期限以及选址的详细理由;

(三)开发利用活动对环境和资源影响的评价报告。

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沙柳河国家湿地公园红线范围内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需征求省林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主管部门报国家林草局备案。

第十 湿地公园内禁止非法制造(改装)、销售、购买、持有、携带、使用、运输危害野生动物的猎枪或者其它猎捕工具。

第十 加强对湿地公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禁止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食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利用野生动物加工药材、制作标本和工艺品。

十五 加强对湿地公园内携带、运输、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标本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 违反、十、十、十条所述行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执法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十七 因发生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环境污染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相关补救措施,消除污染或者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十八 有关人员在本办法的执行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20221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2120日至2027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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