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6年05月20日 发布日期: 2026年05月20日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刚察县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刚政办〔2026〕12号

GCFS01-2026-0001

贝爸︽颁︽稻爸︽脆︽拜扳爸邦︽刁拜︽罢的爸︽罢的爸︽办邦︽霸爸︽编︽翟罢︽柏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刚政办〔202612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刚察县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刚察县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420


刚察县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护林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管护作用,明确管护职责、规范管理机制、压实管护责任,全面提升全县林草生态资源管护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及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林技〔2024〕476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受聘从事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工作的人员,包括国有林管护员、非国有林管护员、草原管护员、湿地管护员、江仓管护员、野生动物管护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刚察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类型生态护林员责任区:

(一)国有林管护员、非国有林管护员:重点责任区为林场划定的林班小班及退耕还林区;一般责任区为城镇及乡村周边绿化区;

(二)湿地管护员:重点责任区为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及湿地项目后期管护区域;

(三)江仓管护员:重点责任区为江仓地区0.2万亩生态修复区;

(四)草原管护员:重点责任区为草原禁牧区;一般责任区为草畜平衡区;

(五)野生动物管护员:重点责任区为哈尔盖镇普氏原羚栖息区。

第二章 管护职责

第五条 国有林管护员、非国有林管护员职责:

(一)广泛宣传森林资源保护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及时发现、报告责任区内森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二)依托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APP开展日常巡护,同步上传巡护记录;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上报,详实填写工作日志;巡查期间应统一着装、规范佩戴上岗证;

(三)及时制止巡护责任区内乱捕盗猎、乱采乱挖重点野生动植物、非法侵占林地、违规用火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上报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主管部门;

(四)负责责任区内森林火情的日常监管、火灾隐患常态化排查及可燃物清理工作,做到火情早发现、早上报、早处置,第一时间开展初期扑救措施;在防火期内实行全天候不间断巡护;在防火期外,每月巡护天数不少于18天,每日巡护时长不低于2小时;定期向辖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巡查工作进展;乡(镇)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分类汇总后,上报至县林草主管部门。

(五)制止责任区及边境区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各类垃圾、乱堆乱放生产生活物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等行为,监督并制止责任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排污行为;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每周常态化开展责任区垃圾捡拾工作。

第六条 草原管护员职责:

(一)积极开展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及时发现、制止并报告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

(二)通过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APP开展日常巡护,同步上传巡护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详实填写工作日志;巡查期间须统一着装、规范佩戴上岗证;

(三)负责责任区内草原火情的日常监管、火灾隐患常态化排查及可燃物清理工作,做到火情早发现、早上报、早处置,第一时间开展初期扑救措施;在防火期内在主要路边、路口加强防火标识牌展示,并在管辖区内实行全天候不间断巡护;在防火期外,每月巡护天数不少于18天,每日巡护时长不低于2小时;定期向辖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巡查工作进展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分类汇总后,上报至县林草主管部门。

(四)协助县、乡(镇)草原生态管理人员及村委会对合作社、农牧户饲养的牲畜进行清点,逐年逐户核定载畜量;及时督促合作社、农牧户核减超载牲畜,对未按计划核减的,上报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草主管部门;

(五)对监管责任区合作社及农牧户的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放牧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发现违反禁牧令放牧、未按计划核减超载牲畜、非法草原开垦等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草主管部门;

(六)配合县林草主管部门对监管责任区草原基础设施、退化草地治理、鼠虫害发生、草原火情及采挖草原野生植物等情况进行监管。

(七)每周常态化开展区域垃圾捡拾工作。

第七条 湿地管护员职责:

(一)对管护范围内湿地的水域、植被、土壤等生态要素开展常态化巡查,重点排查非法围垦、填埋、排污、采砂、放牧等破坏湿地的行为;

(二)负责管护区域内湿地界桩、警示牌、监测设备、补水设施、植被恢复区等设施的日常巡查与维护,确保其正常发挥作用;

(三)向周边群众、游客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及生态价值知识,劝阻违规乱扔垃圾、擅自进入项目保护区等行为;

(四)配合开展湿地植被补种、退牧还湿、生态补水等修复治理工作,落实管护区域内的生态修复措施;

