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跟进落实国家预算管理的一系列新要求,规范州本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我州重新修订了《海北州州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2021年11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青海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2年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此外国务院、青海省有关文件提出了一些预算管理的新要求,需及时贯彻落实,加之我州在财政管理改革中形成了一些实践基础,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办法》由州财政局起草完成,在起草过程中州财政局组织多次专题讨论,并征询了州政府各部门和四县财政部门的意见。同时,征求了州司法局意见,此《办法》无需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办法》适用于纳入州本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调剂、决算、预算监督等方面制定了共计五十条制度,包括预算信息公开、代编预算分类和下达、结转和存量资金处置、绩效管理等预算管理的重点内容,与2021年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州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21〕40号)相比,《办法》主要增加变动了以下内容:
(一)根据《青海省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应用办法》,增加“凡涉及州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以上的新增支出政策或累计支出1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内容。
(二)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和审计整改要求,增加“对省级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由各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级任务清单、绩效目标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分配意见,由州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解下达。州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应落实切块资金的监管责任,确保资金按规定方向使用”内容。
(三)根据《青海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增加“每半年向州人大财经委员会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每年向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本级政府隐性债务化解情况”内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历年预算管理形成的实践基础,补充增加债券资金调整及预算调剂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债券资金调整和部门预算调剂的情形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