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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06日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06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北州州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北州州本级预算

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25〕4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州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经第58次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北州州本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州本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青海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青海省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北州州本级预算管理,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州本级预算由本级部门预算和财政代编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州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三条 凡纳入州本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州级预算单位),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州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州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州级预算单位对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州本级预算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勤俭节约、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

一般公共预算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保证预算收支平衡。

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上级规定编制,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做到收支平衡。

州本级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对所有政府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政府债务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征管部门要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科学编制收入预算。

州本级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公平高效,对所有政府支出应按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债务还本付息、中央和省州确定的重大项目、其他需要安排的项目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并根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保障重点统筹安排。

州级预算单位不得越权制定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规定预算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生产总值和支出占比等挂钩。

第六条 州级预算单位的所有收支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面反映预算单位的收支全貌。

州级预算单位应将所有财政拨款收入和自有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自有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本级横向财政拨款收入、非本级财政拨款收入、专户核拨的非税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 年初无法直接编列到部门的预算,作为财政代编预算管理。主要包括:

(一)已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但暂未确定具体项目、执行单位的项目资金,包括财政支持三次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基本建设配套及维修改造资金、推进改革创新经费、督导检查调研及迎检专项经费、规划编制或项目前期经费、应急救灾专项资金、政府采购专项资金及活动专项经费等。

(二)已明确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支出内容,可按照数量、标准据实下达的项目资金,包括预留人员经费(含统一增资配套、个别职务晋升、新增人员待遇落实)、民生政策配套或补贴(含社会保障、就业、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干部培训及关心关爱、会议、因公出国(境)、慰问、考核奖励、人事考试等经费,以及其他需审核下达的单一具体项目。

第八条 根据州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州级配套资金,由州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至县级。

第九条 州级预算单位应将所有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一)州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州委、州政府对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确定预算编制政策、编制内容、编制要求等,向州级预算单位部署编制工作,提出预算收支建议数,并汇总部门预算后编制州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二)州级预算单位应根据州级财政部门安排,按照“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的原则,组织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并由主管部门进行汇总。

(三)部门汇总预算草案在提交州级财政部门审核前,应当报本单位党组(党委)审议。

(四)州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和上年决算情况,适时制定或调整部门预算定员、定额标准。

(五)州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当按规定权限办理资产处置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州级财政部门应将资产存量和配置标准作为预算审核的重要依据,从严审核新增资产预算。

(六)对本级预算资金安排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以及需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或政府债券资金解决的项目支出,均实行项目库管理。对未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支出,不安排预算。

州级预算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根据国家和省级政策导向、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政策目标以及本单位工作职责等,提前做好项目评审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向州级财政部门递交项目入库申请。州级财政部门应通过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等途径加强项目入库审核,将项目库作为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七)州级财政部门应在全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州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州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八)州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州政府审定并报州委研究同意后,提交全州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具体工作由州级财政部门办理。

经全州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草案,确定为当年州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州本级年度预算草案经全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州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向州级各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各部门在接到州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后,应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在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将批复文件抄送州级财政部门备案。所属单位预算经批复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州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州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二条 州本级预算由州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州级财政部门负责。

州级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执行本单位预算,对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负责,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州级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政策,未经州人民政府允许,不得擅自从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集中收入中提取分成,不得擅自要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配套解决有关预算支出。

第十四条 州级预算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上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国库和非税收入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坐支、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不得擅自设立过渡户。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全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州本级预算草案前,州级财政部门可以安排上一年度的结转支出、对县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必须支付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法律规定的履行义务支出以及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支出,并在预算草案报告中作出说明。

州本级预算草案经全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预算一经批准,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 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州级预算单位应向州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复后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在10月底前执行完备。

不得通过拆分项目等形式规避政府采购,不得违法违规变更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州级预算单位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州政府专题会议等各类需州政府研究的事项,凡涉及增加财政预算支出内容的,应当在报送请示或会议研究之前征求州级财政部门意见。对未征求州级财政部门意见的资金事项,州政府不予研究。

州级预算单位不得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财力制定提标扩面民生政策,不得超越财力盲目投资和新上项目;凡涉及州级财政安排(不含上级转移支付)年度支出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增支出政策或累计支出15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对省级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由各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级任务清单、绩效目标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分配意见,由州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解下达。对“因素法”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州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应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资金按规定方向使用。

对省财政转贷下达的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涉及州本级的由州级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涉及县级的经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由州级财政部门统一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报请州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下达。涉及预算调整的事项,由州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中,对已明确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支出内容,可依据数量、标准等因素据实下达资金的代编预算,由州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标准,从对应的代编预算中审核下达。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对已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但暂未确定具体项目和执行单位的代编预算,由州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资金分配或申请方案提出代编预算安排建议,并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经州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分管财政副州长、州长审批后下达;