(五)规范填写巡护记录、监测数据、设施维护日志等台账,按时上报相关报表,做好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八条 江仓管护员职责:

(一)对江仓地区生态修复区禁牧草场进行巡护,记录巡查情况,建立巡护日志;

(二)采取走村入户、座谈宣讲等多种形式,向群众普及草原禁牧、草畜平衡的重要意义,提升群众政策知晓率;

(三)负责对监管责任区草原基础设施利用、鼠虫害发生、草原防火及野生植物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管,及时举报各类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

(四)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

(五)吉尔孟乡政府牵头做好监管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改善区域生态环境面貌;

(六)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不断提升管护工作质量。

第九条 野生动物管护员职责:

(一)定期对管护区域开展巡查,详实记录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活动轨迹、栖息环境变化情况,及时排查并上报疫源疫病隐患,以及受伤、异常野生动物情况;

(二)坚决制止盗猎、非法捕捞、破坏栖息地等违法行为,配合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

(三)向管护区域内群众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知识,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四)参与受伤、病弱、迷途野生动物的初步救助工作,严格按规范流程移交至专业救助机构,配合开展野生动物放生等相关工作;

(五)协助开展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投喂点设置与维护等工作,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六)积极参与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县级新闻发布工作。

第三章 生态护林员选聘

第十条 选聘原则:

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依法规范的原则。农牧户中原则上每户只能安排1人担任生态护林员(边远艰苦地区及需要长期驻地管护的,可安排夫妻共同管护)。岗位设置标准:草原管护员按每5万亩设置1个岗位,国有林管护员、非国有林管护员按每500亩以上设置1个岗位,湿地、江仓、野生动物管护员岗位按涉及区域确定。

第十一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热爱生态管护工作;

(二)遵循就近管护原则,能够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熟悉村情、民情、林(草)情和野生动植物分布情况的优先录取;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野外巡护工作,年龄要求为:女性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男性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

(四)具有当地农牧业户口,具备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熟悉藏汉两种语言,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五)熟练操作青海省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APP开展管护工作;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具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低保户、复退军人、生态类专业毕业生及有林草保护工作经历的人员。

第十二条 选聘程序:

(一)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发布选聘公告,明确选聘名额、资格条件、选聘程序、报名方式、申请时限、管护任务、管护劳务报酬(补助)及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可通过召集村民大会或借助广播、微信等媒体渠道公布公告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照片、视频等记录应留存建档;

(二)申报:申请人根据选聘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完成初审后,统一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相关申报材料留存建档;

(三)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申请人综合情况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与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复、有无劳动能力、是否存在长期外出务工无法履职等情况,审核情况和审定名单及时反馈村民委员会;

(四)公示:村民委员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反馈结果,将拟聘任生态护林员名单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

(五)聘用: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公示结果,报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县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农牧局、残联、人社就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核是否存在公益性岗位重复聘用情况;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聘用期为1年;聘用期满,经年度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续聘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管护职责、协议期限、劳务报酬(补助)金额、支付方式及考核奖惩方式等内容,实行一年一签。

第十四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被终止或者解除(以下简称“解聘”)的,应当详细记载解聘原因,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解聘手续,并在所在地发布解聘公告,由村民委员会书面通知本人;解聘资料需归档管理,并按程序报县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动态调整管理

第十五条 生态护林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动态调整:

(一)自愿主动要求退出生态护林员工作的;

(二)因个人身体状况无法胜任管护巡护工作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违规野外用火,造成火灾的;

(六)因长期外出务工、上学、就医等原因无法在岗的;

(七)存在吃空饷、替岗行为或与其他公益性岗位重复聘用的;

(八)脱贫人口管护员身份不符合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要求的;

(九)巡护天数未达标,未使用青海省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APP巡护且无有效巡护轨迹、记录的;

(十)未及时报告区域内发生的火情火灾、违规用地、破坏占用林草湿地等情况,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对因上述情形不能履行管护职责的生态护林员,应及时逐级上报动态信息,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聘程序进行补聘,确保管护任务有序推进。

生态护林员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聘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县林场、县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护林员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报县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并与管护劳务报酬(补助)、续聘、解聘、奖惩直接挂钩。

