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黄玉农场:
《刚察县现役军人立功获奖地方政府褒扬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七届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刚察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刚察县现役军人立功获奖地方
政府褒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现役官兵扎根部队建功立业、激发广大适龄青年积极应征入伍,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青海省拥军优属条例》的等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刚察县实际,制定
《刚察县现役军人立功获奖地方政府褒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荣获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的刚察籍现役军人,依照本办法享受相关褒扬。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送喜报对象是被部队授予个人荣誉称号,荣立个人一、二、三等功的现役军人家庭。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县人民武装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统筹做好年度送喜报工作。利用县级融媒体中心、新兴媒体为传播平台,对可以公开宣传的立功受奖军人先进事迹和送喜报活动进行宣传报道,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第四条 县人民武装部在收到喜报和奖励通知后,应当及时查验材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规范、相关材料有无经过保密审查及登记建档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喜报和奖励通知转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现役军人姓名、入伍时间、职别、学历、家庭地址、学校(注明高职高专及在校大学生入伍等)、奖励类别、部队地址及联系电话,将立功受奖喜报、通知书、表彰通令、简要事迹复印件归类建档。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县人民武装部及其相关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将喜报送至立功受奖军人家庭。
第五条 喜报由立功受奖军人家庭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人民武装部有关同志共同送达。对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同志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对荣获一等功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军分区(警备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对荣获二等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对荣获三等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有关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
第六条 刚察县籍现役军人荣获荣誉称号或立功后,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获军级以上单位荣誉称号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
荣立一等功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荣立二等功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荣立三等功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荣获“四有”优秀士兵(先进个人、军官、学员)称号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
同时以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向立功军人家庭颁发荣誉奖杯和匾额,向立功人员个人颁发荣誉奖牌。立功军人因在军队服役等原因不在兵源所在地的,可以由家庭成员代领立功受奖现役军人有多个家庭关系或多个家庭住址的,由受奖现役军人指定为其中一个家庭送喜报,严禁一功多报。
第七条 刚察籍现役军人荣获荣誉称号或立功军人的资金,应当纳入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 送达立功受奖喜报和通知书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送喜报情况连同立功受奖喜报和通知书回执寄送给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将送喜报情况和立功受奖现役军人简要事迹分别报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全年的立功受奖喜报送达情况汇总分别上报。
第九条 县人民武装部、县双拥办及兵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应当大力宣传现役军人获誉立功情况,重点宣扬官兵立功获誉事迹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关怀鼓励,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荣誉、尊重军人的浓厚氛围。
第十条 “两节”“八一建军节”期间,要积极协调和组织乡镇(村、社区)对当年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开展走访慰问。
第十一条 喜报和受奖通知书必须由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寄发。同一年度内多次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应当分别送喜报、送达慰问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