(二)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经州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分管财政副州长、州长同意后,由资金申请单位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下达;

(三)100万元以上的,经州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分管财政副州长、州长同意后,由资金申请单位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下达。

第二十二条 经州委或州政府研究的代编预算分配方案,由州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议决定直接办理下达。

第二十三条 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对无法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和分配计划的代编预算,原则上按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有关规定,收回总预算调剂安排用于其他代编项目缺口或新增支出。

第二十四条 因中央和省级政策要求或者新增工作需求,且可从代编预算中调剂安排的新增支出,由州级财政部门会同州级预算单位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后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除州委、州政府临时确定的紧急项目、重大改革调整、不可预见的特殊项目以及自然灾害等以外,原则上不追加预算,新增支出通过调剂代编预算或部门预算解决。

在有不可预见新增财力的情况下,对预算调剂无法解决但确需追加的新增支出,由州级财政部门会同州级预算单位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后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州级财政部门提出,报请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州级预算单位应加快年度预算执行进度。对在年底前未用完的州级财力安排的部门预算资金,由州级财政部门全部收回并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二十八条 对在年底前未用完的当年上级专项资金,结转至下年继续使用。项目不再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结余资金交回国库,由州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三保”、还本付息及其他急需支持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事项。

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或存量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由州级财政部门收回国库,统筹用于“三保”、债务还本付息及其他急需支持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事项。特殊因素导致原项目未完工,结转资金或存量资金还需原用途使用的,由州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州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安排。

第二十九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涉及的统筹使用事项,由州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后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或列入州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后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八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对当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单位,州级财政部门依据绩效监控结果相关规定,调整当年预算或削减下年度支出预算。

第三十一条 特殊紧急情况下,对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条涉及的州委常委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事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限,经州委或州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先预拨资金,后履行报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州级预算单位要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努力提高本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州级财政部门要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将绩效监管体系覆盖所有预算资金和州级预算单位。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绩效管理。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制度。

第三十三条 州级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规范使用。各单位对本单位集中支付的经济业务事项及所提供支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和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设立支出过渡性账户。

未经州级财政部门同意,不得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州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不得违规提取和使用现金。

不得将财政资金出借给个人或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州级预算单位应严格加强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按规定用于公益性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挤占、挪用、长期闲置债券资金。

州级预算单位不得以委托代建等名义变相举债;不得以授权、担保、代偿、回购、兜底、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举借隐性债务。

第三十五条 州级财政部门于每月十日前向州政府、州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上月预算执行情况,包括文字说明及相关报表。

州级财政部门定期向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委常委会议报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全年预算执行情况。每半年向州人大财经委员会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每年向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本级政府隐性债务化解情况。

第四章 预算调整和调剂

第三十六条 州本级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州级财政部门应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增加或减少财政收入的;

(三)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四)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五)需要分配政府性债务限额及转贷县级政府债券资金的。

州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上述事项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州本级预算执行中,已分配债券资金出现下列情况时,经州级预算单位申请,州级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州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债券资金调整,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确无债券资金需求或需求少于预期的;

(二)项目竣工后,债券资金发生结余的;

(三)财政监督、审计等发现债券资金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按照监督检查或审计等意见确需调整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

第三十八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一般不作预算调剂。因单位职责、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确需调剂的,由州级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州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涉及支出功能分类和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类”“款”“项”科目变化的预算调剂事项;

(二)涉及预算级次变化的预算调剂事项;

(三)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变化的跨地区、跨部门预算调剂事项。

第五章 决算

第三十九条 州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安排,确定编制州级预算单位、各县决算草案编制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有关决算的表格。

州级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州级财政部门部署,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将决算草案连同草案详细说明一并报送州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四十条 州本级总决算由州级财政部门负责编报。州本级财政决算总收入包括州财政直接收入、省级补助收入、政府债务收入等。州本级财政决算总支出包括州本级单位当年决算支出、补助县级政府支出、政府债务支出等。

州本级决算草案编制过程中,州级财政部门对州与省级、州与县级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和结算项目进行清理,具体办理各种结算事项,并下发县级财政部门年终决算结算单。

第四十一条 州本级部门决算由州级预算单位负责编报。州本级部门决算草案由州级预算单位决算草案汇总组成。州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州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本单位收入、支出等年度数据及相关信息资料。

第四十二条 州级财政部门根据州与省级、州与县级财政结算情况和州本级预算单位的决算收支情况,按规定编制州本级财政决算草案。

州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经州政府审定并报州委审议同意后,提交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具体工作由州级财政部门办理。

第四十三条 州本级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州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向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决算后,应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在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将批复文件抄送州级财政部门备案。所属单位决算经批复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四十四条 州本级财政预算和决算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州级审计部门对州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办理情况、州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州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州级预算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州级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州级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将州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结果与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调整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县应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和完善本地区预算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原《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州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2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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