第十七条 劳务报酬(补助)发放标准:

(一)国有林管护员、非国有林管护员:报酬(补助)由70%基础管护劳务报酬(补助)和30%年终绩效报酬(补助)构成;

(二)草原管护员:报酬由80%基础部分(按月或按季度发放)和20%绩效部分构成。

基础管护劳务报酬(补助)按月或季度发放,年终绩效报酬(补助)在年底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兑现,均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渠道发放。

第十八条 年终绩效考核结果应用:

(一)考核合格的,一次性发放绩效报酬(补助),并作为续聘的主要依据;

(二)考核不合格的,按照管护劳务协议约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管护劳务报酬(补助)或解聘;

(三)草原管护员考核优秀的,发放绩效报酬(补助),并将考核不合格生态护林员扣减部分的绩效报酬(补助)作为奖励金,发放给履职尽责的优秀生态护林员,奖励金总额不得超过被扣减的年终绩效报酬(补助)总额的20%。

(四)湿地、江仓、野生动物管护员工资发放,按涉及具体项目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管护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表扬或奖励:

(一)管护区内无森林草原火灾、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草原等案件发生,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管护成效显著的;

(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行为的;

(三)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受到县级以上(含县级)表彰的。

第二十条 管护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

(一)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进入管护区施工,或者未制止、未报告的;

(四)对盗伐、滥伐林木、破坏草原行为未制止、未报告的;

(五)管护区内存在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报告且未采取消除措施,导致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

(六)对管护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破坏和损失的行为未报告、未制止的;

(七)违规发布灾情及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不实言论且造成舆情影响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规范使用APP系统进行巡护,无巡护记录和轨迹的。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付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补助),资金发放标准根据管护面积、工作难易程度及年度资金总量统筹核定。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来源及发放管理:

(一)资金来源:国有林管护员、非国有林管护员、湿地管护员、江仓管护员的补助资金,来源于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等上级部门根据年度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专项拨付;草原管护员、野生动物管护员的补助资金,林草部门结合本地区草原生态现状、野生动物保护需求及管护工作实际任务测算年度县级资金量,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发放及监管:财政部门按照中央直达资金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相关要求,下达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补助)资金;县级林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林草工作站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渠道,及时足额发放报酬(补助);财政部门具体承担预算分解下达、预算执行组织、资金使用监管、预算绩效管理及监督管理等职责;农牧水利和科技(乡村振兴)局负责生态护林员的身份审核与确认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支撑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已签订管护劳务协议的生态护林员,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开展岗前业务和安全生产培训,确保生态护林员掌握基本安全生产知识和巡护技能,熟悉巡护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 结合本地财力实际,多渠道筹措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配备必要的巡护装备;人身意外伤害险购买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或国有林、非国有林管护方案。

第七章 保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完善生态护林员全流程档案及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信息;年度选(续)聘工作结束后,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同步更新联动管理系统信息,确保纸质档案与信息系统数据精准一致;对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补充相关资料并更新系统信息。

第二十六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生态护林员监督检查职责,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对上级反馈、本级检查、基层反映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建立整改台账,坚持立行立改,并及时上报检查整改情况,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上报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规范运用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实时调度巡护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全县生态护林员每月APP巡护上线率达标。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配合做好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终止或解除管护协议、日常管理等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问题,落实生态护林员履职尽责源头监管责任。

第二十 各乡(镇)场全面建立“乡村林草长+管护员+群众监督”三位一体协同管护机制,充分激活基层治理力量,凝聚林草生态管护强大合力。健全跨区域、跨乡镇联防联治体系,推动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协同联动,持续提升管护覆盖面与整体治理效能。同时,大力推广乡镇超市积分兑换激励机制,以正向激励引导群众主动参与、自觉守护,着力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林草生态环境的浓厚氛围。

第八章 附则

三十 细则由刚察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细则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6年5月20日至2028年5月20日。

 

 


相关解读
关于《刚察县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试行)》的起草说明
 
首 页 | 刚察农牧网
版权所有:刚察县人民政府   Copyright(C) 2007 www.gangcha.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青ICP备1100033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6322240001
联系:刚察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0970-8652533